自1700年以来,加拿大原住民已经和加拿大君主(the Crown)签署了近500个土地条约。加拿大是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加拿大国家的法人。1850年是一个分水岭,把原住民与君主签署的土地条约分为两大类:1850年以前签署的土地条约,往往是给予原住民一次性偿付以得到原住民让渡的土地,相当于购买原住民的土地;1850年以后的土地条约,更多的带有每年支付一定的资金给原住民的条件,相当于土地的租赁。例如,1781年君主与Chippewa和Mississauga的土地条约,君主以300套衣服换取了原住民的土地。而1827年君主与Chippewa签署了另一个土地条约,Chippewa让渡2百万英亩的土地,其中Chippewa部落保留1万8千英亩保留地,君主每年付给Chippewa部落1千1百英镑。1850年以前的一些土地条约,不是土地让渡条约,而是和平友好条约,原住民在英法战争中臣服于英王,这种条约并没有规定英王要支付任何补偿;一个例外是新斯科舍省的Micmac部落,1752年他们与君主签署了和平友好条约,条约规定他们臣服英王,但保证他们在土地上自由渔猎的权利。另一个类似的条约是1760年Murray将军与Huron部落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条约中规定保证原住民宗教和习俗的自由以及与英国的贸易自由。
1850年以后签署的土地条约,涉及的土地面积要大很多,规定每年支付原住民一定金额的资金。一个著名的例子是Robinson-Huron条约。1850年上加拿大省专员William Benjamin Robinson和Huron部落谈判了条约,Huron部落让渡了他们在休伦湖以北的所有土地,Huron部落得到2千英镑首付,以后每年给他们5百英镑,划出三块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在无人居住区有渔猎的权利。从1871年到1921年,君主又和原住民签署了11个编号的土地条约。
条约地图:灰色的是11个编号的条约土地。紫色块的东部三分之一是Robinson-Huron条约土地。
例如,1876年签署的第6号条约,原住民让渡了大约12万平方英里的土地,就是今天阿尔伯塔省中部和萨斯克切温省的中部土地,原住民每5口之家保留1平方英里保留地,每个原住民一次性补偿$12加元,赠予每个部落首领一套农耕工具和一袋种子,一面锦旗,一块奖章,一套马车,政府每年支付原住民$1500加元,另外头三年每年支付给部落$1000加元,承诺每个保留地有一个学校,并提供医疗药品一箱,承诺遇到瘟疫和饥荒时提供援助,保留原住民渔猎的权利。
所有这些条约,并不构成西方法律制度下的所有权转让,原住民依然保留了转让土地上的渔猎权利,只是当这些土地的使用发生冲突矛盾的时候,条约给予新定居的殖民或移民某种优先权。条约赋予原住民自治权,但又要求(如第6号条约)加拿大政府对原住民提供教育和医疗。
条约双方是君主和原住民。在加拿大很长一段历史时间,条约对君主没有约束性,原住民也没有强制条约的力量,因为条约前提是原住民放弃自己的武装臣服君主,这段历史中原住民被视为比其它族裔落后的族裔区别对待。后来时代变了,把原住民视为无需区别对待的族裔,因此也无需给予原住民特别的条约权利了。后来,对君主没有约束力的条约逐渐变成了原住民的契约权利,即原住民具备法人资格与君主签订契约,契约双方是平等的法人,契约双方有履行义务的责任。1982年《权利与自由宪章》之前,由于把这些条约视为商业契约,使得国会有权力规范调整这些契约权利的范围和力度。如今法院对条约的解释更宽泛地保护原住民的条约权益,同时也把土地的让渡更接近解释为土地所有权的转让。
(参考文献:Patrick Macklem 的First Nations Self-Government and the Border of the Canadian Legal Imag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