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站冷却水排放的相关指标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季度控制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年排放总量,核电厂连续三个月内的 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总量不应超过年排放总量控制值的二分之一,每一个月内的放射性 液态流出物排放总量不应超过年排放总量控制值的五分之一。滨河、滨湖或滨水库核电厂, 可以结合受纳水域的特性,制订更合理的排放方式,报批后实施。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hxxhj/fsxhjbz/201103/W02019122241591483845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