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人会对遗产继承者有许多的要求,有些遗嘱看似很纯真,但是笑里藏刀。
有些遗嘱让专业律师看了也直摇头,因为那些遗嘱里附加了许多恶心的不要脸的条件:
对于某个情人,必须满足性要求,才能继承遗产;
对于自己的女儿,不能同有色人种结婚,才能继承遗产;
对于自己的儿子,必须同他出过轨的妻子离婚,才能继承遗产;
对于孙子,“你必须一年来看我六次,才能继承遗产!”(这个还算比较仁慈的)
这样的遗嘱,不是表示对继承人的爱,而是干扰他们的生活。
当然,写遗嘱是自由的,法律没有规定特别的格式。遗产所有者可以任意地处理他的遗产,尽管他的某些做法有点不符合道德。他可以不公平,他也可以出于宗教、道德或者政治的原因,只给一个人遗产,而不给另一个人遗产。他可以很任性很霸道,他有他的自由。但是,在民主体制下的国家,任何一种自由的形式,也有它的边界。如果它违反道德范畴,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应的。碰到这样的情况,无论资产人属于社会高层精英、还是吊儿郎当的下层流氓,遗产分配都由法官来评判。
法兰克福高级法院,曾经判过一个案子。一个爷爷,规定他的未成年孙子,一年必须来看他六次,才能继承遗产。法院判定,这份遗嘱无效。还有一个案子,一个父亲规定他的儿子,必须同自己出轨的太太离婚,才能继承遗产。这份遗嘱也被判无效。另外,有的资产者,让自己的财产作为遗产让某个罪犯继承,以达到资助的目的,也是无效的。
还有一种情况,也是不少见的,即所谓“情人遗产”,估计都是些富豪家的事情吧。比如,为了保持长期通奸的关系,用遗产来套牢对方,也是无效的。但是,有时候也会看情况,比如确实有长期生活的关系,或者友情关系,或者类似保姆照顾生活的,也是会被考虑的。特别是在有孩子的情况之下,更是会考虑。
至于父亲要通过遗产来威胁女儿,不能同有色人种结婚。虽然无法说这位父亲是种族主义者,或者是宗教歧视者,但他妨碍了女儿决定自己事务的自由权。所以,这样的遗嘱,也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尽管这样,还不能说,女儿就可以高枕无忧地继承遗产了。法官还会从另一个角度去分析,有没有可能帮助父亲,实现他的愿望。毕竟,父亲是财产的拥有者,他也有自己的权力。法官必须要确认----这位父亲确实是爱自己女儿的,如果他知道自己提的这份条件,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还是愿意让女儿来接受自己的遗产。法官必须要找到这样的依据。相反,如果父亲确实是不愿意女儿继承遗产,只不过他不懂法律,提出了一个不靠谱的条件。那么,法官也要找出相应的依据。最后,才能确定父亲的真正意图,判定那个女儿能不能继承遗产。
还有一种情况也很多见,比如,有些老人在生活的晚年,需要人照顾。而照顾者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对老人施加影响,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嘱。这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