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媒体为“大义灭亲”鼓与呼,试问居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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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漠鱼 思享一角 2022-09-22 12:58 Posted on 山西

最近看到一则视频新闻感觉特别难过,如果说这种事也能当得起正能量,简直太可怕了。咱们先来回顾一下事情的原委,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大漠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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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称,湖北天门市警方打算对涉嫌电信诈骗犯罪的汪某实施抓捕,但是民警赶到汪某家的时候,屋里屋外搜了个遍,也没找到犯罪嫌疑人,家里只有一个年仅7岁的小男孩独自玩耍。看到有人找爸爸,小男孩告诉来人“我爸爸在后面的房子里”,自告奋勇地说“我带你们去”。视频画面显示,来到爸爸待的地方,小孩说了一句:“爸,你朋友来找你”。

报道内容看似很短,其实信息量还是蛮大的。我们暂且不对事件本身做评价,先来看看媒体在报道这件事的时候是怎样一个态度。

多家媒体在描述这些事的时候使用了一个词:自告奋勇。还有媒体在“自告奋勇”的基础上追加了另外一个词: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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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妨把“自告奋勇”和“大义灭亲”分开来解读一下。

自告奋勇(释义):主动要求担任某项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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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民警来说,这项任务无疑是艰巨的。而对于小孩来说,因知晓爸爸待的地方,找起来不费吹灰之力。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自告奋勇”中囊括的“艰巨”之意,仅对民警存在。此外,自告奋勇接受某项任务,必须是在当事人知情的前提下完成的。可是通过视频对话我们发现,小男孩并不认识来人,更不知道来人找爸爸的目的而小孩之所以将便衣民警当做爸爸的“朋友”,这个错误的信息显然是民警传递给小孩的。于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出现了:民警为了完成任务不惜对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使用欺骗手段

我们不妨将“带路”这件事的时间线拉长,再过几年,等孩子知道是自己出卖了爸爸,试想一下,他的心里会是什么滋味,会不会自责,会不会成为他一辈子的心理阴影?

大义灭亲(释义):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循私情,使其受到应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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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出自左丘明所著的《左传·隐公四年》。春秋时期,卫庄公的儿子姬州吁弑兄篡位,其中,士大夫石碏的独生子石厚也参与其中。姬州吁继位后穷兵黩武,以致百姓怨声载道。在此情况下,卫国众臣联手陈国将姬州吁等人拘禁,后将姬州吁斩杀。州吁死后,参与弑君的石厚怎么办,却成了难题。要知道石碏就这么一个儿子,杀之心中不忍,不杀难平众怒,而且石碏是先帝的死党,深受先帝恩宠。经过长时间的利弊权衡,石碏忍痛派人将儿子石厚杀死于陈国。

从历史典故中我们得知,石碏“大义灭亲”并未完全为了正义,而是迫于形势,加之石厚有命案在身,放在任何一个时代,都得以死抵命。由此可见,“石碏为了维护正义”而舍弃亲情,并不是一个完全合理的命题。

此外,现代社会中,“正义”一词的词义更不是单纯基于道德层面的解释,而是在法治语境下完成的。也就是说,正义与否,是由法律决定的。而刚性的法律能不能与人性的温情统一起来,则不言而喻。

我不知道在其他地域的文化中,有没有“大义灭亲”的说法和传承,但是我知道,经过“包拯大义灭亲斩侄子”的剧情不断熏染,一代代国人的意识发生了质的变化,且全然不懂“正义”早已被赋予了不确定的政治属性,我认为这是十分可悲的。

伤天害理、作奸犯科的任何行为都应该被谴责、被制止、被惩罚,但是谁由来谴责、制止、惩罚这些行为,我以为还是应该有所区别的。现代文明,不仅需要法律来维护,更需要人性去呵护。如果现代文明依旧沿用封建时代的那套理论做判断标准,社会进步岂不变成一句鬼话?

当代历史上,因“大义灭亲”让人性灭失进而祸乱社会意识形态的例子不胜枚举。如张红兵律师回忆,文革时期因母亲说了“为刘少奇翻案”的话,当年16岁的他和父亲一起将母亲方忠谋举报,两个月后母亲被枪毙。多年以后,张红兵责骂自己“连畜生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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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兵“大义灭亲”并非孤立,而是当时蔚然成风的国民意识形态的呈现。正是接受了这种唯x正确的教育观的一再熏染,才造就了几十年后人性自私和贪婪的延续。回到今天的话题中来,我们的媒体、执法单位居然能把“7岁男孩带路抓父亲”的举动视为“自告奋勇、大义灭亲”的典范大加渲染,试问居心何在?

社会是一个有机结合体,其中不止有法律,更有亲情温度、道德约束,以及不同维度的思考和感悟,缺失任何一项,这个社会都不能称之为完整。而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人服务的。试想一个没有亲情凝结、没有人性温度的社会,怎么能让人体会到生活的幸福和生命的感动。当生命所需的这一切美好不复存在,社会本身的存在还有什么价值?

“大义灭亲”被人耳熟能详,其实同样在封建社会,还有一个词叫“亲亲相隐”。“亲亲相隐”还是当时特定的社会制度原则:即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不告发、不作证均不论罪。控告违背“亲亲相隐”原则,反而涉罪

今天提及“亲亲相隐”原则,并非主张当今社会回归宗法伦理制度,而是我认为,不管什么意识形态的社会,都应该将美好的东西保留下来。亲情组合的家庭是社会组成最基本的单位,正如基石的存在,基石松动,万丈高楼纵是雄壮无比,又焉能逃脱坍塌的命运?

“大义灭亲”在中国历史上延续的时间相当久远,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时,依旧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刑诉法48条更是规定了公民有绝对作证的义务,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没有沉默权,这就意味着,如果不检举、揭发、作证亲人犯罪,那么自己也可能将身陷囹圄。好在这个违背人性的法治原则,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得到了纠正。此次会议在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增加了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中央电视台在谈到“大义灭亲”时这样评论:大义灭亲生硬割裂了维系社会的血缘亲情,无视国民间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关系,其恶果远甚于犯罪本身。倘若亲人之间缺乏起码的信赖和情感,而充满猜忌和提防,对于维系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和睦,必将是一种毁灭性的灾难。须知,从来没有哪个社会因为犯罪而崩溃,但是道德沦丧的社会却可能走向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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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无遗憾的是,时间后延11年,媒体在报道民警利用孩童的无知抓其父亲的时候,竟然为“大义灭亲”鼓与呼,可见现实变得有多么可怕。(大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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