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不说钢琴事件谁对谁错,我感兴趣的是它引导我查了一下法律意识。
如果没有这个争论我也想不起来去查一查英国和加拿大是如何规定公共空间摄影问题的。
查了以后发现中英在有关“公共空间摄影权利”的法律规定差别极大。
英国和加拿大人在公共空间都有拍摄自由,基本上没所谓肖像权争端,只要是公共空间,正常情况下,想怎么拍就怎么拍。相对自由。
而中国的肖像权,就有点怎么都不能拍,基本上可以说是不能拍人。太容易违法。
如果两相比较,觉得还是加纳的的法律对公民在公共空间的自由有更多保护,如果再说远点,比如当官的或警察啥的,在公共场合也可以被人自由地拍摄,而记者不会担心被指责违法。
而在中国,弱势群体被拍可能也就过去了,但是有背景的机关或个人,就很容易抓住你的行为上升到法律纠纷,并且对你绳之以法。
加拿大:
https://ambientlight.ca/laws/printable-laws-pamphlet/Ontario-Photography-Laws-V1.0.pdf
- 1. 公共场合拍摄基本不受限制。
- 2. 拍摄的人物不受限制
- 3. 无人有权要求你删掉底片和照片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在摄影圈引起热议的是其中对“肖像权”的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让摄影人焦虑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肖像权”的侵权范围不再是过去的商用了,只要“发表”,包括社交网络、展览等可能没并没有收入的情况,肖像权人就可以主张侵权;另一个是,“肖像权”并不仅仅是指“脸”,而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甚至是经过影像、雕塑、绘画等再创作后的可识别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