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雪梨唐人街雜錄 (32)
一. 關於白澳政策的立法
澳洲的1901年移民限制法案(The Immigration Restriction Act 1901),也就是常說的白澳政策White Australian Policy。這一法案將原來六省各自獨立的移民法令統一規範起來,成為聯邦政府的第一份移民法案。早在1877年澳洲成為英國殖民地時,六省中除西澳外均屬紐省,其他的四省是陸續在紐省中分離出去的。當年英國承諾紐省在100年後自行獨立,這就是澳洲聯邦政府的由來。倘其他四省仍在紐省的範圍之內,商討成立聯邦的只有西省和紐省的份了。英國的法律有個延續性,極少出現前後矛盾;假若法律與現實出現矛盾,多是修正案;法律要作重大修改不是不可以,需要全民參與的投票通過。這在澳洲有兩個例子:改英屬聯邦為獨立的共和國及全民發行身份證,都是影響國家體制及每個公民隱私的事,至今無論是那個政黨當政都不敢實施全民投票,因為一旦輸了,又得全民投票選舉新的政府,所以都不敢冒險。
澳洲成立聯邦政府從提議聚議到制定各種法律前後10多年,到1897年各省選出自己的議員並過渡到1901年成立的聯邦政府,然後才正式通過及制定其他法律,走的是一套完整的合法程序。會議上各舒己見,甚而發表與自己黨魁不同意見的情況常見(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在聯邦或各省議會期間申請旁聽);會上爭辯,會下坐在一起再舉杯言歡是正常不過的事,一如一間公司的同事,都為老闆(公民)打工,老闆不滿意則連飯碗都沒有了。國內的輿論經常說西方的議員的資產階級壟斷集團的代表,這種說法不知道是誰的發明。澳洲的議員是各選區選出來的,出身各異,甚而是個人獨立參選的,估計沒有人說得清楚某議員是某個資產階級壟斷集團推舉出來。反而現在的香港按行業分派議員數量。國內是一搥定音,澳洲是不可能。
法律有個沿革,不可能生硬磞出來。1901年澳洲移民限制法案同樣是過去各省移民法例的全面修訂。
1901年移民限制法案是限制華人移民政策的延伸及補充,這個說法不假。1854年之前無論是立法或海關都沒有拒絕任何國家移民的例子,最早出現是維省在1855年的華人淘金人數的大量增加,之後各省跟隨,但法令卻是因應淘金潮而時鬆時緊。1888年對華人的限制達到了新的頂峰,入境稅從10英鎊調到100英鎊,船载量由10吨载1人增至500吨载1人,但僅限於新到的移民 (“原因在 “唐人街的確立 1881-1890 (4)”有說明)。
1901年移民限制法案最大的特點是任何新移民都要經過50個字的歐洲語言考核及繳交100英鎊入境稅便可上岸,並不限制已在1897年後持有免除考核證書的原居民回到澳洲。這就是白澳政策的由來,因為歐洲人基本上是白色人種,其他各洲移民除非是歐洲國家的殖民地公民且受過教育。一般教育的亞洲人幾乎是在被拒絕之列,到後來的修改是允許官方﹑留學﹑經商﹑傳教等四類的有限制居留。
“Australia for White men”,這一句話早在1875年前就有了;至於 “White Australia Policy”,據說最早出現在1888年的昆士蘭布里斯本,由“新澳大利亞合作移民協會主席William Lane(Chairman of the New Australia Co-operative Settlement Association)在一份名為“The Boomerang”報紙中提出(一直未能找到“White Australia Policy”這句話在澳洲傳媒中最早的出處,原因是“The Boomerang”是William Lane自己在1887年出版的週報,並於1891年將之出售,同年另外出版一份名為“The Worker”的報紙, “The Boomerang”並沒有收錄在國家圖書館內)。William Lane極有可能說的原因除了華人的因素外,當時太平洋島嶼的島民與昆士蘭及紐省北部製糖業工人矛盾尖銳,故1904年有“太平洋島嶼勞工法案Pacific Island Labourers Act”的出現。
1888年阿富汗號船事件是個重要轉折點,使本來一些略為寬容的紐省議員改變態度。在後來各方商討聯邦體制時,單是維省紐省及昆士蘭三省就足以促生新的移民限制法案,幾乎不可逆轉。
1896年紐省曾議一移民限制法例,兩院通過了,總督卻不肯簽署;後來轉英女皇也被拒絕(該法例由於沒有實施,內容不詳)。(“禁止來遊”:東華新報1898年7月2日第4頁)。
1897年12月在下議院通過的移民限制法案終在1898年7月在上議院審批及經總督簽署,那就是“1898年移民限制法”。這法律為學者或專家所忽略,因為它是1901年移民限制法案公布之前的預熱。該法案對移民施加一些限制﹑將不受歡迎的移民驅逐出境及限制等。其細節包括語言測試﹑移民自我身份證明的程序﹑船東的責任﹑協助非法移民者的責任及法律執行者的歸屬及責任等等。在該法案中還明確正式移民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該法限制。
無論是1898年或1901年的移民限制法案都沒有將普通人的入境作分類,後來分別允許有條件限制入境的留學﹑經商﹑傳教﹑旅遊都是參照和援引美國法律的。這兩個法案的立法是以“白澳政策”為基礎,以“語言測試”為工具;後者終結在1958年,到1975年頒布的“種族歧視法”才算結束了白澳政策。
澳洲第一個國籍法Naturalization Act(1903),承認過去在各省殖民地以個人身份歸化的被視為入籍(第4條)。亚洲人、非洲人或太平洋岛屿的土著居民(紐西蘭除外)不能申請歸化英籍(第5條)。非英籍婦女與英籍男士結婚後自動成為英籍,並具有同等權利及義務(第9條)。1958年允許非歐洲移民在澳洲居留15年後才能申請入籍,1966年改為5年,後來再改為5年內住滿2年。
1. 各種族的反應
要看各種族的反應,除了在人口結構上的比例外,還需看不同種族在不同時空對澳洲整體經濟的影響,下面的圖表大概可以說明一些問題。圖表的設計是按1901年到1971年間海外出生而生活在澳洲的人口統計而設,可以這樣說,極大多數的移民(不管來自任何國家)都有母國的情意結,再原居地有故土的回憶及親友的連繫(除非有不堪回首的心靈創傷);在澳洲所接觸的其他國家移民中大多保留有原國籍,這與是否會打道回府或愛國情懷無關,他們在澳洲生活已久並習慣了這裡的生活方式,並且已經無法割斷在澳洲的各種社會聯繫,卻又喜歡將澳洲與原來源國作比較。下面圖表可以清楚地看出自1901年到1947年,英國出生的移民比例遠超來自歐洲及其他國家的總和,在心態上希望澳洲與英國保持一致可以理解,同時“白澳政策”更符合爭取歐洲移民的贊同。即使在1961年到1971年間歐洲移民數量已超越英國,但情況卻沒有太大的改變。時至2021年的人口統計中,保留英籍的佔33%,澳洲國籍的佔29.9%,其他的佔37.1%(華人佔5.5%),這也是澳洲政府一直鼓勵移民入籍的原因(數據來自維基百科)。
(1) 華人
當年滿清政府在澳洲沒有外事機構,英國倫敦是有,而在這期間並沒有任何動作;之所以這樣說,是當時澳洲已有數份中文報紙,卻沒有片言隻字的報導。
梅光達在當時被外國使團視為類似中國領事性質的人,事實上他也真的是以澳籍華人身份領有滿清官銜的人。盡管如此,他並沒有受過滿清朝廷或廣東政府的委任,名不正則言不順,況且在澳洲領有滿清官銜的人並不少,故而他只能以個人身份去影響澳洲方面的議員,盡可能在移民政策上傾向華人有利的方面。
墨爾畔方面的華人沒有動作。早期張桌雄等三人寫過“Chinese Questions”一書,僅限於在輿論方面作回應,卻沒有在政壇上作接觸。
反而在廣益華報有股份的英國人Philip著急起來,通知孫俊臣急與梅光達商討,因為1897年12月紐省議會中極有可能討論到涉及華人移民的問題。梅光達則找聯益堂研究對策,所以聯益堂撥款20英鎊給梅光達調處這事。梅光達則在1897年11月29日以個人名義致函紐省議政局,其函列七項說明華人的困境,請求各議員秉公辦事(“秉求公論”:廣益華報1897年12月3日第3頁)。
1897年11月30日及12月1日,連續兩天下午及30日晚,梅光達﹑孫俊臣和Philip三人均在紐省議政局等候消息廣益華報1897年12月3日第2頁),實際上這兩天紐省議政局並未議及移民政策事。有點奇怪的是,當12月底下議院討論時,三人並沒有到場,報紙也沒有消息,但實際上是通過了,在等上議院審議。
其他華人社團(包括個人)並沒有同步響應,或許我們可以想像當年華人對整體利益並不關心的情景。
至於個人,有經濟能力的在國內有正妻,在澳洲有“平妻”並非罕見。一般經濟能力的根本沒有考慮將家人挪到澳洲,一方面承受不起道德的壓力,二來也承擔不起一個家的費用,同時大部份人壓根沒有想過在澳洲生根。要不然在後來不會有人買他們的免除入境語言測試的證書冒名頂替了。
1909年滿清第一任駐澳洲總領事梁瀾勳上任後,曾多次與澳洲外交部交涉有關“聽寫測試免考證書”,但左右不了澳洲的國策,只好勸華人“各自束身自好”(“總領事示諭”:廣益華報1910年9月17日第2頁)。
有關華人移民事宜多落在第三任駐澳洲總領事黃榮良身上。黃榮良上任有點尷尬,是在1911年5月由駐紐西蘭領事升任的;是年辛亥革命,黃榮良處於新舊朝代之間。滿清是遜位,袁世凱是接掌,對外交官影響還不算很大。
黃榮良任上處理了兩件事:華商回國娶妻後帶來澳洲要求永居,即潘如妻子離境案,幾經談判終究失敗(該案在“中國官員在澳洲的往事”有提及)。另一件是開啟華人留學澳洲的大門。
維省芝郎埠Geelong商人潘如在1893年來澳洲,並於1910年回國娶妻及以旅遊探親名義申請來澳,初期批准6個月,經黃榮良幹旋獲延期6個月。其間生下一個女兒。在簽證臨期滿時要求留在澳洲。黃榮良再次與澳洲外交部商議沒有結果,又與澳洲聯邦總督反覆辯論,期間又多留6個月。這事導致在澳洲社會議論紛紛,張卓雄聯同紐省議員等代請寬讓居留也無效,其間潘妻又再次懷孕臨產(“總領事覆僑商函” :東華報1912年6月29日第7頁)。
按當年法例,無論夫婦是否澳洲國籍,子女在澳洲出生即為澳洲國籍。但潘如在澳多年,並非澳洲國籍,其妻以旅遊入境,當出境後可在數年後再申請入境。而潘妻要求留下居留,黃榮良查法律無可據,只能將情況上呈外交部與英國駐華公使談判(“總領事覆僑商函” :東華報1912年6月29日第7頁)。
最後潘如變賣在澳產業,然後帶妻女回國(“華婦預備如限回國”:廣益華報1913年4月19日第3頁)。
此案後來影響甚大,外國人之妻兒凡以旅遊簽證而來,續簽的可能性很少。而外國人在澳洲生產的子女自動成為澳洲公民則一直沿用,現在的法例則變成“根據澳洲公民身份法,任何在1986 年8 月20 日或以後於澳洲出生的人士,若在出生時未獲澳洲公民身份,但在出生後十年連續在澳洲恆常居留,不論簽證條件,將有資格取得澳洲公民身份。換句話說,當子女滿十八歲的時候,他們就有資格成為澳洲公民,不受父母的簽證條款或居留條件約束”;也就是說,在1986 年8 月20 日之前出生的即發澳洲公民出世紙,在這之後則僅發在澳洲出生的證明文件。
關於留學生,早於滿清有領事館之前就有華商將國內兒子申請來澳,例如教會人士擔保民國報兩記者一事就弄得很尷尬;同時一些留學生以讀書為名﹑打工為實的案例,澳洲外交部掌握不少,故而澳洲經常停發及緩發留學生簽證。黃榮良為了這些事沒少與澳洲外交部(甚而直接與首相)通話(“總領事為商人學生來澳事與外部問答”:東華報1912年4月13日第7頁),而澳洲政府也正因民間及輿論的責難在頭痛,談不了是結果。黃榮良三頭受訓,只好問題上交中國外交部待覆,並且將信函直接登報,有點“別怪我”的意思(“駐澳洲總領事黃榮良呈外交部澳字第一號文牘”:東華報1912年5月4日第7頁)。
外交部如何覆黃榮良,電函沒有公佈,但中方不得不讓步了。將申請程式改由在中國國內申請,然後由英國駐華領事審核同意才來澳洲(“總領署稿”:廣益華報1912年5月25日 第5頁)。
幾經談判,終在9月達成有關商人及學生來澳的協議(但原建議經商者可帶同妻子﹑允許在澳經商者的後人來澳繼續經營﹑免在回頭紙蓋掌印﹑華工來澳可考中文等均不在協議範圍),新章程全文刊登在中文報紙上(“總領署通告”:東華報1912年9月28日 第6頁)。對商人及學生來澳的行為監管變勝成了雙方的共同分別責任。其間有關學生部份的第5項中“(學生)或因貧寒,於功課外騰時作工為補助學費,經外務大臣批准者,均准留澳肄業”,似乎是後來“留學生每週可工作20小時”的法律依據。
1918年北京政府宣佈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參戰,雪梨華人黃來旺及郭順乘時組織華僑維持禁例會,並呼籲各省響應。下面一段是該會對澳洲政府的要求:
各省代表于十一月十二日(即禮拜二)會齊,咸詣內務部謁見內務總長奇璉君,極蒙奇璉君厚待優禮相加….代表等興辭而出。由下午兩點半鐘至四點餘鐘,共談兩點之久。籲求政府五欵:(一) 求政府恢復一千九百零一年之成例。此例成于一千九百零一年,廢除于一千九百零五年,未曾實行。該例大意,凡華僑在澳洲有居留權者,其妻子亦有居留權;不論在澳在華成婚,惟年逾十八歲以外之兒女,不准攜同入境。在澳產生者,不在此例。(二) 求援美國成例,准五等人入境:官界﹑學界﹑商界﹑傳教﹑歷遊。(三) 凡居留本洲之華僑,品行端正者,無論工商﹑或回國﹑或身故,求政府准一替代人入澳洲。(四) 本洲入境成例。亞洲人能讀與能書五十句歐洲文字者准入境,求政府易歐洲文字為單純英國文字。(五)現在居留本洲商學工各界之華僑,政府限制他居留權者,政府准其永遠居留 (“各省代表籲求政府五欵”:民國報1918年11月23日第6页) 。
五項要求實際上都逾越了澳洲法律的底線,換言之是要重新立法了。
(2) 印度
無論是1898年或1901年的移民限制法本來對印度人的影響並不大。印度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在印度出生也是英籍,且“印度來者,年中無百”( “議員駁論”:廣益華報1901年10月26日第2页)。
移民限制法將印度人列入,恐怕是源自一份報導:“洋報錄云,有印度黑人七十九名,搭巴斯花罅火船前來本金山。昨二十九號,在美利伴埠登岸。該等黑人初到此邦,不識英語。據美利伴埠傳話英人皮利察所言,印度黑人由孟咪搭船開行,欲到堅士蘭省蔗園受雇;因印度人聞說該處種蔗,工資極厚。惟是未曾尋備工藝,然後動程。及到本境,不知蔗園在於何方,不識何人是爲園主。巴斯花罅火船先到雪梨,印度人即欲登岸。蓋聞雪梨地近蔗園也。惟海關人員遵守禁例,不准上埠。現他在美利伴埠登岸,囊空如洗,彼此籲嗟。時值寒天,衣衫單薄,中有三五人曉講些少英話,而全無手藝。於是呼群引類,擁至寫船公司,求托載他轉來雪梨;輪船公司弗如所請。美利伴埠潔淨地方官,以斯人矚目驚心,諸多咨怨。近聞不日,另有四十人,然抵埠之日,並無親屬照應,亦難以爲計也。現在美利伴埠之黑人,其平日多是農家子,典當田地,籍資買舟前來本金山,並非精於技藝,輔身之資亦屬無幾。或服役而當傭,或經營于小販;克勤克儉,無詐無虞,幸而順遂,歷數年間積金三二百鎊。旋歸故國,或營華屋,或謀良田;旁觀者即以富翁視之;故引動諸人以本金山爲樂土而來。能憐,而不能救也。….不料於印度人竟有足征也(廣益華報1898年6月10日第5页 “旅人苦况”)。
初在印度國內引起非議:“昨禮拜二日電。因本澳洲聯絡之後設立苛例,凡有船隻來往本澳洲者,不得任用印度黑人,在船內操工。印度工商會得聞此耗,立訴於印度督憲姓嘉臣。云今時印度船隻,多是英人物業,共用黑人七萬左右。今澳洲一地,禁我別處雜色商文作事,且船內禁用印度黑人,實非英邦與各國通商之至意,且英國眾民亦多不歡悅。務求電至英京,懇令澳洲將此苛例免除云云。論澳洲全靠英邦保護,印度亦為英國地屬。今澳洲設立苛例,既不准印度人登岸,復禁其在船上操工,是欲絕其生路也。設立此例者,豈復有人心天理乎﹖”(廣益華報1902年3月1日第4頁“求免苛例”)
“凡有船隻來往本澳洲者,不得任用印度黑人”這一句與1901年的移民限制法相抵觸,因為法例第3條j項是這樣寫的:“(but the following are excepted) the master and crew of any public vessel of any Government”。換言之,除非澳洲政府有本事讓世界所有公用船隻都不僱用印度水手。是故廣益華報所引用的外電存疑。
導致印度人不滿的是“傾得美利濱遞來消息。云本禮拜二晚,六省大紳眾議,為議政院收得印度人威晒苗亞騷苗行寄來長函。該行辦印度及外國各貨物者也,憤怒本洲之禁例太苛,力求議院寬限,將例更改。其函甚長,僅撮其大要錄之。其函云,本號創設於美利濱埠多年,及開枝澳洲各省,向來生意暢旺。自禁例苛設,請本國人維艱,迫得將開枝生意陸續收盤,虧本甚巨,生意為之大挫。至請白人當工,非本號工資不厚,奈彼殊非本號合用者也。現本號緊用廚工一人,因前請之人將滿期而回國,本國人廚工非特請充職者,斷不合用。本號之人須陸續回鄉一遊,若不許返埠及請新人替代,即勢將生意收盤然後已,云云。議政院大紳遂定議亞細亞洲人,係回國一遊者可准其復返本澳洲,不在禁例之內。又本澳洲六省外務大臣限地君,議定另設一部,將每人來往註於部內,並將其每人左手指模蓋印部中作為證據,以杜假冒云。果如是,則亞細亞洲人之作客此間者,亦得稍寬其一線之路矣”。(東華報1902年12月20日第3頁“例准返埠”)
在上一段中可見“指模蓋印”不獨華人,只不過是“以杜假冒”的行政措施。
(3) 日本
關於日本,有一段可作參考:
“英日和約,電到雪梨。次一日有議政員姓卑路士稟入政局,今照大略登錄。他說,第一欵 我六省總統議政局內查得日國已經大入文明教化之邦,在世間今時大為聲揚。且與英國最為親切者,并為英國最可信託之良朋。且查日國品質高雅,今與英國結親,且水岸權勢最大是日。我政局內將禁止亞細亞洲各國雜色人入埠一例,五年前已前設成,日人在內。今時日人不計不入亞洲之人同類,且將日人與本澳洲白人平肩一事,從今日起始,今時我澳洲待日人之例,即比日國之例待我白人而為。第二欵 五年前所設之新例禁止雜色人等入埠者,將來更改批成日人准入本澳洲。且將新例改成要將識歐洲字五十隻者,將日本字包在內。至於他日有日人到此,任他方便出入,免受該例限制。此政員自說五年前新例設成,日國已經開言不悅此事,且求我澳洲待日國,照英國待他一式。日人受我澳洲日前如此難為,令人可惜。且日領事常有嗟怨澳洲法禮待他,果為輕薄。當作日人比較黑人生番,亦無以上之心;且屢常嗟怨日人無能到澳洲地土。並且日國有說,若將日人入埠者以五十隻英字盤問,他亦心甘;惟有將五十隻歐洲各國文字任由擇出,日本則大不悅心,作為太過嫌棄日人也。並且日人來澳洲者少,若此處國例註明恐防他年日人太多到來,是故設法禁之,日人亦易於心足。惟有日人出外者少,且特設新法攔阻不得入埠,令他估作故意褻凟之心。後有議員姓乞氈臣問曰,因何將五十隻歐洲字盤問。士未政員答曰,特用此法攔阻上岸。贊打議員答曰,英國教本處皇家而為。士美回答曰,待日本用此法則不合也。般頓政員答曰,此事原乃英國外疆大臣姓占罷倫創設而起,電來本澳洲照例而行” (“日人駕勢 澳洲發驚”:廣益華報1905年10月14日第2頁)。
從這一段可以看到在1905年英國與日本達成協議:“今時日人不計不入亞洲之人同類,且將日人與本澳洲白人平肩一事,從今日起始,今時我澳洲待日人之例,即比日國之例待我白人而為”。在後來的事可以證明的是,當年的日本人受日本國家法律約束甚嚴,基本上在澳洲是到期即走,按今天的法律用語是“移民低風險國家”。
(4) 英國
英國因各殖民地的亞洲人移民問題引起交涉的事在議會導致討論,見下段:
“仝日電云英有下議院議員福加順者,因亞洲人居留於各屬地,致交涉事日繁;昨在議院請英政府派遣人員往各屬地調查,其不願亞洲人居留之原因。時有一大臣欽地路氏亦贊成之。據云,我英屬之拒絕亞人,非為種界分畛域,實由各屬地經畫自治,欲撙節各項經營,故欲禁絕其入境耳” (“英議員調查屬地禁亞洲人入境事”:警東新報1908年5月2日 第6页)。
2. 1901年限制移民法實施個案
(1) “本金山各省,設有新例。凡亞洲各國之人不准登界,即中華、日本、安南、暹羅、馬拉、小呂宋、緬甸、琉球等是也。而有歐洲之人即色雖白或如英、法、德、俄、澳國丹國、荷蘭國、那威氈國、大呂宋國、西洋國、丹鷹國,概入歐洲。而不通一國之話,亦不得登岸。數省仍以本鳥修威爲最嚴。昨禮拜五,有洋人二名從修澳大利亞省,至本省角泮埠。爲彼此交界之地守關者,詰其人。不懂英語,拒之不許進界……”(“苛政愤澳”:廣益華報1899年2月3日 第4页)。
(2) 昨禮拜三日,因有西洋白人欲從堅士蘭入鳥修威地界,受稅關盤問,囑他默出英字五十只,他竟然字話兩不通曉,獨曉西洋國話,故犯此例,不准登岸。查西洋國,即是現在廣東澳門所居之西洋人。面貌皮色與英國類將相同,無非不識英話,則昨此犯例耳。又有朝人一共男女老幼二十六名,從域多厘省欲入鳥修威,亦犯此例所轄。查此朝人乃從忌歷國而來,獨曉忌歷國話,且帶來布匹共值銀二千餘磅,另有現銀三百餘磅。今因不通英人字墨言語,受例阻隔,誠可惜也。照本埠洋報,多常咒罵設法不公。因西洋人及朝人,原是白人同為種類,不應受此嚴束。常聞黑人華人,屢多設計,指東畫西,則可過關;而白人兄弟,反難越雷池一步。謂之國例顛倒,誰曰不然(“不准登岸”:廣益華報1902年5月24日第4頁) 。
(3) "前禮拜六日,有英京書信輪船名澳倫士,載有英人六名,到雪梨登岸。此六人平日皆以做帽為藝,乃雪梨洋行特從英國請成,到此當工。查其六人,原乃英國能加沙府人氏,惟有土談及字墨,與英京不同。故船拍碼頭時,海關緝私人員照例辦事。聞有不識英話或不能默英字五十隻者,不准登岸。與不問答時,兩不通情。其人祖居雖隔英京不遠,土談亦不相同。因英字與音串成土話不同,故字亦不同。稅關尊卑各位決意照正例書而行,毫不寬恕。即對六人說曰,皆犯禁例,如肯胆敢上船,必作跳私漏稅拿捉。轉身對船主說曰,每人登岸不但身稅一百磅,另外罰款皆要船主担當。遲兩日後,報館查問稅務司,何能將我英人當作黃黑等輩辦理。稅司答曰,既是有錯,錯在創造律例者。我稅關之內無權自作自為,或因人成事,或見景生情,或以情壓理。我照正律法,不應受人責怪。此後本雪梨埠做帽洋行,攪動人事,在本處議政局內大論一番,亦是無法可施。因今時創例者,難將日前所創之例,立即改轉。故特電至美利畔埠,於總管議院及總管稅關求將此六人免稅。因此數人乃老成技藝者,非是粗工咕哩。美利畔總副憲云曰,英人設例,禁止英人到此,非是合理;稍有權會可能得他寬恕,務必為之。其所脫身之法,乃在此六人皆是老成技藝,有十四年﹑有三十年為帽師,國例無非阻隔無藝之雜色人等。至次日後,俱皆放脫登岸。論英國地細,分府而不分省,國內俱無督憲在位。凡有要事,皆由英首相作主;成事後,則以英君簽名作實。又說此六人登岸一事,本處工人多怨曰,我等同行無藝者,在本處多有未能得工養口。今此洋行不用本處工人,特往祖家請人,先訂平工,然後落船。豈非舍近而圖遠,損近而益遠哉” (“英人不識英字禁例登岸”:廣益華報1902年12月20日第4頁) 。
上述僅舉數例,至於華人方面非常多,會在後面陸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