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有云:“食色,性也。”很多人听了之后就把这句话当做自己放纵欲望的借口,认为圣贤都说吃饭和好色是人的本性,自己遵从本性有什么不对?
但这些人都忽视了孟子接下来说的话,“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意思是仁义礼智也是人的本性,如果只知道追求吃饭和好色,则会偏物不博,是非不差。
因此吃饭好色固然是人的原始本能,但仁义礼智却能约束一个人,让他不被自己的欲望所左右。如果一个人因为欲望而忘乎所以,不仅会对社会有害,甚至还会戕害自己。
在贵州就发生了一桩奇葩事,怀胎8个月29岁的年轻女子阿娇,和62岁的情夫罗某,情难自己在酒店开房。结果发生关系后阿娇却突然猝死,经过警方的一番调查后确定,系两人太过激烈,导致阿娇妊娠高压症猝死。
随后阿娇的父母便将罗某连带宾馆的经营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赔偿损失。但罗某和宾馆的经营者却认为,阿娇的死与他们无关,应该由死者自己担负责任,对此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
29岁的阿娇家住广西省都安县三只羊乡,在父母的介绍下,阿娇嫁到了河池市一个农民家。但两人只是名义上的夫妻,自始至终都没有办理结婚证。因此阿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旧属于未婚,不过她却先后给丈夫生下了两个孩子。
2012年初,阿娇又怀上了第三胎,不过在怀孕后不久,阿娇的丈夫就外出打工,只留阿娇一人在家里照顾孩子养身体。对此阿娇却没有一点怨言,反而巴不得丈夫早点出去。这是因为阿娇在外面还有一个“老相好”的罗某,她和罗某早在2003年就认识了。
罗某是贵州人,比阿娇大了33岁,甚至比阿娇父亲的年纪还大,在阿娇18岁时,就认识了罗某,并且和罗某发生了关系,当时还是年轻姑娘的阿娇,对罗某深爱不已,一直想着嫁给罗某。
可阿娇的父母不可能认可两人,因此在发现阿娇和罗某交往后,立刻拆散了他们。不仅如此,还给阿娇介绍了一个丈夫。但即便如此,阿娇依旧偷偷和罗某往来,丈夫外出打工时,阿娇就会找罗某幽会。
2012年10月11日,阿娇已经怀胎8个月,却依旧邀请罗某来河池和她见面。罗某也一点没有将阿娇怀孕的事放在心上,收到了阿娇的邀请后,罗某立刻坐车从贵州赶到河池。两人在江城区开了一间房,白天一起出去吃饭逛街,晚上则回到酒店发生关系。
或许是怀孕后在家休养得太久,一直没能与罗某见面,这一晚两人异常激烈。可到了次日清晨,罗某却发现身旁的阿娇睡得很死,无论自己如何叫她都没有反应。这让罗某有些害怕,他立刻探了探阿娇的鼻息,却发现对方早已没了呼吸。
罗某见状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报警处理。可惜医生赶到时,阿娇已经确认死亡,警方则将罗某带回警局调查。在阿娇的死亡原因出来之前,罗某有着极大的嫌疑,对此罗某却表示不满,他说自己是冤枉的。
很快法医的解剖结果出来了,在法医的检验和公安人员的现场勘察之下,初步确定了阿娇的死因。阿娇死前有明显的妊娠反应征象,现场又没有他杀和搏斗的可疑痕迹,因此民警判断阿娇很可能是死于妊娠高血压症。
换句话说,就是因为阿娇在怀孕期间还和罗某发生关系,因为太过激烈导致猝死。至于阿娇的父母在得知这件事后,认为罗某和宾馆经营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将罗某和宾馆告上法庭,并索赔20万余元。
可罗某和宾馆的经营者却不予理睬,他们坚决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法院也认为阿娇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她在明知道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依旧主动邀请异性发生关系。对此后果,理应做出足够的认识和预见,因此阿娇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罗某也有不可避免的责任,他和有夫之妇发生关系本就是违背伦理道德的,更何况阿娇还是一个怀胎8月的孕妇。如此行为属于违背道德不顾法律,因此法院判处罗某承担37%的责任。
而宾馆经营者看似和这件事没有关系,但却同样有违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宾馆的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加强旅客住宿登记管理。但宾馆只查看了罗某的身份证,并没有登记阿娇的身份。在事发后,也没有登记阿娇的死亡,因此宾馆难逃其咎。不过考虑到宾馆的责任只占小部分,因此法院最后判处宾馆经营者承担3%的赔偿。
最后法院计算了各项赔偿款,驳回了阿娇父母要求的20余万元赔偿,只支持其中13万元赔偿。罗某承担37%,赔偿4.8万元,而宾馆经营者承担3%,赔偿3900元,剩下的则由阿娇自行承担。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阿娇的父母表示认可,宾馆经营者也愿意赔偿,唯独罗某不服。他始终认为自己和阿娇是你情我愿,再者阿娇也没有正式结婚,因此自己不需要赔偿。但当地法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责任分担正确,故驳回了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桩荒唐闹剧最后以这样的方式收尾,不禁令人对法院的判决赞叹不已。罗某和阿娇都是为了欲望,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的人,最后她们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唯独可惜的就是阿娇肚子里的孩子,还没出生就因为母亲的荒唐行为而离开这个世界。(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