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洪門歷史回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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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门规矩与“妨碍司法公正”

从标题看是有些别忸,洪门规矩是从华人宗族规程中演变出来的一套规限门人的,“妨碍司法公正”却是西方国家法例中最为忌讳的行为;前者针对圈内人,后者则泛管国家范围内所有的居住者(不管是否公民或永居、临居的区别)。从深层次来看,是文化差异;从延续性看,前者时续时断,而后者却不断扩大解读的范围。从执行的角度看,洪门是“五雷诛灭”、 “死在万刀之下”,实际上是因人因事因时的有“人情”因素;后者则依对个人、社会、国家的危害大小或影响范围而各有轻重。在澳洲历史中,这两套东西同时共存了数十年;同样地在中国以外的其它国家也是这种情况。

同样是洪门,也基本上是洪顺堂的分支,但在澳洲各殖民地或地方上所造成的影响却是各有轻重,甚而褒贬两重天。

在搜索澳洲洪门资料时发觉英文报纸中针对“义兴”(Gee Hing 或Yee Hing)的报导并不多,大部份是“义兴”中人有犯罪嫌疑时的报导为多,也会在报导华人秘密社团Chinese Secret Society时题及。而华人秘密社团却又有点笼统,例如澳洲国民党在公开活动前是华人秘密社团,1936年雪梨出现类似日本“山口组”的黑衣党(黑头套蒙头并戴面具、身穿黑长袍)也是,各有各的政治抱负,真假难辨。

或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因为在他们接触的史料上,似乎没有“义兴”被“妨碍司法公正”的例子。

“妨碍司法公正”在当代是耳熟能详的名词,或许是近数十年才出现将一些类似性质的行为统归“妨碍司法公正”之下,例如“发假誓” 、“包庇或窝藏犯罪嫌疑人”之类的。有“妨碍司法公正”的人并不是犯法的直接者,也不是同犯或共犯,轻的话是“知情不报”,重者是使法庭判案无据可依。

为了防止个人、社团或政党干预法律的公正,西方才有了“司法独立”这么一条;华夏曾有过一剎那的曙光,到今天却是乌云压顶,谁能“说你是,就是”、 “说你不是,就不是”?一句“认知错误”就是“免死金牌”,连“罪魁祸首”都不能查了,那“法”在何方?

“妨碍司法公正”的严重性,在西方也有个认知的过程。

维省卡斯特梅因Castlemaine的Preshaw Street南面有个山脉名为Clinker’s Hill,再向南就应该是当年华人淘金的地方了,所以在Clinker’s Hill建了一座祠庙Joss House。这座祠庙并不完全是作祭祀的用途,也是华人作为执行宗法的地方。这座祠庙比同在卡斯特梅因Castlemaine的Ten Foot Hill中现外牌匾为致公堂的年代略早,地理位置也不一样(见图)。



(图1)

总体来说,维省大多数祠庙都有迁移或重建的历史,最早的如上图右下角的模样,只是在华人棚屋附近且非常简陋,甚而有些已无法确定原址,例如Ten Foot Hill的祠庙(见: “Significance Assessment, Castlemane Art Museum. Historical Collection”, by Dr. Sophic Couchman, page 59) 。

Clinker’s Hill祠庙的特点是设置了一个华人首领(Mr. A Luk)专门裁决华人间的纠纷,周薪5英镑,从华人抵达时所缴交的社团费用中支付。按当年的英文报纸(“A Political Revelation”: Mount Alexander, 20 May 1859, Page 6)所说,华人所有案件都提交他裁决,但如果被认为裁决不公而需要翻案的话,将是由地方的普通法院审理。报导中说Mr. A Luk的诉讼程序是纯粹中国式的,还是中西的混合,反正华人大多是满意。记者还建议有懂中文的去参加这类诉讼及撰写华人的诉讼程序,或许对改善自己的法典有所帮助。

关于Mr. A Luk的资料会在以后在说,要不这里就越来越离题。

或者可以这样说,当时的殖民地政府有相当的自知之明,对处理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且不熟悉的情况下,让华人本身实施有限度的自治,既减轻了种族矛盾的机率,也减少了带来的工作压力,到华人的矛盾真的落到自己的头上时,则可以兼容并蓄,从而使“法、理、情”得到兼顾。

问题出在华人自己身上。

近来看了不少有关移民的适应过程的文章,其中一张图(图2)既能说明当代移民需要面对的问题,也能解释许多人在吐嘈、陈述或渲耀移民个案所出现的原因。



(图2)

当新移民永远固守着原有的“自身文化”时,也就永远地不能融入新地方的社会,故而后面的各种变化也无从谈起;大多数新移民都在中间的两行中挣扎,到最后的一行已是各人凭自己的道行而获得的升华。在我来看,这一张图同样可以作更多的解读及变化。单是固守“自身文化”就已不容易,来自个人的认知、父母辈(甚而祖辈、朋辈、故人等等)的压力而无法跨出早期适应的第一步,更不用说来自故土、故国有形或无形的在道德绑架。而在适应及融合后,才有了今天在海外生活的华人及难以计算的有华裔血统的N代。当“超越回归”时,麻烦也接踵而来,“适应及融合”的印记在抗拒原有的“自身文化”,被打压排挤也是必然,除非拥有某些特长才会被重用或利用;回归能否超越是个未知数,弄不好时“里通外国”、 “恃才傲物”等诸如此类的骂名随时而至,故而大多数人会自觉或不经意地披上“爱国”的外衣作自我保护,甚而至死不渝。

纵观当代世界各种社会制度都无法容忍洪门式的规矩,形形色色的类似或近似的组织绝大部份是处于秘密状态。而早期移民来澳洲的人(包括洪门)能意识到时过境迁,重要不过的是“安身立命”;洪门的头领各有选择,或带领及协助门人适应环境,或固守堂规隐性欺压门人。澳洲后来立法打击的是后一种。说句寒心的话,华人的“笼内斗”早已成传统的无可救药。

在查阅维省洪门资料时发觉固守着原有 “自身文化” 的严重的莫过边地高Bendigo的义兴Gee Hing,本来警察方面在最早的二三十年还算能勉强容忍,因为大多数案件属私刑、殴斗、发假誓之类的(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直接将罪行与个人挂上而与社团分割开来,这种处理方式香港警方是一直在沿用的,除非社团声明对该事件负责。

到了1870年代后期,广东珠江三角洲的自然灾害导致大量的华人涌到昆士兰及北澳,维省的义兴所出现的各种案件也由量变到质变,华人问题被各殖民地无论是政府或民间都出现太多的质疑,包括雪梨晨锋报在1877年也连续拋出“Mongolian Migration”的文章,1879年又再拋出“Among the Chinese”系列文章,之后各报陆续有评论出现。屋漏偏逢大雨,香港三合会的频繁作案,马来西亚方面洪门内斗,国内反清的苗头又起。内外因素叠加在一起时,澳洲各殖民地政府不得不考虑“枪打出头鸟”来稳定以移民为主的国家安全,到1891年已有言论声称“打击该地区华人秘密社团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了(“The vices of the Chinese”: South Australian Register, 5 Sep 1891, page 4),也有报纸警告华人,“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是愚蠢和危险的”(“Report of the Peace Committee: The Daily Telegraph, 25 March 1892, Page 3) 。

回顾历史,五味杂陈。将本题目铺开伸延或可成一论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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