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烧车灭迹现场:左为四轮朝天并被烧焦的肇事小货车,右为一丝不挂俯卧在地且腰缠橡胶圈的受害少女尸体(已作技术处理)。
南方网讯 5月16日晚9点左右,郭幼兰(同安新店镇后村村人、现年22岁、公司职员)在同安新店镇新兴街被一辆微型小货车撞倒,当110民警接到报案赶到事发现场时,发现肇事小货车和被撞少女都不见了,只留下一些玻璃碎片、一副车号为闽C69372的车牌和一双女鞋。次日有群众再次报案称在马头山路旁的水沟内发现了一辆烧焦的小货车,车旁还有一具裸体女尸,腰间缠绕着小货车挡风玻璃上的橡胶圈。
5月17日上午10时许,肇事者洪火灶(同安新店镇祥吴村人、现年22岁)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仅交代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一不小心”驾车坠入了水沟,而对肇事现场到烧车现场之间发生的一切均称“不知道”。
案发后,同安交警大队和同安刑警大队对此案联合展开了调查。走访中,一位女性目击证人说,16日晚上9点钟左右,她看到一名年轻女子在雨中横穿马路,这名女子没有打伞,穿着打扮都很像外地人,先是差点被一辆大卡车撞到,大卡车司机还停下来和她说了几句,之后不久,这名女子就被小货车给撞倒了,当时小货车大约有50-60公里/小时的时速。小货车在撞到那名女子之后,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行驶,这位目击者看到那名女子滑倒在地之后被小货车拖在地上,一直拖走了。
警方沿肇事逃逸方向搜索,看到沿途有物品拖拉的痕迹,并先后提取到了几缕头发、一条红色长裤、一件黑色上衣、一条红色内裤和一件红色胸罩等证据,这些物品破损很严重,初步断定有可能是受到了磨损。
警方根据进一步的调查发现,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洪火灶与其表姐吴秀敏(同安区人大代表)、堂兄洪火耀及三个朋友商量对策,六人中三人赞成烧车灭迹。吴秀敏与洪火耀遂花500元钱雇了同村一名“捡骨头”(收尸入殓)的老头洪尧戍,用汽油放火烧车。警方因此将此案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和毁灭证据案”。
目前警方已经逮捕洪火灶,刑事拘留洪火耀和洪尧戍,并经同安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已刑事拘留吴秀敏。
针对目前的案情进展,警方、死者家属及部分热心读者仍然认为此案还有一些疑点。
疑点一:4.3公里内究竟发生了什么
6月6日上午,同安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邵清江在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时透露,目前警方的疑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肇事现场到烧车现场之间到底发生了些什么事目前还不清楚。邵清江说,警方通过采证已经初步确定,在从肇事现场转至烧车现场途中,肇事者并没有和其他涉案人员联系,从采证的通话记录可以证实,肇事者是在到达烧车现场后才与其他涉案人员联系的。这样,在肇事现场到烧车现场之间到底发生了些什么就只有肇事者最清楚了;二是到达烧车现场,肇事者在与其他涉案人员联系后,在他们还没有赶到现场前到底还发生了些什么事,目前肇事者也没有交代。为了进一步查清这些疑点,同安警方正在积极展开调查,他们希望此案的目击者或其他掌握证据的人能够主动与警方联系,协助警方查清案件,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6日中午,本报记者二度奔赴同安新店镇后村村采访死者家属,后者也提出了类似疑问,就是从新兴街的肇事现场到马头山的烧车现场之间的直线距离是1公里多,然而肇事者绕环镇路开车逃逸到达烧车现场却长达4.3公里,这段路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仍然是个迷。另外,这4.3公里的路程大部分是泥巴路,非常难走,路面坑坑洼洼并不平整,而且当天还下着大雨,死者体重约100斤,小货车的底盘又很低,一个大人如果卷入车底,怎么会被车拖了4公里多还不掉在地上,是否在这4公里多的路中还有一个作案现场?
疑点二:少女究竟如何死亡
5月27日,同安公安分局作出的《鉴定结论通知书》认为,死者郭幼兰的死亡原因系“颜面部、右胸部、左髂部、双小腿等多部位遭受撞击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对此,死者家属认为此尸检报告没有体现死者的死亡时间和如何死亡,他们想弄清楚死者在新兴街被小货车撞到之后到底是怎么死的,是被当场撞死的还是另有其他原因?家属说,离车祸现场200米左右就是镇卫生院,且肇事者逃逸途中,也要经过医院门口,肇事者真是太残忍了。死者身上并没有什么致命伤,那么真正的死因到底是什么呢?死者家属向记者表示,他们已于6日下午向相关部门提出了重新对尸体进行鉴定的申请。
另外,死者尸体被发现的时候全身一丝不挂,家属因此提出死者是否还曾遭受性侵犯。对于这个问题,同安交警大队经办民警介绍说,根据法医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没有遭受性侵犯。那么尸体又怎么会一丝不挂而且腰间还缠着橡胶圈呢?死者的姐姐表示,当天她妹妹出去的时候穿的是一条低腰的红色紧身裤,还有皮带,就算是死者被车挂上在地上拖也很难将衣服全部磨掉,而且尸体腰部也没有相应的磨损痕迹。假定尸体是被车拖走,那么是被卷到小货车底盘拖走还是以其他形式拖走?
一位律师也给本报热线打来电话表示,如果是一般的交通肇事案,肇事者没有必要去毁灭证据,这其中很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死者的姐姐也说,她妹妹在厦门岛内一家外贸公司做职员,而且长得很漂亮,案发也有可能有其他原因。
疑点三:案件性质到底如何定性
案发后,同安交警大队于5月23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指出,“洪火灶驾驶小货车与行人郭幼兰相碰撞;肇事后,洪火灶即驾车逃离现场;后该车掉落在县道413线24KM+500M处的干渠沟底;造成车辆损坏,郭幼兰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现场勘验,查证核实,对事故责任作出如下推定:洪火灶肇事后即驾车逃逸,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违反(相关)规定。……推定洪火灶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幼兰不负事故的责任。”
5月28日上午,同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董定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该大队已认定这起车祸系交通肇事逃逸案。根据案情的进展,共同侦办此案的同安刑警和同安交警目前已将这起案件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和毁灭证据案”。
但是,同安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邵清江表示,假如肇事者在中途曾对受害者做过手脚,或者在到达烧车现场后曾做过手脚,那么此案的定性就不再是交通肇事案,有可能会转为其他类型的案件。
死者家属还质疑肇事者驾车翻入水沟的说法。警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他们对肇事者驾车翻入水沟也觉得很蹊跷,烧车现场的水沟有2米多深,肇事者投案后,警方曾对其脱衣检查,但并没有发现其身上有什么伤痕,仅头部有少许擦伤。因此,小货车和死者尸体如何掉入水沟也是本案的疑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