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坐台女坠楼摔伤 61岁嫖客被判赔7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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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在床的丽丽

少女摔成瘫痪 老头被判5年徒刑 法院判赔70万

  在天津津门夜总会,一少女“出台”陪侍一老头,突遇检查。两人为逃避检查,铤而走险……

  本报天津讯 据《天津青年报》报道,16岁少女“出台”陪侍61岁的王老头,为逃避检查,王老头竟将少女从五楼用“绳索”顺下,导致少女被摔成截瘫,这就是曾为媒体所广泛关注的16岁坐台女丽丽(化名)坠楼摔伤事件。事发后,丽丽一纸诉状把王老头、介绍卖淫的江某、张某以及其曾经“服务”的津门夜总会及事发地玉泉宾馆告上法庭,因为刑事案件的提起,此民事案件被裁定中止审理。前不久,肇事者王老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民事部分的审理也相应恢复。前天上午,天津东丽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老头赔偿丽丽医药费、伙食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706247.22元,其他四名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前天中午,丽丽的母亲张女士就此判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不让其他几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她不能认可,她代丽丽表示一定要上诉。丽丽被判赔70余万元,这个数字听起来似乎不小,但这个数额不仅与他们的索赔相距甚远,而且原告还认为依据这个判决,他们将很难真正得到赔偿,他们表示一定会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其他四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发展 丽丽索赔174万

  惨剧发生后不久,丽丽的事见诸报端,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天津市公安部门调集数十名警力,连夜突袭了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上的津门夜总会,将正在进行色情陪侍的16名“坐台”小姐及夜总会老板全部查获,又查获了嫖宿丽丽的王老头,随即责令津门夜总会、玉泉宾馆停业。

  不久,张某和江某被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此后二人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9月,东丽检察院就王老头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向东丽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重伤的罪名不成立,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此后,王某以罪名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被市二中院裁定维持原判。这是此案刑事部分的全部经过。

  在刑事部分审理的同时,丽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王老头等提出索赔。后来,丽丽的母亲张女士求助到北京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卫华律师,张律师十分同情丽丽的遭遇,决定为其风险代理。张律师在研究案情后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利于索赔,因为这种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人身损害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依据的。于是,经再三斟酌,丽丽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把王某、津门夜总会的所属单位津门饭店、玉泉宾馆、张某和江某列为被告,向他们索赔各项赔偿共计1747333.49元。

  一审判决 法院判赔70余万

  2002年10月15日,东丽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由于王某刑事案进入诉讼程序,按照刑事先于民事的原则,此案曾被裁定中止审理。前不久,王某被终审判决为5年有期徒刑,于是此案在前天有了一审判决。

  东丽法院认为,原告丽丽与被告王某在进行违法活动时,王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用毛巾被、床单连接成“绳索”帮助原告从五楼逃跑,其明知所用的“绳索”不能把原告送到楼底,王某却放开手中“绳索”造成原告坠地重伤的后果,给原告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损害,因此,王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为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对原告的伤情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其他四被告与原告的坠地重伤并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最后,东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丽丽被判赔70余万元,但原告方对此却并不满意,他们表示一定会上诉。前天下午,丽丽的代理律师张卫华就此案接受了记者采访时称,丽丽提起上诉的理由有两个方面,其一,五被告人应承担连带的侵权赔偿民事责任;其二,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张律师称,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是以赔偿时间为20年计算的,而案发时丽丽只有16岁,那么只能赔偿到其36岁止。张律师希望在二审中,法院在这一点上能有所突破,采用天津市人均寿命减去受害人实际年龄的计算方式来计算其残疾生活补助费。

  未来莫测 丽丽母亲老泪纵横

  面对这个判决,丽丽的母亲老泪纵横,虽然她只有40多岁,但看上去要苍老得多。她说,丽丽的事件发生后,她觉得丢人,因为她的女儿从事的是不光彩职业。她不止一次地想过抛开这一切烦人的事,独自离开这个世界,但她又不忍,毕竟女儿只有16岁,未来的日子该怎么过?为了给女儿讨个公道,她四处奔波,为了挣出娘儿俩的生活费,她给别人打短工、干体力活。与她早已离婚的前夫,也就是丽丽的父亲根本不关心丽丽。对于这个判决,她最大的担心就是没法拿回她们的钱,那样丽丽的病就没法继续治,她说:“丽丽的病不能再耽误下去了,我必须为她拿到钱。”(高立红)杜建雄摄

  案件回放

  2001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天津市东丽区的玉泉宾馆内传来一声惨叫,一个少女坠落到楼下,不能动弹。这个少女就是丽丽。她是背着母亲到津门夜总会当坐台女的。事发的前一天晚上,在夜总会外人员江某与夜总会工作人员张某的安排下,丽丽被叫去陪侍一个王姓老头,并被江某、张某安排与王老头到玉泉宾馆嫖宿。不想,当晚民警到宾馆来查房,王老头为了逃避检查,便将屋内的床单、床罩系在一起作为“绳索”,用此“绳索”将丽丽从窗户往下送,在丽丽未到楼底时,王老头松开了手中的“绳索”,惨剧由此发生。

  凌晨5时30分,丽丽被送入天津医院,经诊断为腰锥体爆裂骨折并不全截瘫;腰二双侧横突骨折;胸骨骨折,脊髓受损。医院当即为其做了复位内固定术,在腰椎处打了4个椎弓根钉。后虽经多方治疗,丽丽至今仍瘫痪在床,大小便都不能自理。2001年8月9日,经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丽丽为重伤。2001年12月25日,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丽丽为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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