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翁掉入温柔陷阱 “性福”没得到却输掉财产
文章来源: 每日甘肃—兰州晨报?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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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练遇“红颜知己”
今年80岁的张有年老人是兰州市某医院的离休老专家,几个子女都在外工作,7年前老伴去世后老人一直孤身一人生活。2000年8月22日早晨,他在滨河路公园晨练时,认识了44岁的林芳,两人一来二去聊得很投机,从此交往越来越频繁。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张有年去过几次林芳家,身体尚且不错的老人也好象找到了“第二春”,越来越离不开林芳。为了稳妥起见,他要求看林芳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但林芳都不让看,在张有年说她是“黑人黑户”后林芳才让其看了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此时老人才知道林芳已离异,44岁,是新疆吐鲁番某实业公司的下岗职工。
爱到深处结为夫妻
随着时间的推移,林芳提出不愿再偷偷摸摸的和张有年过日子,要求张有年和自己结婚。张有年想自己比她大32岁,怕与林芳结婚会引起子女的反对和熟人的笑话,心里有顾虑,但林芳说《婚姻法》没有年龄界限,两个人有共同语言就能过幸福生活,再说许多名人的妻子年龄都比丈夫小。见林芳不嫌自己年龄大,加上老伴去世后自己一人实在感到孤单,也想找一位能陪自己说话的人,张有年也就同意结婚。虽然同意结婚,但张有年还是在领取结婚证前的一个月和林芳签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规定婚前双方财产永远属于个人所有,他人不得侵占,协议中属于他的财产有29寸、18寸彩电各一台、冰箱、洗衣机、缝纫机、家具等大件物品以及医院分给他的两室一厅福利房一套。2001年3月30日,张有年瞒着子女和林芳办理了结婚登记。
三份协议锁定财产
2001年3月31日,也就是张有年和林芳结婚后的第二天晚上,张有年签了一份由林芳事先写好的婚前财产协议。协议规定:1.婚前财产永远归双方各自支配,各自所有。2.因男方年老并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病,女方患有糖尿病,日常生活开支由男方离休费支付。因此婚后双方无力购置1000元以上的共同财产。3.婚后1000元以上的物品,均属女方婚前储蓄金购置,属婚前财产(包括有价证券、人寿保险、房屋的投资,银行存款、债权借款单据)。4.男方说他是个穷光蛋,没有1000元以上的物品。
据张有年讲,由于他和林芳结婚的事一直瞒着子女,婚后两个人一直没有住在一起,一般情况下他晨练或午休后到林芳家,晚饭前他又回到家中。2001年5月1日晚上下大雨,林芳将他留在了家中,第二天凌晨5时天将快亮时,他想和林芳过性生活,这时林芳拿出了事先拟好的欠条让他抄一遍,否则不让过性生活。欠条上写着他借到林芳现金6万元,分8年还清,每月付利息400元。他不想抄,但林芳说写20万、100万的借条只是肉烂在锅里,从这兜装进那兜,写这个借条的目的不过是在他女儿阻挠他们的婚事时用它施加压力。最后在林芳的软硬兼施下,他给林芳将借条抄了一遍。
2001年7月,林芳从银行贷款在雁滩买了一套50平方米的房子,让张有年每个月付给她银行贷款利息450元,生活费250元。时隔不久,张有年又签了一份由林芳事先写好的婚前财产协议。协议规定,1.由于丈夫张有年借了妻子林芳的婚前存款4万元,因此双方商定丈夫张有年的婚前福利房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2.2001年7月,夫妻两人在雁滩购买商品房一套,系妻子林芳用婚前存款百分之百出资购置,属林芳的婚前财产,永远属林芳支配。
离婚之时发觉上当
2001年9月初,林芳要求张有年将他的离休工资打在她的卡上,将医院分给他的福利房的房产证交给她保管,但张有年没有答应她。此时,林芳感到自己已经没法再与老人生活在一起。2002年7月,结婚仅仅一年零4个月,林芳将张有年起诉至法院,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共同生活,缺少沟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张有年支付婚前借她的10万元债务及利息,张有年福利房归她所有。张有年万没想到,自己与林芳结婚仅仅1年多,便面临离婚并付出巨大代价的窘境,虽然自己按照林芳的意思写下了欠条和协议,但这些欠条和协议都是在自己提出和林芳过性生活时,林芳以不让过为要挟的情况下而写的。接到林芳的诉状后,张有年积极应诉,准备离婚。
法院判决人财两空
林芳将张有年诉至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敦煌路法庭后,法庭基本按照林芳的诉讼请求,判令张有年支付欠林芳的借款,张有年对此判决不服,很快将林芳反诉至城关区人民法院雁滩法庭。
2002年10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雁滩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就因琐事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均有责任,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关于林芳提出要求张有年偿还婚前借款10万元,有林芳向法院提供的张有年亲笔所写的借被告6万元的借条一张,以及张有年借被告4万元后双方对张有年婚前医院分给其的福利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协议一份,予以证明。虽然张有年提出从未借林芳10万元,借条和协议书是林芳对其胁迫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最后法庭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张有年偿还林芳借款6万元,并支付林芳房屋折价款6165元。
张有年接到雁滩法庭判决后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7日裁定撤消雁滩法庭对此案的民事判决,发回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3年9月,此案经城关区人民法院拱星敦法庭再审后,法院判决,张有年偿还林芳的借款变成了10万元,而他已购买的产权房也要折价支付林芳8436元。
虽然法院一审两次判决张有年败诉,但张有年认为自己纯属上当受骗,所以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中人名系化名)
本报记者柴用君邢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