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叶川 通讯员
徐良顺)因夫妻“关系不和”,竟将其岳母和亲生幼女当成泄欲工具。日前,泯灭人性的汪治良被大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现在34岁的汪治良系大足县龙水镇农民,成天游手好闲。1993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释放后仍恶习不改,为此,其妻李某常与其发生矛盾。
2003年8月,汪又与李闹矛盾。傍晚,汪到其岳母程某家,叫程到汪家调和。当二人途经一树林处,汪将程按倒在地,对程实施了强奸。汪还在1993年到程家作客时,趁程一人在家将程强奸。
更为丧尽天良的是,汪在夫妻吵架后于2000年趁其妻不在家,将自己年仅8岁的女儿小丽(化名)奸淫。此后,汪又先后五次对小丽实施了奸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