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有结果 快男张杰被判赔偿老东家50万元
文章来源: 秦汉文长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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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上海静安法院对上腾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腾)状告2004年“我型我秀”冠军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上腾与张杰于2004年9月1日签订的推广艺人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张杰应赔偿上腾人民币50万元。
这起历时一年、备受关注的纠纷终于有了一审结果,张杰及代理律师均未到庭。
张杰曾是上腾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冠军。2004年9月1日,他与上腾签约,授权上腾为其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其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根据该代理协议,未经上腾公司许可,张杰不得私下参加各类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也不得与其他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经纪合同。
去年6月14日,上腾向法院起诉称,与张杰签约后,公司积极为他在多个频道安排演艺活动,还投入巨资为他出版了两张唱片。但去年1月至今,张杰突然不辞而别,并私下于去年4月14日报名参加“快乐男声”活动。公司遂以公开信方式函告张杰,要求他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的协议,退出比赛。张杰在接函后非但不予理会,反而于去年4月19日向公司提出要求解除代理协议,并于5月4日与天娱传媒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规定,给上腾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上腾要求请求法院确认张杰报名参加“快乐男声”的行为构成违约,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6万余元。
对此,张杰委托律师辩称,他不辞而别是上腾内部发生人员变动,他曾多次表示要与上腾解除协议,上腾也曾口头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上腾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双方之间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张杰不受该协议的约束。
法院认为,张杰辩称是上腾构成根本违约,却未提供证据证实,与上腾尚未解除协议就擅自参加“快乐男声”活动并和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违背了一般职业道德,构成违约责任。上腾有权单方面没收张杰所获得的全部演出收入,并向张杰索赔。虽上腾无法提供张杰确切的获利数额,法院综合张杰参与全国巡回演出的次数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