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法规禁止女性穿裤子,称这样穿着像男人。
1800年该法令规定,任何巴黎女性想要穿得像男人,其中包括穿裤子的情况,必须当面向巴黎警察总局申请以获得许可。1892年,该法令的修正法出台,使该法规稍微宽松了些。规定骑马的妇女允许穿裤子。
1909年,该法令又增加了一条条款,允许妇女在“骑自行车或扶着自行车手把”时可以穿裤子。1969年,在追求男女平等的全球运动中,巴黎议会要求警察局长废除这条带有歧视性的法令。局长回复称:“废除该法令是不明智的,因为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时尚潮流可能复古。”
最后一次尝试废除该法令是在2003年,当时萨科齐总统领导的人民运动联盟政党中的一名右翼议员写信给负责性别平等的部长。当时该部长的答复是:“政府干涉并修改法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风俗,有时不如对该法律置之不理来得更有效。”
法律教授伊芙琳(Evelyne Pisier)在其著作《妇女权利》(Le Droit des Femmes)中揭露这条离谱的法规,她在书中写道,鉴于巴黎女警必须穿裤子,她们都犯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