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释核准林森浩死刑:罪刑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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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11日消息,“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自2013年案发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当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该案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如何审查及判断该案案情?核准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复核审理过程。



法官:我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死刑复核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赴当地看守所讯问了林森浩,听取了林森浩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了相关的专业咨询。在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

复核过程中,林森浩及其亲属曾数次申请另行委托辩护律师,我院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均作出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等各项权利予以充分保障。

记者:本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理,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什么?

法官:本案案情相信公众已经比较熟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设法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此前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趁宿舍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从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此后数日,黄洋多次到医院就诊,且病情趋重,转至重症监护室救治。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什么?

法官: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以公民生命权利为犯罪客体的严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我院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严格依法作出是否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记者:本案复核过程中,辩护律师曾经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对于这些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审查及判断的?

法官:对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合议庭也向有关机构分别进行了咨询或核实。


第一,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使用的是无菌器材,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言经一审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均予采信。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


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为慎重起见,受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多名专家,在重新尸检、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和全面查阅治疗记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了黄洋死因。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林森浩刑前受访






风月华章 发表评论于
海伍德是外国人
BananaeEggs 发表评论于
朱令被投毒案卻不了了之? 因為投毒者有權貴背景?共黨的法律是世界笑話!
沈成涵 发表评论于
难道给朱令下毒的不是罪大恶极??
沈成涵 发表评论于
国家还有法吗?为什么林森浩要死刑,而那个杀朱令的却逍遥法外??去美国享受富贵??抓回来毙了!不可以再如此不平等,法律不是猴皮筋!有后台也不成!!依法治国,从朱令案开始!
gnyd 发表评论于
民间对孙维发出追捕令:不论你藏在世界哪个角落,全球华人都在追捕你,和你的孩子。请能够人肉到她的信息的人公开信息。
美丽人生2014 发表评论于
这个案子和开来的案子是不同的。开来是受到伍德要对其儿子不利的威胁的情况下杀人,所以,判死缓是有一定道理的。这个案子处理了好几年,说明司法部门还是很慎重的。不要毫无根据,凭主观臆造的东西就污蔑中国的司法。
哎哟哎 发表评论于
谁能还朱令一个公道?
久今 发表评论于
想象了一下,孙同学被邀请观刑,晕倒在地的情景。。。。嘿嘿嘿嘿。
medigogo 发表评论于
这个案子在美国一般不会判死刑,因为不容易确定要致死的企图。案中没有说明一般致死量和他了解的程度。饭饭的说他是医学研究生不太够
优闲丽人 发表评论于
抓到了就是死刑,没抓到的就逍遥法外!清华朱令案的凶手在哪!
走马读人 发表评论于
罪刑 in English are 2 words.
pupudelaclichy 发表评论于
觉得判得重了点。如楼下所说,都是屁民,一道死刑就完了。
静静的流水 发表评论于
谷开来怎么会毒死自己床上的性伴侶?海伍德只是一个普通商人,人在英国,薄公子在美国名校就读,其父在当时的中国政坛如日中天,连基辛格也前往膜拜,美国警方肯定对其严加保护。海伍德哪有半点可能危害瓜瓜性命?谷开来的杀人案明显就是政治陷害,最高当局刀下留人,只不过是害怕这个杀戒一开,说不定那天就会轮到自己头上罢了。
Kaile 发表评论于
是“罪行极其严重”吧!
ridicu 发表评论于
给谷开来洗地的真恶心
随便说说280 发表评论于
判死刑...要到最高法?
greenwhite 发表评论于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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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前面的投毒案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所以一定要判死刑,告诫吓阻这些有极端思想的家长和孩子。
Quickstart 发表评论于
霉鬼说如果被害人家属谅解,那么就可以免除死刑。这法律的尊严在哪里?说不通吧?
Quickstart 发表评论于
品春风讲得有道理。

政治斗争杀人不偿命?那个Luke 也去政治斗争好了。
印象 发表评论于
罪行,非罪刑
孤岛白云 发表评论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某个人聪明,能干,有贡献,官大,地位高,就逃脱法律惩罚.林森浩被判死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法律的严肃性.
vaio2014 发表评论于
当时没其它人喝那水吗?
品春风 发表评论于

孙维是有背景的,虽然开了个极其坏的头。谷开来的背景更加不用说了。所以这两个人一个逃脱了,一个养老了。复旦这孩子就是一屁民,杀死的也是一屁民,只好死刑了。
Quickstart 发表评论于
哈哈哈哈哈 还有人免费给高官贵人洗地的?!
GuoLuke2 发表评论于
谷开来所谓的投毒案有可能是冤案
Quickstart 发表评论于
谷开来投毒谋杀罪刑不严重?不用偿命?谁能合理地解释一下吗?
河中石 发表评论于
抵死
酒酿圆子羹 发表评论于
你的头等罪是没靠山,第二等罪是没金钱,没权没势还去犯罪,那就是找死了
PFWL 发表评论于
判的有点过重。
shaffer 发表评论于
这样的人,一人做事一人当,没有哭哭啼啼!已经认命了!杀人只有偿命!

文中只字未提宿舍的那位举报者,第三者,最可疑的上海同学!中间肯定没有少搅和吧!在审判期间,还闪电式结婚!呵呵了!

所谓宿舍里的那些人,那些事!大家都心知肚明!当勺子的总有一天会醒悟,反抗!

只是人死不能复活!靠这样的手段收拾别人欠妥!关系不好,就直接搬走!

potion 发表评论于
谷开来也是投毒杀人,就不严重?

令爱相随 发表评论于
毒妇孙维伏法,还朱令公道!
3722 发表评论于
What about Zhu Ling's case? Can you tell us why you have had no action?
每天都来看看 发表评论于
他还把装毒物的瓶子和垃圾袋扔宿舍楼下垃圾桶里了
有这么马虎的杀手吗?


Bluebluesky123 发表评论于 2015-12-11 09:02:54 他有心做这件事为什么不会想到第一时间换水,彻底洗净饮水机,水杯等等毁灭证据?离奇
fisherpa 发表评论于
就是因为前面的投毒案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所以一定要判死刑,告诫吓阻这些有极端思想的家长和孩子。
每天都来看看 发表评论于
感觉林成了北大孙维案的替罪羊
很奇怪
一个是到现在都找不到凶手
一个是迅速审判,迅速执行死刑
似乎是特别对待
为什么不能公平审判呢
下毒死和刀砍死,难道还需要比较吗?
最高法院需要反思一下自己
是否为了满足社会和舆论的需要来判案定案
Bluebluesky123 发表评论于
他有心做这件事为什么不会想到第一时间换水,彻底洗净饮水机,水杯等等毁灭证据?离奇
cinnamonroll 发表评论于
被害的那个也是个孩子,嫌疑人又有没有给他一个缓刑?但凡嫌疑人能在被害急救时承认投毒,被害人可能还能活下来,那时他有没有作为?是,做错事的代价是巨大的,但做得错事也有大错和小错之分,嫌疑人夺走一个年轻人的生命,这是一个大错,那等待他的只能是巨大的代价。
calcal12345 发表评论于
心梗比较容易被人接受。
xiaomiao 发表评论于
"无边无际": 其实残忍的是你:你为什么不早点表态呢?你若是早点表态愿意把这“孩子”接到你家里和你全家同住,在你家“死缓”,说不定真能准呢。
justfish 发表评论于
必须的
xingxing1 发表评论于

同样是投毒,同样是残害在校学子,更为恶劣的是开启了毒害同窗的恶劣先例,为什么94年清华朱令铊中毒的嫌疑人孙维却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呢?难道孙真的如网传那样有高官背景?

***zh.wikipedia.org/wiki/%E6%9C%B1%E4%BB%A4%E9%93%8A%E4%B8%AD%E6%AF%92%E4%BA%8B%E4%BB%B6#.E8.AE.AF.E9.97.AE.E5.AB.8C.E7.96.91.E4.BA.BA.E5.AD.99.E7.BB.B4
老粗 发表评论于
请注意:罪刑极其严重和罪行极其严重是完全不同的!
益生菌 发表评论于
薄熙来的老婆杀了一英国人,也是投毒,但免了死刑。
无边无际 发表评论于
连续报道了好几篇了,我其实真的觉得这样对待一个孩子太残忍了。死缓不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