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上海政法首虎陈旭落马:涉四人连环命案,上海官场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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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前检察长陈旭于3月1日被宣布接受调查,成为上海第二个落马的“老虎”、也是上海政法界“首虎”。有传言说,陈旭落马,与他去年受到一名港商举报涉四人连环命案有关。

官方并没有详细交待陈旭落马的具体原因,但据传媒及来自微博的消息称,陈旭曾被人多番举报,包括原财经杂志首席记者杨海鹏,以及上海裕通的房地产公司老板任骏良。举报中称,陈旭等深度卷入了至少数十亿资产掠夺。

去年1月20日,上海官媒突然披露,63岁的陈旭提出“辞职”;1月26日,上海市人代会通过了陈旭的“辞职请求”。

同年4月23日,新浪微博出现《港商上海裕通房地产公司法人任骏良举报上海市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的图文帖,帖子指陈旭是一个利用上海司法权力为恶势力巧取豪夺充当保护伞的政法界高官。

帖子还披露,陈旭曾涉四人连环命案,这四人是上海裕通房地产公司拍卖舞弊案的四位证人,分别是:上海华星拍卖公司总经理王鑫明夫妇、上海一中院法官潘玉鸣,以及上海虹口法院法官范培俊。

2006年秋,最高检反贪总局专案组进驻上海专门调查这起案件,案中的执行员范培俊和潘玉鸣分别在接受问话后,当天晚上接受私人宴请,第二天横死家中。多名做过法医的上海律师认为:这都是典型的毒杀,凶手就是同一人。

潘玉鸣、范培俊死亡一个月后,因此案接受最高检反贪总局调查询问的上海华星拍卖公司总经理王鑫明夫妇,在徐汇区上海南站附近的麦克花园别墅家中被杀害,家中壁橱里7,000万元的存折和300万现金分文未动。而王鑫明夫妻原来都是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的警察。

帖子还表示,王鑫明在遇难前,数度向法院、公安和政法圈的友人述说,因拍卖行股权纠纷、最高检的调查受到人身威胁,还多次公开提醒上海高院并向公安报警称有人想杀他,却无人理会。

帖子根据各种线索判断,上述四名最高检专案组的证人被杀人灭口与陈旭有密切关系。

王鑫明受到港商举报后有报导说,陈旭涉嫌的这些大案,可能牵动上海很多人,由此引发的上海官场地震要超过陈良宇案。已被抓的前上海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汪康武涉案。

上述实名举报内容,未经官方证实,但流传甚广。上海裕通公司一位张姓负责人对自由亚洲电台证实了他们曾进行举报,但不愿意透露更多的资讯,只是称他们除了提供一些所知道的资讯。律师界也表示此前早在网上传开,去年,陈旭及家人及已遭监控。

因上海宝山法院枉法裁判导致自己合法财产被判给他人并错误执行的李光健夫妇对中国政法大学院副教授吴法天称,举报内容属实,自己的案件也是陈旭及其同伙在背后操纵,使其长久不能翻案。

迄今为止,上海警方都对此保持沉默。

另有知情人在网上披露,汪康武已供出其“老上司”,即那个“指使他人在2006年成功杀害上海一中院法官潘玉鸣、上海虹口法院法官范培俊、上海华星拍卖公司总经理王鑫明夫妇等四人的刚退休的副省级官员的大量腐败问题”。

财新网3月2日报导说,多年来在上海,对陈旭的举报一直不断,包括指称其插手干预案件。当地消息人透露,陈旭有个弟弟在上海当律师,目前也已被带走协查;陈旭与2016年3月落马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前副主任汪康武关系密切,汪康武咬出陈旭,两人案子高度交叉。

在上海司法界,陈旭家族是只手遮天。郑恩宠披露,陈旭的儿子在一律师事务所工作,该律师事务所曾经为周正毅的辩护出了大力。而陈旭的同父异母的弟弟许雄,也是上海律师界的红人,和官方关系密切,律师事务所一年至少赚2千万。而周正毅曾在庭审时检举过陈旭,但该内容在一审宣判书文本上,都被删除了。

3月1日傍晚,上海市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亦被宣布落马。多年来,上海当地对陈旭的举报一直不断,包括指称其插手干预案件。沪上消息人士告诉财新记者,陈旭有个弟弟在上海当律师,目前也已被带走协查;陈旭与2016年3月落马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原副主任汪康武关系密切,汪康武咬出陈旭,两人案子高度交叉。上海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号“上海检察”称,党组一致认为,陈旭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是令人十分痛心的。作为党的高级干部,特别是检察机关的高级干部涉嫌严重违纪,对党的形象、威信伤害严重,对上海检察机关的形象、法治权威伤害非常严重。



落马上海原检察长陈旭传涉四条命案,记者持续多年举报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据公开资料显示,现年65岁的陈旭现任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去年1月份辞去上海市检察长一职。

陈旭2月28日还以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名义主持召开该会理事会并讲话,3月1日上午还在上海为全国法学会系统首个慈善法治研究会揭牌,未料下午就落马被查。他也成为了十八大后,上海政法系统落马的首个省部级官员。

2014年陈旭曾做客央广,在访谈节目中谈到自已青年时代的梦想是做一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官:

“1979年法院检察院恢复重建的时候,当初有个电影叫《流浪者》。看了后,做一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官,成了我青年时代的梦想。”

(编者注:《流浪者》为印度电影,1954年上映,讲述法院审理一件拉兹闯进拉贡纳特的住宅的谋杀案件。)

并表示:“作为一个家长,我认为要理性对待孩子的未来。我并不要求他也要像我一样当一名检察官,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希望他谦虚低调,清清白白做人。”

传涉四起命案

原检察长的落马也引起了法律圈的广泛关注。

著名律师陈有西在微博上表示:【上海陈旭案】迄今为止,我仍然不敢相信上海滩四条命案真同他有关。这太惊悚了。一切看侦查、审判后的结论。

此前坊间多有传闻,陈旭与上海滩四起命案有关,但目前仍未有官方消息可证实。

被老总、记者持续举报

据传,港商上海裕通房地产公司老板任俊良实名举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举报信中写到:

2001年,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坊地块的上海万邦中心大厦(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967-1971号,占地面积60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6300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1992年至2042年11月15日,土地用途为综合楼,5A标准。)因司法拍卖舞弊,时值8亿元人民币左右的大厦被以仅仅2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拍卖给了一家公司(该公司股东全部都是法院执行庭家属)。

此后十年,该公司一直将上海万邦中心大厦一直租给中信银行。而中信银行也是前述2亿拍卖资金的提供者,上海裕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任骏良长期控制该楼大产证,法院后行文房地产中心,另办出产证,遂在2013年以2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楼转让给国泰君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文要求纠正,上海一中院竟以案卷丢失,相关办案人调离或死亡回复。

2006年秋,最高检反贪总局成立专案组进上海专门调查此案,此案的两名证人——上海一中院法官潘玉鸣、上海虹口法院法官范培俊,都是在被专案组约谈后当晚接受私人宴请,第二天横死在家中。多名做过法医的上海律师认为:这都是典型的毒杀。

潘玉鸣范培俊死亡一个月后,因此案接受最高检反贪总局调查询问的上海华星拍卖公司总经理王鑫明夫妇,在徐汇区上海南站附近的麦克花园别墅家中被杀害,家中壁橱里7000万存折和300万现金分文未动,王鑫明夫妻原来都是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警察。据悉,系列意外死亡事件发生后,至今未破。

财经杂志原首席调查记者杨海鹏多年来也一直在网络等各种渠道上揭发陈旭:

在上海检察长陈旭落马的背后,有一个人在默默地奋斗。 ????







@杨海鹏:我走的这条路,太崎岖艰险,人生不可能走第二遍。被他劫掠的上海富人,过埠商人,四双手也数不过来。许多上海问题官员,被他下了符咒,只能听命于他,服从他那个利益集团的体系。他是上海地产党的大护法。许多人不动脑,将他背后的力量,往上海老人那里想。

这就是前几年微博非常有名的蟹爸

@大浦西迦楼罗:财经杂志原首席调查记者杨海鹏终于把陈旭整死了!陈旭将成为赵黎平之后第二位因涉嫌命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副部级干部!

新《上海滩》故事: 一位才华横溢的上进青年,立志要做伸长正义的司法精英。中年时走上邪路,贪图巨大利益。为阻扰调查,竟谋杀两位法官,两位警官,最终被坚持正义不惧强权的记者告倒,走向死刑囚牢… 这就是陈旭的故事,远比上海滩老故事更精彩。 真是“浪奔浪流”,精彩剧情。

从他身上查不出什么的,上海的套路基本就是前台代理人充当利益保护伞,暗中一批人帮助前台的保驾护航,铲除异己的。

上海滩司法教父,原上海检察长陈旭落网。江湖也有天道。江湖的传说也很准。 ?

上海市检察长陈旭,连我这对上海政情基本一无所知的人,都听说快两年了——一位原来的同事讲,至少有四年了。直到今儿,才终于宣布抓了……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终于被查了,发生过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的上海高级法院的水不知道清不清? ?

魔都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接受调查,陈旭是云耕秘书,几年斗法,太极虎终究还是木有护住十亿检察长,魔都要伤筋动骨了。 ?

陈旭还是落马了,副部级政法高官呢,杨海鹏等人功不可没的 ?

据悉,上海市前检察长陈旭退休后依然被抓,源于上海两名副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实名举报上海市检察长陈旭已超过十五年。 ?

上海市原检察长陈旭被调查了,你们记不记得先前有一个名叫淞沪教父(他的号被灭了很多次,但每次新号的名字里面都会有淞沪教父这四个字)的博主,现在想来这个人真的是很厉害,他一直在举报陈旭并预言陈的下场,现在果然灵验了,不过现在他的号完全被灭掉了,在浪微就此绝迹,也算是个神秘人物了吧 ?

上海社保案时,陈旭已被吉林检察院关过几周,案发他助自已同父异母的弟弟上海华亭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强在某个案件中就收了八千万。但因为他全面出卖待他如亲弟弟的同姓大哥(良宇曾保过陈旭),陈旭成了协助办案的坐上宾,一年后升副部级。

魔都司法妖孽之杀人犯完全控制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的全过程暗黑史:2008年,两个华东政法大学毕业的女研究生想到松江区检察院工作,该院负责人事工作的纪检组长兼政治部主任陈某并不认识两女生,但竟然在电话中肆无忌惮地直接向她们每人索贿10万元。此人随即被揭发,降级调到街道办事处工作。此事成为当年官场尤其是检察系统的一大丑闻,也应证了该院多年来关于主管领导卖官鬻爵的传言。

2012年,松江区检察院时任主管徐金贵作为康师傅的拥趸为康师傅造势,让华东政法大学一挂职教师组织学生和该机关人员,把周偶然讲的一句有关社区治理的话扩编成一本书,成为系统理论,上升为康师傅法治思想,向上海社科院出版社购买书号出版,然后到处散发。该书出版不久康师傅倒台了,此事变成笑话的同时,该院主管在用人上的邪门标准——即票子党、裤子党、官富二代党的多党制标准成为新的丑闻。徐金贵在人事事项上的腐败行为十分大胆。贪腐团伙安排到松江区检察院的一个亲友分子,在刚刚学会了一些基本的工作常识,并无任何突出成绩的条件下,徐金贵就通过事迹造假,将他报送到最高检评为国家级优秀侦查员,加入一级人才库参加苏荣专案组。事实上,此人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疑难复杂案件便束手无策。

魔都地产腐败集团有很多条线和区域性贪腐骨干,属于魔都地产利益集团头面人物的兆亿阿叔——陈士杰和他的内侄兆亿副区长——陈国邦,就是与这个区关联的重要人物。兆亿阿叔陈士杰一度担任闵行区区委书记,在闵行区大开发的时候,成为这个区房地产利益集团及其核心梅陇帮的老大。依靠其在闵行区积累的人脉资源,又升职担任魔都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建委一把手。经兆亿阿叔陈士杰提携,内侄陈国邦官至松江区城建副区长。在松江区,兆亿叔侄又打造了权倾一时的官场泗九帮,几乎全控了松江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系统和检察机关。

上世纪90年代末期,兆亿阿叔陈士杰握有魔都人事权时,安排绰号四公车的马仔阮荣富担任松江区检察院主管。阮荣富原来并不在司法体系工作,是个法盲,此人一贯腐败,所到之处,不断被群众举报,人称老流氓,松江区检察院一老检察曾三次受理举报材料后调查他,不料此人一路腐败、一路被举报、又一路被提拔,又竟然摇身一变成了检察院主管,让人跌破眼镜。四公车之名,是此人到检察院后,一人独占四辆公车而得名,可见贪腐势力当时到了完全肆无忌惮的程度。阮荣富上任后,勾结本已与兆亿叔侄挂上钩的地痞出身的副主管费丁(绰号洋钉),卖官鬻爵,徇私枉法,编织腐败关系网,松江区检察院从此变得腐败不堪。前面所讲的那个索贿的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就是阮荣富的心腹。

2008年,阮荣富担任主管届满后,上级调来与房地产利益集团没有关系的杨金祥接任松江区检察院主管。为诱使其加入腐败团伙,利益集团让阮荣富出面,以100万元的低价向他提供一栋独体别墅,被杨金祥拒绝。由于和魔都房地产利益集团不合拍,杨金祥随即遭到阮荣富利用人大权力和费丁等泗九帮骨干和爪牙的百般刁难和挑衅。

2009年,经魔都贪腐集团运作,具有深厚房地产利益集团背景、身负重案的梅陇帮首恶陈旭调任魔都检察院主管,他到任后立即着手全面布置、扩大和加固贪腐体系的人事架构。由于松江区是魔都房地产利益集团以权谋私和绑架高层的最主要作案基地,对松江区检察院的人事掌控成为重中之重。接任阮荣富的杨金祥便成为贪腐集团的眼中钉、绊脚石。为赶走他,贪腐势力上下合作,反复设计构陷、挑起事端、制造恶性事件和丑闻。本文开头列举的向华政应聘学生索贿案,就发生在这段时间。期间,费丁等人又多次为人事安排、待遇分配等事寻衅滋事。其中有一次,杨金祥在费丁对他大吵时晕倒急送医院。最后,一个看似偶然但却有情治等多部门合作特征的某下属被嫖娼事件,成了压垮杨金祥的最后一根稻草。陈旭立刻下令将杨金祥调走,然后安排集团骨干徐金贵接掌松江区检察院大权,再经徐金贵大刀阔斧的人事调整,终使房地产利益集团实现对该院权力的全面控制。

由于有了陈旭的撑腰,控制松江区检察院的腐败分子更加胆大妄为。

2009年,因泗九帮骨干成员严重腐败行为的败露,经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张耕批示,魔都领导拍板,魔都纪委决定对松江兆亿副区长陈国邦、和另一骨干九亭镇党委书记钱光强实行双规,但由于费丁等人从陈旭那里提前获知消息后通风报信,陈国邦和钱光强潜逃国外。半年后,陈国邦打通关系后返回,钱光强一直躲在国外。

2011年,原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陶校兴因巨额受贿被判无期徒刑,在对陶行贿的人员中,有松江区的原区长助理、工业区管委会主任钱智春,钱行贿百万元,被上海检察二分院逮捕。钱本身也是长期被群众举报的人,自身有重大贪腐嫌疑。让人惊爆眼球的是,松江区检察院时任主管徐金贵、费丁等人竟能将案件从市检二分院转到松江区检察院,对钱作不诉处理,此事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徐金贵与阮荣富、费丁有共同的总背景和靠山,调到松区担任检察院主管后,又与阮荣富及泗九帮其它骨干直接拉上关系,沆瀣一气、为非作歹。

下面链接中的那个案件陈旭下力很大。上海两名法官(一中院潘玉鸣、虹口法院范培俊)、两名警察(前虹口公安、华星拍卖公司总经理王鑫明夫妇)被杀灭口案二号嫌疑人上海一中院原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潘福仁前几天全家被抓,潘福仁被抓,还涉及一起涉及十数亿资产的案件关键点一一签名真实性的司法鉴定,终于获得了法院的许可。此案一审二审,被告均要求法院对原告所谓转让协议上已方代表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不理会。奇葩的一审二审法院案卷,居然找不到被告要求司法鉴定的申请一一他们不承认被告提出过要求鉴定并提交申请函。终审后被告一面申诉,一面调查,发现游走上下,偷梁换柱,在案卷中动手脚的是老潘。而其理由之一,是一二审未鉴定,若许可鉴定,签字有异,许多法院同事要受牵连,以此向合议庭施压。原告已不止一次这样做了,用冒充对方签字,将完全不利的案子翻过来,将别人资产偷到自己名下。

一律师说起潘福仁,在位时常在富豪圈子混。对江浙来沪那些富人,不排斥到人家家中做客,谦恭如仪。对律师而言,你是望之弥高的大法官,高级法院副院长,中院院长,你这样自贬身价,让作为富豪的上海律师如何摆位置?老潘公认无架子,是上海县乡村卫生员出身,进入法院才读华政业大,即所谓“黄埔一期”。八十年代中英香港问题谈判不顺,国家不排斥强行收回香港,他一度接受培训,一旦强收香港,他会去香港当法官。 现在或为香港庆幸,像他和陈旭这种脚踏黑白两道的,只为祸上海司法,没有污染香江。 去年汪康武被执,旋即传出他协查。其在法律圈子的亲信,马上在微信群指斥,言潘和退休支部的老干部同游井冈山。其实,潘是被带到中央党校井冈山分部,接受组织调查。在这次正式双规前,他被协查两段时间,一两周不等。然而这一年间,他照旧在法院上下为陈国邦之流关说,试图让法官买面子,帮陈国邦把对手摁下去。但他现在手中已无权力,游说倍感吃力,高中院的人,不少见到过他在法院门口踯躅,进退两难,传说他有严重抑郁症。在位的时候,他帮人太爽快,一旦下位,这种爽快背后制造的冤主,即成讨债的。“帝景苑案”在一中院审理,数个合议庭公开造假案。时任高院院长也数度亲任审判长,将案子发回重审,但重审结果照旧。宋濂溥律师公开指责潘组织做假案,那时他已经在政协,惊慌甚,托人说这些案子是根据上边指示做,与他关系不大。谁的指示?他不说。 他曾经欺骗过高院老院长胡瑞邦,案子是他操纵的,他把问题推到下边。没有两年,胡就去世了。去世前,胡瑞邦清楚他关注的案子,是潘和借观看国际网联ATP总决赛名义,到上海的郑少东与他商定的。地点是永嘉路大可堂。还有上海经侦的人,香港千王。在我发文后,他甚关心的是荣克敏与荣氏家族关系,或想以此评估将面对风险的大小。我问他如果与荣家没有关系,是不是可以更放手些。我跟他说出一个他手下法官的名字。这个人一度一月飞几次东莞附近的机场,去东莞常平镇接受千王的款待。这个法官在卢湾工作时,一度是纪委目标,但被他保护,调到中院工作。他问我如何查到那法官的飞行记录,“我们法院都调不到”?我绕弯说,自己新闻生涯,助人无数,有内部人肯为我调取资料。一中院这里遂对我无动作,而千王则在东莞起诉《财经杂志》及我与助手凌馨。千王是当时东莞书记刘志庚密友,但案子我们是完胜。为免法院难做,我在法庭上故意提供一个“失实的地方”,让法院可在判决书中稍加指责。最后荣先生恢复出入境自由,香港廉署和MIT介入。

去年秋天,一个雨夜,陈旭的人找过杨海鹏谈判,在浦东,他们指定饭店用膳。来人希望我停止公开指斥陈旭,如果照办,他会够兄弟。我道:如果陈旭入狱,你继续忠实你们的友谊,照顾他家人,我们会佩服你。如果让我放弃,涉及我的个人尊严,生不如死。这场决斗,是他的命,也是我的命。那天去,我很安全,同去的是几位退休警察,他们都是十年前被谋杀的王鑫明夫妇的警校同学和以前同事。十一年前社保案时,陈旭已被吉林检察院人马关过几周时间,为的是一个案子,他助自已当律师的同母异父的弟弟上海华亭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强挣了八千万。但中途风云突变,"阶下囚"变"座上宾",他成了协助办案的人,一干与他圈子无关的干部落马,陈旭一年后成为副部大员。

几年来动辄指斥我的披露是"侬瞎讲"的几位法律精英,现在积极投入批斗陈旭检察长的行列中,现在下瞠目:中国专业界之无耻之市侩,看来几代改变不了。

2008年,浦东法院某执行法官辞职,银行卡中忽来20万,检察院查,某拍卖行老总同 拘。未几日,即咬出上海拍卖行之大半,及法院执行官数十人,拍卖行之予执行法官年金,以为行业之陋规也。新任上海市检察长陈旭为网罗党羽,即令此案仅处理两人,拿住其余人之把柄

前天消息:这次陈旭潘福仁之外,上海另有两名高中院资深法官落马。

昨天消息:因涉陈旭、潘福仁案,上海一百多人落马。

今天消息:这几天因涉陈旭、潘福仁案而实际已落马的政商法界人数,已超出公开的二十倍以上。

上海花旗大厦背后 豪门姐弟“相煎”急

相互关联的3起案件

丁小红、丁蔚、丁育和丁钢是一奶同胞的姐弟,丁小红是姐姐,丁育和丁钢是弟弟。为争财产,丁氏手足之间上演了一场涉及3场诉讼的法律争斗。

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诈骗案提起公诉。案件起诉书中记载——2010年4月,丁育为骗取钱款,以对外投资为由向上海顺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丁钢提出借款1000万元,遭到丁钢拒绝。经丁小红游说,丁育所借款项将由她偿还时,丁钢才将1000万元汇入丁育的账户。为此,丁小红还给顺通公司出具了经过公证的《支付申请书》,再次表示由她承担清偿责任。

2012年2月,丁钢以顺通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小红归还上述款项。丁小红向法院提供了《股东会决议书》和《支付指定书》,否认丁育在其担保下向顺通公司借款且收到“借款”。但是,丁钢认为这两份文书系丁小红与丁育共同伪造,认为他们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

公诉中不可能提到的一个事实是:丁小红在“诈骗”1000万元的同时,为了让丁钢和丁育摒弃前嫌重归于好,赠与丁钢市值7000万元的6套房产,并做了公证。一个诈骗犯向被诈骗人付出相当于诈骗数额7倍的资产的做法,是常人难以想象的。

除了上面一起涉及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和丁钢提起的民事诉讼外,还有一起正在香港进行的牵涉顺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权以及上海花旗集团大厦(除了卖给花旗银行的8层楼层)产权的一场民事诉讼。2014年8月,法院对该案初审判决,确认顺通公司的所有关联公司均系丁育投资。但法院没有认定“丁育收回丁钢等家族成员代持的股权无须支付任何代价”的事实,也把丁育授予丁钢的管理权当做所有权来认定。因此,丁育提起上诉。这起在香港审理的案件将决定60多亿元的财产属于丁育还是属于丁钢。但在香港的诉讼尚无最终结果时,2012年7月,宝山区警方立案并逮捕了丁小红,还以国际通缉令通缉了丁育。

丁氏姐弟不仅身份显赫,双方的律师阵营也堪称豪华,原告丁钢的律师中有叱咤上海滩的律师翟建,被告丁小红的辩护律师则有扬威全国的杨金柱、陈光武、李肖霖等人。

丁氏姐弟缘何反目

丁育、丁小红是否为合伙诈骗关乎顺通公司的所有权问题,而厘清顺通公司的所有权问题则必须追溯它诸多关联公司的演变历程。

1993年4月,丁育靠做钢材生意完成了原始积累。之后,他挂靠江西上饶一家国营性质的粮油公司成立了上海浦饶物产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浦饶公司)。由于粮油公司方提出必须由本公司人员担任法人代表,恰好丁钢的工作关系在粮油公司,丁钢便当了挂名的法人代表。

同年11月,丁育又成立了浦饶公司的挂靠公司——上海鼎泰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不久,他再次成立鼎泰公司的挂靠公司——上海鼎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公司)。

1997年上半年,鼎泰公司受让陆家嘴国际金融贸易区X1-7地块,与香港巴林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巴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鼎公司),专事开发上海花旗大厦项目,其中鼎泰公司占40%股份。巴鼎公司由巴林公司的陈跃进出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丁育出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后来,丁钢也成为巴鼎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承包的上海花旗集团大厦项目。

1997年12月,丁钢成立上海浦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鼎公司)。这是专为丁育的资金流转而成立的“过桥公司”。浦鼎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账目和税收,其50万元的注册资金由丁育出资。

2002年5月,上海花旗集团大厦项目工程获批开工。同年12月,丁育全额投资成立引发上述刑事案件的顺通公司,其股份由姐姐丁小红和岳母周嘉珍代持。

一年后,丁育获得大额贷款,收购了巴鼎公司的全部股份,成为巴鼎公司唯一的股东。

2004年9月,丁育在香港成立香港第一大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港币,指定丁小红代持股份并任总经理。之后,经上海外资委批准,巴鼎公司成为香港公司的下属公司,转型为外资企业。上海花旗集团大厦也顺理成章地成为外资项目。

2005年,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建成,时值60多亿元人民币,月租金2000多万元,成为丁氏家族财富的集大成产业。因此,在许多知情者看来,丁氏姐弟之争归根结底就是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及关联公司之争。

2006年1月,丁钢在澳门成立澳门第一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公司)。其中,丁钢占99%,丁小红占%。从表面看,在注册资金方面,丁钢的澳门公司比丁育的香港公司大得多。

从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开建起,丁育就陪同妻儿长住澳洲。巴鼎公司的法人代表改由丁育同父异母的兄弟余霞安担任,该公司实际处于丁钢控制下。香港公司交给丁小红管理,丁育做起了甩手掌柜。

2006年10月,丁钢迈出关键一步,利用澳门当地特殊的公司制度,经丁小红同意,通过其澳门公司为丁育的香港公司虚拟扩股至410万港币(原先只有10万港币),使自己一跃成为香港公司的大股东,同时成为巴鼎公司和上海花旗集团大厦的大股东,将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建成后产生的巨大收益纳入囊中。丁钢向丁小红给出的理由是:“我不是上海花旗集团大厦项目公司的股东,员工不服我管。”

2010年年初,丁育回国,发现香港公司“扩股”并被丁钢控制。他雷霆震怒,马上采取法律措施将香港公司还原。丁氏兄弟公司权属之争以及香港公司之诉由此拉开帷幕。

2012年5月,丁钢将顺通公司的注册地从上海市浦东新区迁到上海市宝山区,并以丁育、丁小红联手实施合同诈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区公安分局报案,导致丁小红被捕、丁育被通缉。

这个历史脉络整理于丁家所有人(除了丁钢)的叙述和上海、香港的诉讼资料。虽然在丁钢口里存在迥然不同的第二个版本,但是,即便是丁钢的版本,也无法排除这个事实:香港正在进行的诉讼,并没有否认所有关联公司的投资人都是丁育,上海的刑事法庭也无权对公司进行确权。

刑事案件的蹊跷之处

2014年11月3日,案件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丁小红的辩护律师道破本案以及香港之诉的背景,更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异议。

从实体方面看,顺通公司是丁育的公司,丁钢并无股份,仅是丁育授权委托的“实际经营人”(起诉书语)。丁育的股份由姐姐丁小红代持51%、岳母周嘉珍代持49%。丁钢辩称此二人实为他代持股份。可这一说法遭到丁小红、周嘉珍的否认,且丁钢无其他证据证明股份是他的。虽然后来丁钢凭浦鼎公司的汇款凭证欲证明顺通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他自己的,但是这份银行汇款凭据表明,顺通公司的注册资金是2002年 12月3日从丁育的鼎兴公司汇入浦鼎公司。两天后,再从浦鼎公司转入顺通公司,而鼎兴公司的资金又来自于丁育的鼎泰公司。由此可见,顺通公司属于丁育,丁育与丁小红合伙诈骗自己公司的钱财从逻辑上说不通。

此外,一份于2008年5月30日制作的顺通公司《股东会决议书》证明,顺通公司必须向实际投资人丁育支付投资回报。这份文件进而证明,刑事案件中所涉1000万元不是借款,更不是诈骗款,而是投资回报款。此外,其他相关证据还有:《股东会决议书》是执行股东会决议,所以没有任何审批手续;财务的汇款凭证底联写着“代还款”;丁育收款出具的凭证不是借条,而是收条。

实际上,《支付申请书》申请的1000万元借款才是借款,但它与支付给丁育的1000万元投资回报款毫无关系:首先,《支付申请书》的借款人是丁小红,不是丁育;《支付申请书》是2010年4月29日,即顺通公司将1000万元投资回报款汇给丁育的第二天,由丁小红出具给顺通公司的;其次,《支付申请书》要求将借款汇到境外;最后,《支付申请书》的借款没有发生,仅仅停留在申请阶段。

还有两个相关的案件与本案冲突。第一,围绕1000万元究竟是丁育的借款还是丁育的投资回报款这一问题,丁钢与丁育发生争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经将该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且在审理中。第二,香港法院关于顺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权属之争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这意味着顺通公司权属未定。

此外,顺通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钢将公司迁到上海市宝山区一个居民区,公司人员却还在原址上班。对此,律师不断向上海市宝山区公安局、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管辖异议,并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丁小红的辩护律师李肖霖律师说,本案涉及的股权争议是民事法庭审理的内容,刑事法庭不能越权审理民事确权案件,不能引用民事法庭使用的优势证据规则来确认登记公示的股权无效。因为这涉及股东权利自治的问题和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而刑事法律必须保护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2012年8月7日,丁氏姐弟的82岁老母亲方美华亲赴香港法庭作证。她的证词支持了丁氏企业发展脉络的第一个版本,并证实了丁育是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及关联公司唯一的投资人,丁钢只是靠家族的发展而拥有部分公司的管辖权,但从未投资过任何一个公司。方老太太对于三个子女闹到如今的局面感到十分意外和痛心,并希望法律能给出公正的结论,让手足相残的局面因为法律和人道而终结。

另外,个别公安人员也应该知晓这起刑事案件与巴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及上海花旗大厦的确权之诉有着内在的关联性。一个佐证就是,丁钢还没有报案,就有公安人员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顺通公司、巴鼎公司的关联公司鼎泰公司的资金情况进行鉴定。这不得不让人有“用刑事案件突破丁氏兄弟的财产争端”的想法可能已经成为丁钢和个别公安人员的合意。而且案子到法院后,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请相关部门重新调查一下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的死因,因为邹碧华分管负责长宁区法院在上海高院指导下审理的上海闵行私人博物馆强拆抢劫数亿藏品案,成了陈旭必需除掉无法绕开的障碍,邹碧华作为厅级干部,根据规定厅级以上干部突然死亡的,不管死因如何,都必需提取保存其血液样本,不知当时保存了没?

上海司法界七人帮季刚、汪康武、陈泓、潘福仁、傅强国、陈旭、许强在这一轮反腐行动中已全部落网,淞沪七截阵已被彻底攻破!

上海优比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买“驰马大厦”成交,但是后来莫名其妙被上海一中院联合浦东法院撤销,同样是一起典型的司法拍卖舞弊案,与隐藏在幕后的“黑手”陈旭、潘福仁闵行帮不无关系。

到底是谁导演了这场“拍卖围猎”?

——优比诺合法拍卖被撤销案

2011年8月2日,段春田依据浦劳人仲(2011)办字帝2930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鎏毅力公司支付其劳动工资等共计59404.74元。浦东法院立(2011)浦执字第12685号案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浦东法院于同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鎏毅公司名下的系争房地产予以查封。

2012年5月21日,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二建)依据浦东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7555号生效民事判决,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查封涉案建筑物,并就该工程项目(驰马大厦)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浦东法院立(2012)浦执字第9743号案执行。

2012年6月28日,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依据(2012)浦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申请执行,浦东法院立(2012)浦执字第11343号案执行。

2013年1月31日,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接受上海高院委托后,发布公告,对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日京路181号三层工业房地产在建工程1幢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执行标的物”)依法公开拍卖。

2013年3月11日,优比诺公司与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签订《竞买协议书》,进行竞买登记,优比诺公司并向拍卖行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

2013年3月14日下午15时公开拍卖,优比诺公司竞买成功,并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竞拍款(51,058,400.00元)付清。拍卖成交后,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即着手办理与房地产过户相关手续。

2013年4月16日,浦东法院向拍卖行发函通知拍卖行撤销此次拍卖。

优比诺公司对法院违法执行不服,屡次要求浦东法院作出确认拍卖成交的裁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均被搁置不理。优比诺公司为此于2014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向优比诺公司作出了(2014)执监字第307号通知书,要求上海高院督促执行。

2015年8月18日,上海高院作出《执行案件监督函》,要求浦东法院依照民诉法225条处理优比诺公司提出的异议。2015年9月11日,浦东法院作出(2015)浦执异字第206号裁定书驳回了优比诺公司的异议。

2015年9月20日,优比诺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复议。2015年12月29日,上海一中院作出(2015)沪一中执复字第36号裁定书,驳回了优比诺公司的复议。

优比诺公司不服(2015)沪一中执复字第36号裁定书,向上海高院申请执行监督。2016年8月8日,上海高院作出(2016)沪执监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优比诺公司的申诉。

据2015年10月26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日京路181号全幢”房地产权利限制状况信息反映,浦东法院自2011年11月10日对该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此后又于2013年11月7日、2014年10月30日、2015年10月23日续封,预计结束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

优比诺公司认为,上海法院撤销合法拍卖,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一、浦东法院、上海一中院与杭州中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为明确执行争议的协调职权层级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有关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所以,浦东法院与杭州中院发生执行异议,应当逐级提请,交由上海高院与浙江高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可见,浦东法院、上海一中院与杭州中院如此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浦东法院撤销拍卖无撤销拍卖裁定书确认

执行法院决定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作出拍卖裁定后,而后涉案财产进入拍卖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涉案财产拍卖成交后,浦东法院当作出拍卖成交的裁定。但是,浦东法院确违反法律规定,推脱责任,于2013年4月16日向上海房地产拍卖行发出《撤销拍卖函》,告知拍卖行对系争的房地产的拍卖予以撤销。可见,浦东法院所谓的撤销拍卖无合法生效的撤销拍卖裁定书予以确认。

三、浦东法院依据《竞买协议书》第八条第3项撤销拍卖,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与优比诺公司签订的《竞买协议书》第六条第3项约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乙方须待委托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解除所有查封(包括本市及外省市法院)等相关手续后,凭上述材料自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拍卖人对本拍卖标的的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不做任何担保。同时,该《竞买协议书》第八条第3项约定,拍卖人对本拍卖标的的权属转移登记完成期限不作任何担保。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通知不能对拍卖标的进行权属转移登记或交付的,则无条件撤销本次拍卖。委托人和甲方仅退还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约定,可以知悉:

其一、《竞买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是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与优比诺公司,所以,《竞买协议书》权利义务的对象是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和优比诺公司,与浦东法院无关。

其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完成义务在优比诺公司,而非委托法院。

其三、《竞买协议书》约定“如委托人通知不能对拍卖标的进行全书转移登记或者交付的,则无条件撤销本次拍卖。委托人和甲方仅退还已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内容可知,拍卖人无条件撤销拍卖的前提是本拍卖的标的物的权属不能转移登记且拍卖行接到委托人上海高院的通知。

其四、该约定属于拍卖机构撤销拍卖的情形,而非法院撤销拍卖的情形。

本案中,拍卖标的物权属根本不存在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浦东法院更没有接到委托人上海高院的通知。上海各级法院引用该约定撤销合法拍卖,证明法院“选择性执法”、“任意性执法”。

法院的执行系为履行执行义务而为的职权行为,而非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和约定。诚然,浦东法院作为执行法院,有权对拍卖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但是,撤销合法拍卖,必须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否则,就是违法撤销拍卖,错误执行。

四、浦东法院撤销拍卖移交杭州中院错误

执行争议不是法院撤销合法拍卖的依据。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浦东法院对拍卖房地产采取的查封、扣押的时间在2012年11月份,而杭州中院对该拍卖房地产采取查封、扣押的时间在2012年12月份。可见,首封法院是浦东法院、轮候法院是杭州中院。杭州中院认为被执行人鎏毅公司偿还了执行优比诺公司的部分债务后获得了首封法院的资格与浦东法院发生争议。根据最高院的答复,轮候法院获得首封法院的资格不在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债务,而在于首封法院解除查封、扣押之日。从浦东法院持续查封、扣押该拍卖房地产的行为看,浦东法院确属首封法院无疑。

同时,浦东法院对拍卖房地产查封、扣押后,优先债权人泰州二建和一般债权人上海银都律师事务所,作为执行优比诺公司也均申请浦东法院拍卖该查封、扣押的房地产,要求鎏毅公司偿还债务。可见,浦东法院为履行职责,没有必要根据泰州二建和上海银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对查封、扣押的房地产重复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续封即可。所以,浦东法院不但是首封法院,而且是具有优先受偿债权的法院。

浦东法院“由于被执行人鎏毅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相关法院(浦东法院和杭州中院)产生执行争议”和杭州中院认为该院执行的债权数额大,由其处理分配财产更合理,进而撤销合法拍卖,浦东法院移送杭州中院执行,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这本是拍卖财产是否由首封法院的分配问题,与被执行鎏毅公司财产是否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执行法院是否数额大和合理,风马牛不相及。

五、温州法院、丽水法院所谓“债权人”参与杭州中院的财产分配的行为属于鎏毅公司规避执行,目的在于使得鎏毅公司间接继续控制驰马大厦等拍卖标的物

(一)虚假诉讼,规避执行

根据杭州中院(2012)浙杭民执字第47号函,截至2012年12月17日,鎏毅公司的债务额度为107038777.50元。此后,在执行过程中,鎏毅公司新发生债务将近500000000.00元。

但是,鎏毅公司在上海仅投资建设烂尾楼驰马大厦一座,并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且,驰马大厦的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于泰州二建的垫资。

根据鎏毅公司与所谓的债权人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来看,鎏毅公司的大量债务均系与他人虚构而成:小部分债务发生在泰州二建上海分公司申请执行的前期;大部分债务发生在杭州中院征求丽水法院、温州法院、浦东法院等参与分配意见之后。调解书的债务,并无实际交易;无任何理由,对外提供大额担保。鎏毅公司的巨额债务下落不明。

(二)撤销合法拍卖的目的在于帮助鎏毅公司继续间接控制驰马大厦等拍卖标的物

稍微具备常识的人都清楚,鎏毅公司大量制造虚假的巨额债务,“葫芦里的药”-很明显,无非是通过做大债务“蛋糕”的非法方式,继续间接控制驰马大厦等拍卖标的物。而且,拍卖成交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立和房地产增值的客观现实,使得其违法的冲动更加非常直白而赤裸。

六、上海各级法院置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无视优比诺公司在此次拍卖案件中法律地位与正当利益。

优比诺公司系竞拍人,对于三级法院在裁定书中提到的执行案件而言,优比诺公司又属于案外人,与每起案件均无任何利害关系。优比诺公司在整个拍卖活动中既无违反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也无违反拍卖协议约定的事项,更不存在与拍卖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无任何过错无任何违约!《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执行法院理应按照规定,依法作出拍卖成交的裁定书向优比诺公司交付拍买的房地产,依法保护善意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院的撤销合法拍卖明显属于故意枉法裁判。

法院明目张胆撤销优比诺公司优比诺公司的合法拍卖,其根源在于主办法官受到各级领导和法院外部势力的非法干预,其实质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所谓的合法方式去谋取非法的巨额经济利益,一旦这些“掮客”和腐败分子得手,将给优比诺公司优比诺公司造成几亿元的经济损失。

请问:到底是谁导演了这场“拍卖围猎”案件?究竟谁是该案的“幕后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