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原料仓疑被工人小便 或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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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山东青岛啤酒三厂一工人爬进原料仓小便。

次日,青岛啤酒在微博回应此事,称已经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目前,该批麦芽已经全部封存。

据第一财经报道,知情人称,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该视频拍摄场地并非网上谣传的青岛啤酒原料仓库,应为某物流承运商的运输车辆车厢;网传涉事人员也非青啤的员工,为外包劳务合作公司的装卸工,但视频拍摄动机尚不清楚。

针对此事,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对九派新闻表示,对于涉事运输企业而言,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涉事企业贮存运输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违反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涉事装卸工人而言,其明知运输车辆用于运输食品原料,在车厢小便可能导致食品原料污染和损毁,不能再用于生产,可能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涉事装卸工人的行为,如果破坏了用于加工、生产经营的原料麦芽,还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破坏生产经营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