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食品企业内部“吹哨人”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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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名举报本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可对“吹哨人”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市场监管总局就“吹哨人”奖励征求意见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9日。

该征求意见稿一共有十二条。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以下简称“吹哨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名举报本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内部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社保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的人员、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吹哨人”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吹哨人”是否立案。

四、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查证属实,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吹哨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吹哨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五、同一“吹哨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吹哨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或避免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规定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吹哨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吹哨人”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吹哨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的途径和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吹哨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吹哨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对“吹哨人”个人信息的管理,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十、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吹哨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食品安全问题内部化解机制,鼓励内部员工反映食品安全风险问题,推动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组织研判、核实相关问题,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可视情况对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内部员工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吹哨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程序。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员工和相关知情人举报实施奖励可参照执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2019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力推落实企业内部“吹哨人”举报奖励制度。

据新华社2019年12月11日报道,企业内部的“吹哨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大幅度降低监管成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允许公众匿名举报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

此外,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的举报奖励和内人员举报,有明确规定。具体为: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

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