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的张某到菜市场卖了点芹菜,赚到14元钱,但未想到这些芹菜农残超标,市场监管局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对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张某逾期不缴纳罚款,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他加处5万元罚款。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换而言之,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是任何市场都不能触碰的红线,张某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超标,流入到市场,事关老百姓的食品安全,理应受到处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了带有农药残留的芹菜,并启动调查,这种常态化的监管值得肯定,这也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如法院判决观点,相应的处罚应该要和张某的违法持续时间,主观恶性以及货款金额相匹配。一方面,张某既非职业菜贩,案涉不合格芹菜的数量、货款金额也并不高,获利仅14元,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显然过高。另一方面,在张某无力缴纳5万元罚款的情况下,又向其催告并加处罚款5万元。这种处罚力度和行为违法性程度不成比例,难免有些“处罚过当”之嫌。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严格执法,不能简单粗暴地理解为“小过重罚、出手必罚、有罚必重”
。有力度、没温度地粗暴执法,往往会引来各种争执,达不到教育惩戒的效果。
如何避免“小过重罚”,这就要求执法者在做到严格执法时,兼顾文明执法以及柔性执法。正如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在该案中所言,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得让当事人信服,这样才能够让当事人觉得罚当其罪,应该接受这个惩罚,想办法去改正,同时也能够教育到更多的人,这个事情以后不能做。还能让更多当事人心理上有一种接受感,这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上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