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澎湃新闻
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认定该案中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求。
法院查明,2020年一个盛夏的夜晚,年逾五旬的钱某像往常一样,在路边摆摊卖水果。22时许,王某等人醉醺醺地来到摊前,想要购买水果。因在品尝水果时双方言语不和,王某举起塑料凳子砸向钱某,钱某躲闪倒地。周围群众见状后,主动上前劝解王某等人离开。此后不多时,王某等人又折返回来找钱某理论,王某掀翻了钱某的水果摊,并再次用塑料凳子砸钱某,同行的另一人也挥拳打向钱某。钱某后退躲闪,并顺手拿起水果摊上的菜刀进行防御。王某等人一拥而上,想要夺过钱某手里的菜刀,在扭打过程中,钱某的刀划伤了王某。经公安机关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检察机关指控钱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后又申请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伤愈出院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钱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损失共计40多万元。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钱某对王某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首先,钱某独自面对王某等青壮年的不法侵害时,在人数和体格上均处于较大劣势,加之其系遭受无事生非、有意挑衅,进而逐步被激怒和进一步遭受侵害的情景,若不立即采取相当强度的反击,个人财产和人身合法权益必然遭受更严重的不法侵害,在忍无可忍且毫无退路的情况下,钱某选择持刀制止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构成正当防卫。其次,钱某面临的不法侵害属于紧迫且力量对比悬殊,不应苛求还能保持相当程度的理智和灵活性去选择危害性相较于刀具更小的器械或手段进行反击防御。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或认定钱某除了进一步容忍和退让,是否还能采取既可有效制止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还能控制损害后果或范围的防卫手段。因此,钱某持刀防卫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对王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九龙坡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五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法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走出“唯结果论”“过于强调手段对等”等惯性误区,坚决对“谁受伤谁有理”说“不”,敢于为正当防卫者撑腰,充分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