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师疑因争取辩护权被海口中院法警反剪式“押出”法庭
文章来源: just law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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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两段疑似记录“审辩冲突”的视频在社交媒体流传,引发社会关注。视频显示,事发海口中院。
笔者注意到,在一段时长约两分半的视频中,张庆方拿出自己的律师证,先向法官工作人员及法警“亮明身份”,表示他是某位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海口中院违法剥夺其辩护权。
法院工作人员回复说,该当事人今天没有在审。张庆方再次强调说,法院在非法剥夺律师的辩护权。
“我就想问一下审判长,为什么不允许我做当事人的律师。他过来给我解释一下就行。审判长不来解释,你们今天就把我抬出去。”
面前的法警请求张庆方配合一下自己的工作。张庆方表示,自己配合的是法律,法庭内最大的就是法律。“审判庭不遵守法律,合议庭不遵守法律,你们法警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
“我要维护我的辩护权!这涉及到刑诉法和律师制度在海口中院还要不要得到执行!”
随后,法警表示,他再跟合议庭请示一下,确认张庆方的辩护律师身份。“如果还是跟之前答复的一样,要么到旁听区域旁听,要么你离开我们这个区域。”法警指着辩护席解释说。
另一段时长约1分25秒的视频,疑似上述法警请示后的记录。“审判长让你们把我抬走,是不是?”视频中,张庆方举着律师证说,当事人委托他作为辩护人,相关手续已于上周四向法院提交,法官助理说,需要审查一下。
据张庆方在视频中描述,法院回复他,当事人已经换过两个律师了。他说,当事人换多少个律师,只要不影响正常开庭和审判秩序,就不应该去限制。
“我明确表示,不需要因为换律师而单独给我留出时间。一天以后,他们答复说,合议过了,不允许我做(当事人的辩护)律师。”
在张庆方说完上述话后,他被多位法警当场强行“押出”法庭……
随着视频传播,这起“审辩冲突”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关注。有一位律师留言评论说,“在法庭拖延开庭三十分钟后,合议庭不敢来和张庆方律师打照面,法警将张律师强行带出法庭。”
有网友质疑说,“这是律师实务遭遇的问题,还是法院违法的问题?”“法官不和律师讲法,让法警当裁判,不如让法警当法官算了。”
也有网友说,“这种律师迟早会栽。”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换律师的情况常有之,因此引发法官不悦的情况常有之,代理身份不被认可的情况常有之,新律师遭遇会见难的情况常有之……
那么,当事人能否决定换律师?有无频次限制?哪些人会被限制担任辩护律师?
刑诉法用专门的章节来对“辩护与代理”作出规定。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从上述条文看,法律对于谁可以作为辩护人有明晰的规定。当然,也明确要求,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聚焦该起争议性事件,张庆方持有律师证,应该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视频中,他也提到,自己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手续,法官助理也有回复合议庭的审核“意见”。
刑诉法规定中对辩护人的数量有约束——一至二人,但并没有对能否更换、允许更换次数作约束。法无授权不可为。笔者的理解,既然刑诉法没有授权法院限制当事人更换律师,所以,当事人可以更换律师,只要是出庭辩护的数量不超过2人即可。
律师法在第三十二条中也有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换句话说,法律授权当事人可以更换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当然,这也不是说,当事人能随心所欲、天天换律师。毕竟,律师费不是三两块钱的事儿。另外,更换律师后,新加入者需要阅卷时间,这可能会对法院既定的庭审安排造成影响,需要双方良好沟通和协商。
律师法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这条法律规定,在基层司法办案部门的贯彻执行程度,需要通过一个个司法个案来观察。
当然,网传视频只是“片断性”地记录了这起事件。既然它引发社会关注,对于是否存在违法剥夺张庆方律师的其辩护权,期待海口中院能够公布相关情况。
最后,笔者在此说明,攥写此文只为理性探讨,绝无“惹是生非”“寻衅滋事”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