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27日从江西抚州乐安县曾春亮杀人案受害者家属康女士处了解到,康女士等人诉抚州市公安局民警辛平“网暴”案已宣判。康女士提交的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辛平在其注册的4个微博账号置顶位置登载道歉声明,向康女士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康女士等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一条涉案微博已于5月25日发布了署名辛平的道歉信,称为当时在网上的冲动言论感到后悔与自责,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消除不良影响,特向康女士等人致以诚挚的道歉。
江西一家遭人入室行凶2死1伤
受害者家属称事后遭民警网暴
2020年8月8日,江西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康女士的父母被杀害,其外甥重伤。警方查证,山砀镇厚坊村村民曾春亮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潜逃。
同年8月13日8时25分许,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再发凶案,驻村扶贫干部桂某平在村委会大院内被逃匿的曾春亮杀害。8月16日16时27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曾春亮在乐安县山砀镇航桥村附近被警方抓获。
2021年1月11日,曾春亮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宣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2021年12月,曾春亮被执行死刑。
然而案发后,康女士称,一名昵称为“摄影师老卡”的微博网友多次在网络上发布伤害她和家人名誉的言论,后康女士发现该网友为时任抚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的民警辛平。
但辛平在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摄影师老卡并不是他本人,而是抚州某喜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法院查明涉案4个微博均为辛平注册
部分涉案言论构成侵害名誉权
事发后,康女士将辛平起诉至法院,2023年6月该案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微博账号“睡不够的”(曾用昵称“摄影师老卡”)、“抚州突发”、“抚州吃货”、“抚州人家”均为辛平注册登记。
2020年11月期间,辛平通过其注册的“摄影师老卡”、“抚州突发”、“抚州吃货”、“抚州人家”微博账号以及在康女士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其中在其本人微博发表言论
3条,在康女士的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5条,在其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3条。
判决书显示,辛平辩称对于其在微博中发表的部分不当言论表示歉意,愿意向原告当面诚恳道歉并主动补偿原告精神损失。但他认为其部分言论不构成民法典意义上的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据此,名誉权被侵害应理解为除受害人本人以外的不特定公众对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表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侵害名誉的行为是否有特定指向、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是否会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等因素综合认定。
具体到该案,法院认为,辛平通过其注册的涉案四个微博账号数次发表针对“康家人”的言论,其中“帮忙扩散是为了让你发财吗?拿到钱怎么分呀”、“巨婴而已”、“真心不要脸,用带血流量换钱吸毒”等言论,明显带有贬损侮辱“康家人”名誉的字眼,足以导致看到该言论的公众会降低对两原告的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康家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康女士已通过其个人微博实名披露了真实姓名以及其与所涉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亲属关系,介绍了所涉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辛平在其微博中发表言论,针对的对象即是康女士发表的上述内容,部分评论亦是直接在康女士的个人微博评论区发布,社会公众足以从双方发布的微博中识别出“康家人”即是涉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一家、两原告是“康家人”的家庭成员。
法院表示,微博作为即时网络交流方式,受众广泛,是公众生活中重要的信息承载和言论传播工具,经统计涉案言论的阅读量将近5万,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另外,辛平明知两原告系所涉刑事案件被害人女儿,却不顾两原告当下失去至亲的悲痛之情,恶意贬损两原告,辛平存在主观恶意。综上,辛平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民警在微博公开道歉
涉案微博已发道歉声明
法院就此一审判决,要求辛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微博昵称为“睡不够的”、“抚州吃货”、“抚州突发”、“抚州人家”的4个微博账号置顶位置登载道歉声明,向原告康女士等人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道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7日,并支付康女士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康女士表示,她认可法院做出的公正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辛平已支付了相应的赔偿。
5月25日晚,涉案的微博账号“睡不够的”发布了署名辛平的道歉声明,称其曾用个人微博账号“摄影师老卡”(现改为“睡不够的”)“抚州吃货”“抚州突发”“抚州人家”对康女士及其家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发表了恶意贬损康女士及其家人名誉的不当言论,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康女士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做出了民事判决,认定其构成对康女士等人的名誉侵权。“四年来,我一直为我当时在网上的冲动言论感到后悔与自责,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消除不良影响,特向康女士致以诚挚的道歉。本人承诺不会再以任何形式发表侵犯康女士名誉权的言论。逝者已逝,惟愿安息;生者如斯,自当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