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悬赏广告征集一公司违法犯罪线索 法院判决道歉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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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面向社会征集XX违法犯罪线索,提供线索者重金奖励!”

网络上出现的个人公开征集他人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其是否具有合法性曾多次引发讨论关注。6月5日,上海宝山法院公布的一起名誉侵权案件中就涉及此类情形。主审法官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公民个人在他人未被确认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犯罪线索,很容易使他人误解,从而侵害他人名誉权。

2022年8月,郑先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悬赏广告称:“本人郑XX现面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收集上海某科技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犯罪线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请积极向本人提供线索、证据。对于提供的线索证据,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本人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罚金额给予税前万分之一的奖励报酬(不低于200元不高于500000元)。奖励报酬由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代为发放。收集时间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31日。如有重大线索提供者,本人视情况再给予另外报酬。”

上海某科技公司知悉该广告后,委托律师向郑先生发出律师函,要求郑先生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以公司认可的方式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依法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而收到律师函后,郑先生还将该律师函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并再次发布了上述悬赏广告,强调:“加钱!从明天起加钱,原有报酬上涨50%!现在是万分之一点五!”

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郑先生在朋友圈道歉7天。上海宝山法院

事发后,该科技公司将郑先生诉至上海宝山法院。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线索的征集,是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向广大群众发布的要求群众提供公安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一种手段。被告人郑先生在原告人科技公司未被确认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原告公司违法违规犯罪线索,极易使他人误认为原告人及其控股公司涉嫌犯罪,从而导致原告人社会评价程度相应降低,被告人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人的名誉权,应依法及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先生停止侵权,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悬赏广告等侵权内容,在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目前一审判决生效。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对于犯罪线索的征集,只适用于公权力,公民个人无权发布悬赏广告。公民个人在他人未被确认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犯罪线索,很容易使他人误解,导致被悬赏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侵害他人名誉权。此外,公民还享有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授权,不得私自获取、监视、窥探公民个人隐私。公民个人并不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侦查权,当公民个人为了提供刑事悬赏中所要求的信息而采用秘密手段获取公民隐私时,往往也容易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