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提出离婚,要求妻子净身出户。妻子花钱让侄女雇凶,与人一同杀害丈夫并抛尸江中,直到15年后被抓获。
日前,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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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被害人高某明(殁年38岁)有外遇后向被告人李某珍甲提出离婚,且要李某珍甲净身出户。李某珍甲不同意离婚,二人夫妻感情日趋恶化,李某珍甲便萌生了杀害高某明的犯意。
2006年2月初,为达到杀害高某明的目的,李某珍甲在贡山县城购买了安定药片、尼龙绳、头套等物品,用家中的窗帘缝制布袋,并指使被告人李某云(李某珍甲侄女)雇凶欲杀害高某明。李某云通过电话雇请和某才(另案处理),并承诺将高某明杀害后给其报酬1万元。
2月6日,和某才邀约另外三人(均另案处理)与李某云汇合一同前往贡山准备杀害高某明。当晚,因高某明未回家,李某云便安排和某才等4人入住贡山县城一招待所等候。次日早晨,和某才等4人因反悔自行返回。
同年2月20日,一男子(不能查实)主动联系李某云,询问杀人的事是否还需要帮忙。李某云征得李某珍甲同意后,让男子带人到贡山。高某明与其子等人就餐后回到家中,21时许,高某明误服下由李某珍甲事先用安定粉末替换的胶囊,之后熟睡在客厅沙发上。
李某珍甲便打电话让李某云带所雇的人到高某明家。李某珍甲、李某云与三名男子(不能查实)将高某明杀害,并将高某明的尸体装入布袋后推入怒江,李某珍甲支付给三男子1万元报酬,便各自逃离现场。
后李某珍甲带李某云前往茨开大桥将作案工具(刀、头套、鞋等物品)抛入怒江。
2006年3月13日,高某明的尸体漂出江面被他人发现后电话报警。经检验、鉴定,高某明系被人杀害后抛入怒江中,死因系颈部锐器伤死亡。
2021年4月1日,贡山县公安局民警先后将被告人李某珍甲、李某云抓获归案。
另查明,在庭审期间,被害人高某明和被告人李某珍甲的婚生子对被告人李某珍甲、李某云表示刑事谅解。
一审法院以原被告人李某珍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李某珍甲和李某云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珍甲与被害人高某明产生家庭矛盾后,指使上诉人李某云雇凶,并与被雇人员共同杀害高某明,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珍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云听从李某珍甲的安排和指使,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某珍甲因家庭矛盾就邀约李某云雇凶共同杀害被害人高某明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二上诉人亦供认,足以认定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原判根据二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二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坦白及其他量刑情节已作出了罚当其罪的判处。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