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银行近十年的名人字画被水泡,双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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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价值不菲的名人字画存放于银行保险柜,在查验时发现柜内浸水且字画发黑。日前,深圳市民李先生反映,上述字画存放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已近十年,自己每年都会查验数次,事发后自己曾与银行方面沟通多次均无果,不得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光大银行方面在提交的答辩状中表示,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光大银行方)已依据《保管箱租约》提供了保险箱,已依约履行完毕出租保险箱的合同义务,被告不具有管理原告储存物品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针对此事,奥一新闻记者联系了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相关人员,其表示,目前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银行将按照法院判决执行。而奥一新闻记者获悉,7月10日16时,此案已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件将延期审理。

市民称存放在银行的名人字画被水浸泡

李先生向奥一新闻记者表示,2013年其将多年来收藏的启功、范增等21名书画家的字、画存放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的保险柜,双方签订书面保管合同,其每年向银行交付保管费900元。

其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保管箱租约》显示,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作为出租方同意向租用人李先生出租E型06015号保管箱壹只,租用期限三个月,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租用人若决定续租,须在租期届满前不少于十四日内通知出租方并办理续租手续。



保管箱租约

李先生表示,前期尝试租用三个月后,自己便办理了续租手续。其表示,2022年5月6日,自己到银行交两年保管费时打开保险柜后发现自己存放的字画被水浸泡损坏。“当时我打开柜门之后,一股味扑来,用手一摸全是水,接着我拉出了其中一个(画/字)轴,但是轴拉出来后就断了,就是水泡久了,再拿的另外一幅也全是水。”



柜内已发黑发霉

李先生称,在保管的近十年的时间里,自己几乎每年都会到银行查验相关字画,“每次都没有发现有问题,直到2022年5月去看的时候,才发现被水泡了。”其提供的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客户出入库查询记录显示,除2019年、2021年外,李先生每年都有相关记录。



字画受损较为明显

其表示,事发后,银行方面在拍摄现场照片后曾明确承认系银行方过错,表示愿意妥善处理相关赔偿事宜,“但当时没能协商达成一致,之后银行那边就又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予赔偿。”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李先生将光大银行方面告上法庭。李先生自称,目前相关字画因被水浸泡,是否能修复还不得而知,“这批字画目前的实际价值还不好估计,能否修复以及修复的费用也没法预估,我们暂时主张银行方面赔偿500万,当然具体要以相关鉴定结果为准。”

其认为,自己将多年来收藏的字画存于银行,且签订有保管合同,同时,也按年交了保管费。自己与银行方面应当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其合同合法有效。他认为,依照双方签订合同的附件《中国光大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因保管箱设置或管理有缺陷,致租用人之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之损害者,依据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赔付。

“当前是因为银行过错导致存放的字画被水浸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应当由银行方来承担。毕竟2013年东西交给银行时是干的,现在却被水泡了。”李先生表示。

银行答辩状:为租赁合同关系,银行不具管理储存物品的义务

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方面提交的答辩状表示,原被告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光大银行方)已依据《保管箱租约》提供了保险箱,已依约履行完毕出租保险箱的合同义务,被告不具有管理原告储存物品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答辩状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实质为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租的是E型06015号保管箱及保管箱存放的场所。原告诉称的“损失”,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保护承租人隐私,被告无权获悉,原告也无需告知,实际也并未告知被告保管箱究竟存放了什么物品,出租人只对保管箱本身安全性负责,不对承租人存入物品的质量和数量负责,保管箱外部无破损痕迹,且对开箱次数情况等做了登记,对保管箱的安全性做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被告仅仅是为原告提供保管箱租赁服务,在服务过程中,被告是按照保险箱的大小收取非常有限的租金(900元/年),而非按照保管箱内的物品价值收取保管费用。法院应当在调查清楚后将案由更改为租赁合同纠纷。



保管柜

答辩状表示,原告因自身过错行为未按照《保管箱租约》约定将其储存的物品放置在保险箱内而导致其物品自然受潮受损的,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明确,被告向原告出租保管箱壹只,原告应对保险箱内的物品存放持审慎态度,并且应将物品先放置在保管箱后,再放置到相应的租赁场所。被告不对保管物品进行登记、管理,若因自然原因导致物品受损的,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光大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

此外,银行在答辩状中还表示,原告作为字画收藏爱好者,其理应知晓字画保存要求高于一般物品,但其却仍将易自然受潮受损的字画存在低层保险柜内,且不按照要求先将其物品置放在保险箱内,再存放在柜中。被告已对保管箱的安全性做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已有24小时空调、抽风机等设备。不能苛责被告保管具备博物馆存放文物的条件,原告在明知其存入物品的易受潮的情况,不仅未采取谨慎封藏措施,如密封、防水封存保管等设计,还罔顾《保管箱租约》《中国光大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的约定,丢弃保险箱,随意将物品置放在保险柜中。由此导致的自然受潮受损属于因原告的原因未妥善存取箱内物品而发生的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答辩状称,原告自2013年10月18日开箱后,从2013年至2020年4月期间、每年多次前往被告处开箱存取查看物品,但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却从未开箱存取查看物品,尽管其在2021年12月7日到被告处交过费用。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物品在存放之前就已经损坏或受潮。

案件已开庭,将延期审理

针对此事,奥一新闻记者联系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方面,相关人员表示,目前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银行将按照法院判决执行。而对于奥一新闻记者提出关于物品损坏原因等其他采访问题,其未给予回应。

奥一新闻记者获悉,7月10日16时,此案已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庭上,双方交换证据,同时李先生一方向法院提交了价值评估鉴定申请,案件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