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噪音扰民维权,获赔1万后被判“敲诈勒索罪”

文章来源: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被阅读次数

因为三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湖南女子周小兰陷入了数年纠葛之中。

2017年8月起,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石头坑村附近一项目施工过程中,每天有上百台渣土车来回经过,携来大量灰尘,且持续的轰鸣声从下午一直响到次日清晨。当地居民周小兰不堪其扰,便向相关单位反映此事,均未得到彻底解决。于是,她选择在渣土车必经之路上进行阻拦,要求施工单位降尘并调整作业时间。

此后,几家施工方与周小兰签订了三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共计支付1.05万元赔偿款。2019年8月,当地警方以周小兰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周小兰本人照片 受访者供图

周小兰不服判决,并在之后几年进行上诉、申诉。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之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本案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理由是“申诉人周小兰经多次依法通知后拒不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院庭审,后经多次依法通知仍不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对此,周小兰不予认同,她称自己并不是拒绝参加庭审,而是自始至终未收到法院的书面传票。

今年5月,周小兰再次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要求撤销“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的刑事裁定并改判其无罪。7月10日,周小兰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应,称其刑事申诉不适用立案登记制,法院正在对其申诉请求进行研究。

渣土车在夜间作业 受访者供图

女子举报渣土车扰民获赔1万余元

2017年8月起,湖南宁乡人周小兰遭遇了一件烦心事。因为自家住房附近的一项目施工,上百台渣土车来来往往,卷起的大量灰尘以及长时间的轰鸣声让其苦不堪言。

据周小兰讲,这些渣土车一般从下午五点左右工作到第二天清晨。“灰尘特别大,房间里都是灰,而且长时间的轰鸣声让我晚上根本没法入睡。”周小兰说,她本来以为这种情况也就持续几天,便想忍一忍,但后来见施工并未有停止的意思,于是就跟村委会进行了反映,后又陆续向环保局、城管局、市民热线反映此事。

新黄河记者获取的一份受理于2017年8月8日的《长沙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显示:“市民来电反映,城郊乡(现为城郊街道)石头坑村石山砖厂连续五六天很多运渣土车出入,导致有很多灰尘,请相关部门解决。”长沙市12345当月回复称,此事已接受多次投诉,每次投诉均按程序进行整改并反馈。项目建设之需,白天不能动工,只能晚上运输(按县里要求),施工单位也采取了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扰民。现再次督促施工方加强降尘和冲洗且晚上12点后禁运,此处理情况已报城管局,并达成一致意见。

长沙市民服务热线回应 受访者供图

但周小兰称,此后,相关情况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于是,她选择在渣土车必经之路上进行阻拦,要求施工单位降尘并调整作业时间,停止扰民行为。

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4月8日,三家施工公司先后与周小兰达成三次“纠纷协议”,分别赔偿了4500元、4000元、2000元,并签字确认。这3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中,还注明了相应法律规定,即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赔偿。

周小兰告诉新黄河记者,所谓赔偿都是施工方主动上门协商,自己此前并未提及赔偿之事。但她也承认,“纠纷协议”是她拟定的,并征求了对方同意。

周小兰与施工方签订的《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其一)

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获刑一年、缓刑两年

让周小兰没想到的是,1.05万元的赔偿款,成了她“敲诈勒索”的罪证。

2019年8月16日,周小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1月2日,检方对其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至2018年,时常有施工运渣车从周小兰自建房附近的道路经过,周小兰以运渣车噪音灰尘扰民等为由,采取站在路上强行拦车等威胁方式,向施工方索取费用,3家施工方被迫支付共计1.05万元。检方认为,周小兰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相关判决书显示,庭审时周小兰辩称渣土车方侵害其合法权益,与渣土车方签订的灰尘噪音扰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律师也称,侵权方的赔偿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周小兰不存在敲诈行为,双方签订协议书后,侵权问题已妥善解决。同时,本案以敲诈勒索罪启动立案及受理,是在没有明确的报案人的情况下,贸然启动,存在程序违法。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表明涉事房屋非周小兰唯一必住房屋,周小兰以必须在该处居住为幌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阻工,迫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与其签订“纠纷协议”,从而达到掩盖其敲诈勒索财物的非法目的,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受访者供图

2020年7月,宁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小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周小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周小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她坚持认为,渣土车方的施工行为,对自己造成了伤害,因此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系民事行为,她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0年12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法院认为,针对周小兰提出的其与渣土车队达成的赔偿协议系民事行为,其获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不具有敲诈勒索目的的说法,经查可以证实,案发时,周小兰一家并非实际居住在其待拆迁房屋内,其以拦路阻工等方式,威胁、要挟被害人,迫使被害人向其给付相应费用,其实际上系以妨害其居住为由,而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针对周小兰提出本案公安机关立案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在2019年5月29日对本案决定立案之前,已于5月7日、5月9日、5月10日分别受理被害人周某、被害人鲁某某、被害人高某某控告周小兰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并形成笔录,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遂予以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但周小兰则一直喊冤称,事发时,她本人就居住在涉事房屋中,事后也曾联系过村委成员为其证实。据其提供的通话录音记录显示,村委成员高某某证实,周小兰涉事自建房一直有人居住;与其签订协议的鲁姓以及姜姓施工方负责人称,周小兰并未对他们进行敲诈勒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受访者供图

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法院再审裁定“已撤回申诉”,当事人称未接到书面传票

2023年12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本案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理由是“申诉人周小兰经多次依法通知后拒不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院庭审,后经多次依法通知仍不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

对此,周小兰不予认同,她称自己并不是拒绝参加庭审,而是自始至终未收到法院的书面传票。周小兰说,在这个过程中,她没有收到法院提供的书面材料,曾有自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人给她打过电话,但她询问对方姓名及职务,对方并未告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 受访者供图

周小兰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对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规定,即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可以将诉讼文件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因此,她坚持认为仅通过电话、闪信告知开庭信息的方式,构成程序违法行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8日按“申诉人撤回申诉处理”裁定终结了该案,这是剥夺了投诉人的再审申辩权。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周小兰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递交了刑事申诉状,要求撤销“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的刑事裁定并改判其无罪。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 受访者供图

今年6月,周小兰在湖南省“百姓呼声”平台上投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23)湘01刑再1号申诉案件有案不立”。7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和第十八条第二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之规定,该刑事申诉不适用立案登记制,本院正在对申诉请求进行研究,请保持通信畅通,等待答复。

7月11日,新黄河记者多次拨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均未接通。

日前。针对周小兰所说的涉事房屋居住以及敲诈勒索一事,新黄河记者致电村委成员高某某,了解事发时涉事房屋是否有人居住,对方称“居住是有人居住的,但不是长期居住,调查要就事论事”。在三家施工单位中,第一家签字负责人姜某某回应称,“具体有法律决断,自己说了也不算”;第二家签字负责人鲁某某得知记者身份后随即挂断电话;第三家签字负责人周某电话未能接通。

查看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