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男子被砍数刀反击 不起诉决定被撤后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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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审席上,被告人郝建宇如此回忆案发经过:小区门口灯光晦暗,郭?俊拿着菜刀突然出现,径直朝他头砍去。被连砍数刀后,友人王雷笛上前夺刀;受伤的他跑离现场,途中再遭袭击,面部被砖头击中;他抢下砖头,反手抡向郭?俊头部......

案发前,郝建宇和郭?俊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做过多年小学老师的郝建宇恐没料到,那点争执最终会酿成一死一伤的冲突,他和友人也因此身陷囹圄,数个家庭亦被卷入司法漩涡。

案发21天后,被抡砖反击的郭长俊因重度颅脑损伤不治身亡。随后,郝建宇、王雷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检察机关起初认为,郝建宇是“防卫过当”,决定对其不起诉。但该决定在近一年后遭到上级检察院撤销,案件再次被移送审查起诉。

今年4月,这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一审落槌:郝建宇获刑十年,而王雷笛则被“判三缓四”。对此,二被告人坚称无罪,均提出上诉。上月,该案由兴安盟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从“防卫过当”到“故意伤害”,从“不起诉”到“判刑十年”,此案仍疑点重重,深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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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砍后抡砖反击,砍人者不治身亡

触发命案的也许只是一场“误会”。

2020年8月17日晚上,与朋友聚餐后,喝了酒的郝建宇让王雷笛开车去伊林小区。郝建宇说,白天帮吴雪芬家小孩借的教材缺了几本,他去当面问问。王雷笛记得,郝建宇在车上跟吴雪芬通过电话后,和一男子发生了争吵,“说是郭?孩给他打的电话,好像怀疑他和??媳妇有事。”

郭老孩是郭?俊的外号,他曾受雇于郝建宇,与其因2400元工钱问题起过争执。而吴雪芬则是郭?俊的前女友,据吴雪芬回忆,郭?俊当晚到伊林小区跟她借钱,“(同时)我接到郝建宇的电话,说他帮我??借教科书的事。”

通话记录显示,郝建宇当晚三次拨通郭?俊的电话,最后一次通话在21:23,持续近9分钟。当晚9点半左右,王雷笛开车抵达伊林小区东门。据郝建宇描述,车停在东门后,他下车打电话,突然遭到郭?俊持刀追砍。

“等我将电话揣好后,感觉我身体左侧有?个?影过来了,紧接着我头部左侧就麻了。我回头看到了郭?俊,这时候郭?俊?菜?砍到了我额头左侧、眼眉上?的地?......”郝建宇称,他被郭?俊连砍了四刀,头部和左手均有受伤。

上述冲突画面被小区监控拍下,但视频画面因夜间照明不良而肉眼难辨。监控录像《技术分析意见书》仅显示,郭?俊与郝建宇发生肢体冲突,郭?俊多次冲向郝建宇,“扭打在一起”。

图:案发第一现场监控画面

在车上的王雷笛回忆称,他看见郝建宇被郭长俊砍伤后,即刻下车制止,“借着??灯,我看?郝建宇脑袋已经往下淌?。那个陌?男?右?拿?朝郝建宇脑袋上砍,郝建宇往后躲......我就上前?左?使劲掰他?指头,?右?捏着好像是?把和?身的连接处,把菜?扔到伊林?区东?的草丛?了。”

监控录像显示,郭?俊与郝建宇发生肢体冲突后,径直向小区大门左侧(北边)跑去,直至脱离监控视线。而郝建宇与王雷笛在小区门口停留约17秒后,郝建宇也往大门左侧离开,王雷笛则往反方向离去。

在伊林小区东门向北约58米的人行道上,郭?俊与郝建宇再次发生肢体冲突。

据郝建宇描述,他向北跑不久,郭?俊突然出现,用砖头朝他面部左颧?处打了?下。他随即将郭?俊的砖头抢下,反手抡向其头部,“当时?砖头打在郭?俊头部左侧”;另据王雷笛回忆,他开车追上郝建宇后,看见郭?俊“拿砖头抡郝建宇”,便上前踹了郭?俊两脚。被踹倒后,郝建宇?砖头打了郭?俊的头部。

案发第二现场没有监控,但有两位证人曾目击郝建宇用砖头击打郭?俊。

据郝建宇事后指认,他抡砖反击的位置在伊林小区13号楼东侧路边。案发时,小区16号楼居民魏建文正在阳台抽烟。69岁的魏建文向警方回忆称,当时他听见有人喊“你都砍我三刀了,还砍不砍了”,随后看到13号楼东侧有两名男子在吵架,互有推揉。魏建文称,声称被砍者(郝建宇)往对方男子(郭?俊)身上砸东西,“听着像是石头。”他目睹郭?俊被砸了四下,第二下被砸的是头部。随后,一名女子从南边跑来,边跑边喊“别打了”,郝建宇随即停手。

该女子即是闻讯赶来的吴雪芬。吴雪芬称,待她到?区东?,“看?郭?俊正躺在路边,有?个年轻男性正在踢郭?俊,郝建宇正在?砖头打郭?俊的脑袋。打了?下,我就上前拉架,郝建宇?我拦着,他就停?了。”

案发当晚,郝建宇和郭长俊均被送医治疗。而郭长俊因病情危重,先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于案发21天后,即2020年9月7日死亡。经司法鉴定,郭长俊的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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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不起诉决定遭撤销,被砍男子获刑10年

郭长俊之死,让冲突事件的性质陡然升级。

2020年9月9日,郝建宇、王雷笛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但在刑拘37日后,两位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对于命案嫌犯,侦查阶段得以取保,往往意味着案件存在转机。

彼时,这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当地司法机关内部面临争议:郝建宇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检察机关起初的定性是“防卫过当”。笔者获取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19日,阿尔山市检察院决定对郝建宇不起诉。检方称,郝建宇反击是为“使其人身免受郭长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一周,郝建宇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刑事谅解。相关补偿协议显示,郝建宇在前期垫付5.3万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补偿被害人近亲属33万元,后者承诺不再追究郝建宇的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郝建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且被害人郭长俊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对郝建宇免于刑事处罚。”

但悲剧并未就此收场。

不起诉决定作出近一年后,2022年1月14日,内蒙古兴安盟检察分院撤销了该《不起诉决定书》,并将该案移送阿尔山市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

此时,阿尔山市检察院推翻了“防卫过当”的定性。今年1月4日,阿尔山市检察院对郝建宇、王雷笛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郝建宇与王雷笛驾车到伊林小区东门口与郭长俊相遇,郭长俊使用菜刀将郝建宇头部、手部砍伤,王雷街将郭长俊手中菜刀抢下扔到路边草丛中,郭长俊随即离开现场从伊林小区东门南北道路向北跑去。郝建宇与王雷笛在伊林小区东门处短暂交流后向郭长俊离开方向赶去,在伊林小区13号楼东侧路边,郝建宇与郭长俊发生争吵并厮打,王雷笛驾车赶过来后,连踹郭长俊两脚致其倒地,郝建宇使用砖头击打郭长俊头部数下,吴雪芬赶到现场制止。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郝建宇、王雷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4月3日,案发三年半后,一审落槌。郝建宇因故意伤害罪获刑十年,而王雷笛作为共同犯罪的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图:一审判决书

从“防卫过当”到“故意伤害”,从“不起诉”到“判刑十年”,司法机关背后如何考量,笔者暂无从查证。但对比检察机关上述两份文书,可以发现指控的部分核心事实存在前后不一。

被撤销的《不起诉决定书》称,王雷笛将郭长俊手中的菜刀抢下后,“郝建宇挣脱郭长俊后沿着伊林小区东门东侧马路向北跑去,郭长俊与王雷笛在伊林小区东门处短暂交流后继续向北追赶郝建宇”。这一事实与伊林小区监控反映的实际情况不符,而后作出的《起诉书》对此予以更正。

但在《起诉书》中,检方未再提及郝建宇左侧颧骨骨折的相关事实——此前的《不起诉决定书》则表示,“郝建宇在向北跑的过程中被追赶其的郭长俊用彩砖打击其左侧颧骨部位,造成郝建宇左侧颧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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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郝建宇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二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而在郝建宇抡砖反击时,郭长俊的不法侵害是否仍在进行,是认定郝建宇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关键。

一审法院认为,郭长俊被夺刀后,向北跑是为了“逃离现场”,郝建宇面临的“不法侵害”已然结束;而郝建宇朝郭长俊同方向赶去,在郭长俊被踹倒后,仍使用砖头多次击打郭长俊要害部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对此,郝建宇在庭审中辩称,被砍伤的他向北离开现场是为了赶往医院,而非追赶郭长俊。地图显示,在伊林小区东北方向数百米处确有一家医院。

据郝建宇的当庭陈述,在前往医院途中,他先遭郭长俊持砖袭击,击中左颧骨,随后才抡砖反击。据法医学鉴定,除了左额部、左耳后枕部、左颞顶部、左手小指有瘢痕,郝建宇的左侧颧?存在骨折。对此,司法鉴定意见称,“郝建宇左侧颧弓骨折为钝器伤,砖块可以形成。”

该案二审辩护人告诉笔者,“郝建宇左侧颧弓骨折”是本案的关键点,一审判决忽略了该细节,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郭长俊并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逃离现场’,而是去寻找新的凶器,再次攻击郝建宇,郭长俊对于郝建宇的不法侵害从未结束。”

辩护人分析称,在案证据证明,郝建宇的左侧颧弓骨折并非由郭长俊持刀追砍形成,而是被郭长俊用彩砖击打形成。“魏建文和吴雪芬作为本案的目击证人,他们仅看到后面郝建宇反击郭长俊的部分案件事实,而两人未看到的部分,正是郭长俊在摄像头拍摄区域外先用彩砖攻击了郝建宇这一关键细节,否则郝建宇左侧颧弓骨折伤口无法解释。”

辩护人认为,若在案证据可证明郭长俊在监控拍摄区域外对郝建宇的不法侵害仍在持续进行,郝建宇的反击行为则具有正当防卫的基础,其适用“特殊防卫”条款。

据悉,“特殊防卫”条款即指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郝建宇的防卫行为造成郭长俊的死亡结果是令人遗憾的,但鉴于郭长俊此前对郝建宇的侵害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法院仍应当适用特殊防卫规定,无须考量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辩护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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