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扰民的小饭桌合法合规无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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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商报》报道,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京能家园业主投诉小区内小饭桌泛滥,招收学生超千人,导致道路拥挤、噪音扰民及环境恶化。

据业主反映,每天中午放学和下午放学两个时段,一千多个孩子同时涌进小区,使本来就狭窄的道路变得极其混乱、拥挤不堪。而且有些孩子吵闹声特别大,影响到业主休息。有些调皮的孩子还随地小便,臭气熏天。电梯里挤满了小朋友,楼道里到处是垃圾,厨余垃圾也逐渐增多。尤其是炎热的夏季,大量厨余垃圾来不及清理,堆积在垃圾桶旁,散发着难闻的气味。

小饭桌的存在对于学生家庭尤其是双职工家庭而言犹如雪中送炭,孩子们放学后不仅有了就餐之所,更能休息与学习,缓解了家长们无暇顾及子女的忧虑。官方对此亦持开放态度,认为只要符合相关规定,这样的服务形式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随着小饭桌规模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的噪音、交通拥堵等问题也开始让不少居民感到不满甚至反感。在呼市,部分小学生的就餐休息权,与小区居民的休息权、隐私权之间,似乎成了一道难以调和的命题。早在2013年9月,当地媒体就报道过呼和浩特市民智苑小区居民投诉小饭桌扰民问题,十多年过去了,这个问题似乎还是没解决。

尽管业主多次向物业和区政府投诉,但官方表示,经查,这些小饭桌都符合相关程序要求,合法合规,无法取缔,建议小区与业者签署不扰民协议、并加强交通疏导等措施,以缓解问题。

这一现象也不只出现在呼和浩特,全国其他地方也有诸多类似案例。虽然各地针对小饭桌扰民等问题多次整治,但效果不佳。

小区自治:为“一个人”与“所有人”的权责划界

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称小饭桌符合要求,应该指的是符合该市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个办法,没有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性质进行限制。因此,有很多托管机构选择了在成本更低的居民住宅内开展服务。

但是,该市没有规定,不等于就可以在住宅里办小饭桌,开展经营活动了。因为在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对住宅转为经营性用房有规定。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根据这一规定,能不能在住宅内进行经营活动,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法律法规允许了,也要看住宅区的管理规约如何规定,并需要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这一规定,体现的是小区业主自治的精神。

在现代城市生活中,小区不仅是居住的空间,更是一个共同体,是社区文化的载体和邻里关系的纽带。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法律法规赋予了业主对小区自治的权利。

小区自治是指在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形式,由全体业主共同参与小区事务管理的一种模式。一个人购买了商品房,拥有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也就成为所在小区的一名业主。作为业主,你和你的邻居们共同决定如何让你们的居住环境变得更美好、更和谐。这就像一个大家庭,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共同参与决策和管理,也有责任遵守共同制定的规则。

哪怕是法律法规允许,小区业主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方式,制定小区管理规约,限制甚至禁止小区内的住宅变成经营场所。

从小区自治的角度出发,如果大多数住户认为,将住宅转变为商用性质的小饭桌经营,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大家共同的生活品质,完全可以通过集体协商达成共识,限制此类活动的发展。

即使是整个小区的管理规则允许在住宅内经营,经营场所周边受到影响的业主,也能以“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身份,禁止在自家附近的住宅内经营小饭桌。

小饭桌的运营者,无论是自己拥有产权的住宅,还是租赁的,都不能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无视邻近业主的权利。

“相邻权”是又一道权责边界

民法中,有一项权利叫“相邻权”,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八条)。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能够和谐共处。

近年来,业主之间围绕“相邻权”打官司的事件不少。北京石景山法院2020年公布了5 个涉相邻关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住在北京石景山区某小区的刘某和葛某是邻居,刘某住楼下,葛某住楼上。他们两家之间有一个露天的天井。葛某为了安全,在自家窗户外面装了一个防护栏,还在下面垫了层板子,放了一堆东西。但是这个防护栏和杂物正好挡在刘某家厨房和卫生间窗户的上方。

刘某觉得这样很不方便,因为油烟排不出去,阳光也照不进来。他希望葛某能把这些杂物清理掉。但葛某不这么认为,他说装防护栏是合法的,放东西也是他的权利。

双方因此事产生矛盾已持续十余年,多次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社区居委会、街道及派出所多次进行协调,但双方对解决方案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受理此案,审判团队联合社区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葛某主动将天井护栏内隔板和杂物移除。

法院指出,石景山区老旧小区居多,在窗外自行安装护栏并在护栏内堆放杂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安装护栏大多以防盗安全为目的,但即使不违反行政部门的规定,安装护栏堆放杂物的行为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并对楼下住户的采光、通风等权利造成损害。如果构成损害,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小区内的许多日常活动都可能涉及“相邻权”的问题。比如,噪音控制、垃圾处理、绿化维护等。通过明确“相邻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制定出更为细致的行为准则,指导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当小饭桌现象中,房屋出租方或使用方的利益与其他业主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相邻权”提供了一种法律框架,法院可据此判案。

因此,无论是自家经营小饭桌,还是出租房屋供他人经营小饭桌,都须充分考虑对邻居和周围环境的影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不能让其他业主承担小饭桌的负外部性

经济学视角下审视这一问题,小饭桌存在着明显的“负外部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垃圾处理不当等负面影响超出了合理界限,构成了对周边居民生活的侵害。

为了缓解这些小饭桌带来的负外部性,需要付出实际的经济成本。上千名小学生扎堆一个小区,为了解决家长来接送在小饭桌就餐休息的孩子引发的交通拥堵,小区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道路改造;为了改善厨余垃圾带来的环境卫生问题,需要增加清洁人员和设备;为了保障社区及学生安全,需要加强治安管理和消防设施建设。这些额外的成本最终都会转嫁给全体业主,从而增加了他们的生活负担。

就此,要求小饭桌经营者采取措施减轻干扰、改善管理或是给予小区其他业主适当补偿,或者搬出小区,都是合情合理的诉求。

尽管小饭桌为学生家庭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觑。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更需鼓励小区业主主动发挥自治权,加强对小饭桌房屋出租方、运营方的制约,保护业主权利,维护美好宜居的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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