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越野车在高速公路上被后方大货车追尾,导致除了驾车的郝女士幸存外,乘车的丈夫、儿子及保姆均不幸身亡。事后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货车司机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经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涉事货车司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月14日,当事人郝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此次事故给她和家人带来了无尽的悲痛,她不服缓刑的判决,后经过检察院提起抗诉,现绵阳市中级法院已作出再审决定。
货车高速追尾致3人死亡
郝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回忆,2023年8月5日,她和丈夫、3岁的儿子及保姆一行4人,去北京看望重病的父亲后驾车返回成都。行驶至京昆高速绵阳段时,遭遇了堵车,她驾车停在车流后方,然而一辆重型货车从左后方撞过来,导致她驾驶的SUV越野车完全变形,车上4人仅她1人得以幸存。
事故现场 (受访者供图)
郝女士表示,她有多年驾驶经验,加上车上有小孩,所以开车都是小心翼翼。当时高速是单向两车道,她本来行驶在左侧超车道,看导航提示前方堵车已变成“紫红色”,在确认后方无来车的前提下,将自己的车辆变到右侧车道,停在车流末尾。为了更好地观察路况,她将车辆向左侧尽量靠近了超车道的虚线,也正是这一举动,才得以让郝女士幸免于难。
事发时的影像资料显示,郝女士驾驶的黑色越野车后排被完全撞扁,车头钻入了前方货车的下方,后方追尾的大货车车头受损,挡风玻璃破碎。
“因为我比较高,所以座位调得靠后,但撞击也把我推到了方向盘上,如果我座位靠前一点,可能我也不会活下来。”郝女士表示,当时她丈夫正在后排哄儿子,保姆则坐在副驾驶位。撞击发生后附近的司机乘客赶来帮忙救援,涉事的货车司机也参与其中,但遗憾的是,她家人和保姆的生命已无法挽回。
郝女士丈夫过去经营一家火锅店,她则从事婚庆主持工作,家里经济条件尚可,儿子也乖巧懂事。本来一家人的生活朝着幸福稳步前行,但这样的意外,让这个家现在只剩下她一个人。
一审被告人被判三缓五
货车司机邓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23年12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703刑初506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5日,被告人邓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右前方客货车道内由郝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并将该车辆推撞上前方的货车,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5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邓某主动打电话报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3人死亡、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邓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邓某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积极参与受伤人员的抢救,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邓某不是车辆的实际经营者,该事故的原因是经营者没有严格履行其职责,导致车辆性能降低,发生事故。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事故现场(受访者供图)
检察院提出抗诉
判决作出后,郝女士不服该判决,认为本案缓刑适用不当,遂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郝女士的申请抗诉中写道,案件办理过程中,涪城区法院从未通知被害人判决结果,更未向被害人及家属出具过判决书。邓某也从未通过任何渠道主动赔礼道歉,其辩护人以及家属也从未进行过任何慰问表示歉意。
另外,郝女士提出,司法鉴定报告显示涉事货车有多项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该车第一轴左、右两侧制动器事故前失效;第五轴左侧制动摩擦片、第六轴右侧制动摩擦片、第六轴左侧制动摩擦片、上片及下片部分区域无新鲜摩擦痕迹,分析认为以上制动器摩擦片无新鲜摩擦痕迹区域与制动鼓在制动器工作中未发生摩擦,导致制动器制动效能降低;第一轴制动器、第二轴、第五轴左侧制动器、第六轴制动器均存在安全隐患,将导致车辆制动效能降低。
郝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后对方保险公司进行了经济赔偿,在一审审判期间,她并未再提出什么附加诉求,但她也未向对方出具谅解书。
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答复郝女士称,经该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现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根据郝女士收到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公开审理、未及时向被害人送达判决书、未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意见,审判程序违法;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缓刑适用不当,为维持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法提起抗诉。该案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
邓女士祭奠丈夫和儿子(受访者供图)
受害人谅解与否影响缓刑判决
距离事发过去已经一年多,郝女士仍无法从伤痛中走出,她的社交账号头像仍然是一家三口的卡通画。“我自己遭受了痛苦,但我并不是想把这个痛苦转嫁给对方。”郝女士表示,她只是要求对方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个合理合法的结果告慰离世的家人。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分析认为,本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主体看,邓某作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从犯罪客体上看,其行为侵害了交通运输安全。虽并非有意制造事故,但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其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郝女士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而引发连环碰撞,其行为与严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且明确的因果关系。
胡磊律师介绍说,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法院认定邓某符合上述条件,但被害人最大的质疑就是,案件中‘情节较轻’与‘悔罪表现’存在逻辑矛盾。”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也表示,司法实务中,在交通肇事罪案件的量刑过程中,受害人谅解是影响缓刑判决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真诚悔罪并获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适用缓刑。然而在本案里,邓某及其家属从未向郝女士赔礼道歉,也未进行任何慰问,完全没有展现出应有的悔罪态度,更未得到郝女士的谅解。在此种情形下,邓某仅因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对于郝女士而言,实在难以接受,也有违司法惯例。”
郭刚说,绵阳涪城区法院的这一缓刑判决,未能充分体现出对严重交通肇事行为的司法态度,无法慰藉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也难以缓和社会矛盾,难以让公众感受到法律对这类严重犯罪行为的足够威慑力。
缓刑需论证“情节较轻”的合理性
此外,胡磊律师提到,绵阳中院此次适用的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发现存在错误时启动的再次审理程序。
郭刚分析说,“郝女士作为受害者,对判决结果深感不满,于是向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这成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关键环节。涪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问题,进而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由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中院抗诉,随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
胡磊律师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它能够及时纠正原审判决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确保有罪的人受到恰当的刑罚处罚,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得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了保障。“再审法院如果认定原判缓刑不当,可能撤销缓刑,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维持缓刑,则法院需要详细论证‘情节较轻’的合理性,并纠正程序瑕疵。”
郭刚则表示,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检查义务,不可将责任推诿给车主,“司法机关则需在判决中充分回应被害人、社会关切,通过公开说理弥合法律专业判断与朴素正义观的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