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引发了公众关注:周某某,93岁,强奸罪,有期徒刑十五年,看守所因“其生活不能自理”而拒绝收监。
这一系列元素结合在一起,拨弄着公众敏感的神经。真不能收监,让要强奸犯事实上“逍遥法外”吗?很多人发出了朴素的疑问:为什么有“能力”强奸,坐牢就“不能自理”了?
澎湃新闻从邵阳中院获悉,周某某于2022年犯罪,涉侵犯未成年人,法院依据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重判15年有期徒刑。
按我国的《刑法》,单项罪名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就是15年。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量刑分为两档,一档是3年到10年,只有构成法定加重情节的强奸罪行,才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死刑,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等等。
也就是说,仅仅从目前周某某“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所披露的有限信息,以及长达15年的“顶格”有期徒刑,就可以推断出周某某对相关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行是极其严重的,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也是极大的。
但是,周某某于2022年犯下了强奸罪行,如今却是93岁高龄,看守所以“其生活不能自理”而拒绝收监,人民法院做出的15年重判,事实上难以得到执行。这是让人相当沮丧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3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中包括“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近年以来,我国司法系统持续整治“纸面服刑”“提钱出狱”问题,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流程。包括这一次邵阳中院公布周某某“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也是严格落实法律要求,推动司法的阳光化。
就案件本身而言,93岁老人如果确属“生活不能自理”,依法的确可以不收押。但是,合法操作未必是合情理的,这个高龄罪犯犯下如此可耻可鄙的罪行,却因为身体原因逃脱了法律的严惩。
“亡羊补牢”,在91岁强奸犯难以收监成为尴尬的事实之后,该追问教训是什么?改变在哪里?虽然犯罪的老人只是极少数,但是我国法律审判、关押、执行、改造制度应有足够的包容度,提升刑事制度的普在可及性,不能让个别老年人事实上成了法律管不住、警察不敢抓、监狱不收押的“法外暴徒”。
首先,有必要提升看守所、监狱对老年犯罪分子的关押、矫治能力,做到“应押尽押”。有必要推动看守所、监狱的“适老化”改造,软件、硬件要做全面提升,完善相应管教人员、医护人员的配备。这不仅是体现对老年服刑人员的人道原则,更是彰显对老年服刑人员的严肃司法态度。通过提升关押能力,压缩老年罪犯因“生活不能自理”而无法收押的政策空间。
很多年前,一些监狱因为软硬条件不健全,对关押艾滋病罪犯有一定畏难态度,一度“艾滋病感染者难收监”成了司法业内突出的问题。之后,监狱系统通过推动艾滋病专管监区建设等有效治理措施,化解了这个矛盾,对艾滋病罪犯实现了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
同理,我国正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也难免会出现相当数量的老年人罪犯。这些人的身体健康条件普遍不佳,所以要提升监狱对这些老年罪犯的关押能力,尽量压缩无法收押的情形、避免“法律白条”现象。
其次,希望看守所、监狱系统有更多的司法担当,面对高龄老年罪犯要坚持严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克服为难情绪,做到“应押尽押”。此外,对于看守所、 监狱系统的考核、监督标准,也应做出合理修正,针对高龄服刑人员事实上易出风险的现实,要避免粗暴的“一刀切”的考核。
第三,90年多岁的耄耋老人居然还能犯下性侵罪行,也在提示我们: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和干预,女童性侵防范应升级,不要想当然地对一些性侵“死角”麻痹大意,世界上不仅有“坏叔叔”,还可能有 “坏爷爷”。
93岁老人犯下性侵罪行,依现行的法律以及看守所客观的收押条件难以收押,虽然形式“合法”,却不应该是正义该有的样子。这起极端个案在提示我们,要推动看守所、监狱软硬件的“适老化”改造,在坚持法治原则、人道原则的基础上,对老年罪犯实现“应押尽押”“一个也逃不掉”。法律的执行结果应该是公正,而不应该是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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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元素结合在一起,拨弄着公众敏感的神经。真不能收监,让要强奸犯事实上“逍遥法外”吗?很多人发出了朴素的疑问:为什么有“能力”强奸,坐牢就“不能自理”了?
澎湃新闻从邵阳中院获悉,周某某于2022年犯罪,涉侵犯未成年人,法院依据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重判15年有期徒刑。
按我国的《刑法》,单项罪名适用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就是15年。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量刑分为两档,一档是3年到10年,只有构成法定加重情节的强奸罪行,才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死刑,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等等。
也就是说,仅仅从目前周某某“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所披露的有限信息,以及长达15年的“顶格”有期徒刑,就可以推断出周某某对相关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行是极其严重的,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也是极大的。
但是,周某某于2022年犯下了强奸罪行,如今却是93岁高龄,看守所以“其生活不能自理”而拒绝收监,人民法院做出的15年重判,事实上难以得到执行。这是让人相当沮丧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3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中包括“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近年以来,我国司法系统持续整治“纸面服刑”“提钱出狱”问题,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流程。包括这一次邵阳中院公布周某某“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也是严格落实法律要求,推动司法的阳光化。
就案件本身而言,93岁老人如果确属“生活不能自理”,依法的确可以不收押。但是,合法操作未必是合情理的,这个高龄罪犯犯下如此可耻可鄙的罪行,却因为身体原因逃脱了法律的严惩。
“亡羊补牢”,在91岁强奸犯难以收监成为尴尬的事实之后,该追问教训是什么?改变在哪里?虽然犯罪的老人只是极少数,但是我国法律审判、关押、执行、改造制度应有足够的包容度,提升刑事制度的普在可及性,不能让个别老年人事实上成了法律管不住、警察不敢抓、监狱不收押的“法外暴徒”。
首先,有必要提升看守所、监狱对老年犯罪分子的关押、矫治能力,做到“应押尽押”。有必要推动看守所、监狱的“适老化”改造,软件、硬件要做全面提升,完善相应管教人员、医护人员的配备。这不仅是体现对老年服刑人员的人道原则,更是彰显对老年服刑人员的严肃司法态度。通过提升关押能力,压缩老年罪犯因“生活不能自理”而无法收押的政策空间。
很多年前,一些监狱因为软硬条件不健全,对关押艾滋病罪犯有一定畏难态度,一度“艾滋病感染者难收监”成了司法业内突出的问题。之后,监狱系统通过推动艾滋病专管监区建设等有效治理措施,化解了这个矛盾,对艾滋病罪犯实现了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
同理,我国正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也难免会出现相当数量的老年人罪犯。这些人的身体健康条件普遍不佳,所以要提升监狱对这些老年罪犯的关押能力,尽量压缩无法收押的情形、避免“法律白条”现象。
其次,希望看守所、监狱系统有更多的司法担当,面对高龄老年罪犯要坚持严格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克服为难情绪,做到“应押尽押”。此外,对于看守所、 监狱系统的考核、监督标准,也应做出合理修正,针对高龄服刑人员事实上易出风险的现实,要避免粗暴的“一刀切”的考核。
第三,90年多岁的耄耋老人居然还能犯下性侵罪行,也在提示我们: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和干预,女童性侵防范应升级,不要想当然地对一些性侵“死角”麻痹大意,世界上不仅有“坏叔叔”,还可能有 “坏爷爷”。
93岁老人犯下性侵罪行,依现行的法律以及看守所客观的收押条件难以收押,虽然形式“合法”,却不应该是正义该有的样子。这起极端个案在提示我们,要推动看守所、监狱软硬件的“适老化”改造,在坚持法治原则、人道原则的基础上,对老年罪犯实现“应押尽押”“一个也逃不掉”。法律的执行结果应该是公正,而不应该是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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