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限制员工如厕,
每人4小时只能去2次,
每次不超过7分钟,
爱仕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近日被曝光的这一操作,
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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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公司限制如厕时间及次数,
员工上厕所须持“离岗证”
公司回应:
否认限制员工如厕,
称若有此类情形将纠正
据广东广播电视台2月21日报道,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如果员工上班迟到,超出十分钟,每次扣款5元,所有考勤都在电子系统里有留痕,公司没有授权任何人擅自提高罚款。
而针对小刘反映的限时如厕和顶格罚款问题,公司负责人都予以否认:
■ 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始终坚持8小时工作制,超出8小时的加班,都会严格按照计时系统核算确保每一分钟的加班报酬都能落实在工资里。
■?关于洗手间使用问题,公司没有设定过任何时间限制,如果有个别部门设定了此类不合格规定,公司将立即予以纠正。
劳动者已就加班问题投诉,
当地劳动部门介入调查
对公司的这种说法,小刘表示,自己反映的情况均属实,辞职后,他曾向深圳市12345热线投诉反馈,福海街道劳动办随即介入调查。
小刘提供的审核办结通知截图显示,目前劳动办已针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相关的违法行为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公司限期整改,“经当地劳动部门协调,我已经拿到了应得的全部工资共计1079元。”
街道办受理反馈。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律师说法:
限制如厕次数
侵犯员工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
此前,佛山一公司也发布《如厕管理规范》,称为提高效率、整顿工作态度,依据《黄帝内经》医书,规定了如厕时间。
针对该类事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限时限次如厕”,既有悖人性又违反法律。
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使用厕所的便利。企业限制员工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间,侵犯了员工最基本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是对员工人格权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企业不该规定员工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间,应该尊重员工的生理需求,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而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如厕作为人类不可抑制的生理需求,任何情况下,其时间、次数本不应被强制限定:企业既管不住,也没权管。针对限制员工如厕次数,其实是一种变相体罚。
以高效管理为由
限制员工如厕
这样简单粗暴的规定
何等荒唐、滑稽
企业管理要科学、高效
更要对员工有最基本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