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深度报道: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就属“道德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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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于 2003-06-05 09:17:00
学生状告学校?   学生状告学校,在世界范围内看并不陌生,美国校园的一些案例可以为处理学生与校规的冲突提供参考。  申素平博士介绍说,1965年12月16日早晨,美国一所公立学校的学生约翰和玛丽在手臂上佩戴着黑纱来到学校,校方旋即勒令他们停学。因为就在两天前,学校刚刚出台了一则校规:如果有学生敢在手臂上佩戴袖标就要被勒令停学,直到他取下袖标为止。约翰和玛丽都知道学校的这个规定,但他们还是“顶风做案”,因为他们要按自己的意志表达反对越战的态度。  该校的学生在家长的帮助下,最后将学校告上了地区法院,要求法庭废止学校的规定。理由是这个规定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规定。地区法院虽然认为学生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但并不认为学生的举动属于言论范围,于是判决学校的规定必须被尊重,因为这些规则是基于学校的秩序不被干扰的考虑。  玛丽随后向美国第八巡回法庭提出申诉,但第八巡回法庭还是坚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最后,玛丽不得不将这场官司引向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这起案件才峰回路转。法官经过审判认定,学生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都是一个“拥有完全权利的人”,学校不能因为“推测学生的行为有可能危害学校的秩序”而制定规则限制他们的权利,只有当学生的行为真正对学校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时候,才能对其做出处罚。  这个判决对美国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使学校在制定任何规则的时候,都会考虑这个规定是基于一定的事实,还是基于一种推测,更重要的是,他们会小心地界定校园规则与法律冲突的问题。  “实际上,大多数的冲突是因为校方的处罚方式过于简单、根本没有考虑学生本人的意见,操作的程序也缺乏透明。”《中国大学生》编辑陶陶认为,冲突的原因更在于操作层面。  一般来说,“处理”一个学生的程序是:先由系里给出一个情况说明,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再汇报给校长办公会和有关校领导,然后经讨论出台一个处罚决定,其间学生很少有参与的机会。  首都师范大学的石红英老师认为,处罚学生也应该听取学生的意见。有关处分学生时实行“听证制度”的规定,已经在山东青岛市和北京海淀区的一些中学里开始实行。  不但对违反校规的处罚程序有异议,对校规的制定程序,专家们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是:学生在公费上学向自费转变之后,主体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校规应当视为学生与学校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这种“合同”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制定,涉及学生权益的条款,学生代表应该参与讨论和制定。  而李志仁研究员不认可这种观点,他强调学生可以参与到学校管理的一些事务中,但是校规更多地应该由学校来调整。无论如何,学校和学生之间还是存在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学生来到学校后,就应该视为自动同意遵守学校的规定。  “学生群体确实有其特殊性,但是他们拥有的基本权利,却并不因其学生身份而与普通人有任何差别,校规一旦越界就是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不能因为学生是特殊群体就该特殊对待。”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研究所所长劳凯声教授说。(来源中国《新闻周刊》,原标题:“是校规越界还是学生出格? “校园规则”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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