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的迷思

施化
 
自从写完了《“个人利益”高于“国家利益”》和《我为什么强调“个人利益”》以后,读到和听到不少读者的反馈。看来对于这个题目感兴趣的还大有人在,不妨再发挥一下。

究竟如何理解“个人利益”?比如有读者说,“个人利益高于一切”,贪官也是个人啊,他的利益是不是个人利益,也要“高于一切”呢?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不妨称做:“个人利益的迷思”。

什么是“个人”?个人就是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单元,也是所有人类的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最初起点。离开“个人”,任何伟大的文明、发现、创造、科学、思想、主义、组织、政府、国家、民族……统统都是子虚乌有。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那些把人生意义和价值与世俗的政权、国家、民族、集团、家族等等结合起来,造就的一定是卑劣的人种。”这话十分有趣。遗憾的是,具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华民族,这个民族所历来奉行的理念,把“人生意义和价值”死死压在“政权、国家、民族、集团、家族”的底下,好象如来佛把孙悟空压在五行山下那样,永世不得翻身!不知道这样造就的又是什么样的人种?

难怪,中国人不知“个人利益”为何物。翻遍中国历史,你找不到任何与“个人利益”相关的词条。中国共产革命以后的所有文字资料中,凡提到“个人利益”的地方,一定与批判有关。总之,在中国,由古到今,“个人利益”已经完全被“朝廷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党的利益”、“人民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取代了。 不要“个人利益”不也很好吗?“利益”好象随便和什么东西结合都可以,一旦和“个人”结合起来,就那么看不顺眼,充满铜臭气。

“个人利益”到底包含什么东西?我所指的“个人利益”,决不是“私利”,也不是人们概念中的“个人得到的好处和实惠”,而是包含了一个社会人的生存、成长、创造、繁衍所必须的最基本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温饱、安全、教育、健康、免除被欺骗受侵犯的危险、免除恐惧、财产受到保护不流失、自由获取信息、不受监控地自由思想和自由发表……绕了半天,你说的原来是“人权”啊,那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东西,现在又用来打压中国,早已臭不可闻,别再提他了。 不想在这里分辨“个人利益”和“人权”的关系,但起码,人的客观实在的思考,的确象不同方向的小溪,最后都流向大海。既然“人权”是人家洋人发现的,我们中国人自己发现一些什么,难道不好吗?

仅仅简单分析一下,把“个人利益”所包含的条件抽空,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还剩下什么。

抽去“个人利益”,这个国家的个人将处在饥饿边缘,为了吃饱,不得不去卖淫、偷窃、抢劫;这个国家的个人缺乏基本教育,道德水平低下,毫无爱心,人人相互防范而不是相互帮助;这个国家的个人缺少健康的体魄,生活方式落后,医疗昂贵,非正常死亡率偏高;这个国家的个人随时处在惊恐之中,不知道哪天祸从天降,因言获罪,或哪天房产被拆迁抢走,个人投资被收为国有;这个国家的个人耳目闭塞,不知道真正的世界是个什么样子,不敢出格,没有创造,生怕会触犯某个禁区。没有“个人利益”的国家,是没有生气的国家,是愚昧的国家,是落后的国家,是永远的“发展中国家”。而压制“个人利益”的民族,也永远成不了强盛的民族。

现在来回答前面的问题:贪官也是“个人”,他也有权维护个人利益?是的,当贪官去掉他的官的属性时,他享有和所有人一样的个人权利,包括公正无冤屈地受到调查和惩处。可是,在当他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的时候,他就不是在获得正当的利益而是犯罪了。

什么条件可以制约贪官?只有一个条件,就是在当社会中每一个个人了解自己的“个人利益”并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的时候。只要占人口半数以上的社会成员,清楚知道他们自己应该拥有什么样的利益,从而发现贪官们正在窃取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会应用各种有效的方式,终止这种窃取。结果就象现在的所有西方发达国家一样,也有贪官,可总很快会被发现和终止。

“与时俱进”的中国,最近终于听到“以人为本”的声音。但愿这不仅仅是声音。  

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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