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14时35分许,山西省襄汾县古城镇京安村外的襄浏花炮厂发生爆炸,目前至少已经死亡25人,伤9人。12日凌晨3时有关部门举行了会议,会议明确了两点:一、清理现场;二、做好善后工作,参照矿难死者赔偿标准进行抚恤。(《三晋都市报》1月13日) 对于赔偿标准有可靠消息称初步定为遇难者每人15万元。(新华网1月12日) 煤矿安全事故也好,花炮厂爆炸事故也好,我觉得给遇难者及其亲属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因此在对遇难者进行赔偿的标准上不应当存有差异。 对于煤矿安全事故来说,不到一个月前,山西省政府方才出台一项政策,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 规定指出:今后各类煤矿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除依照有关法律严格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新华社2004年12月16日电) 同样是在山西省,25人被这次花炮厂爆炸事故夺去生命,可是政府为他们初步定下的赔偿标准为什么就比煤矿安全事故遇难矿工少5万元呢?难道说,在山西省境内,从事花炮制造业工人的命就比井下采煤矿工的命要贱? 更令我不解的是,在有关部门举行的会议上还明确规定了要“参照矿难死者赔偿标准进行抚恤”。山西省政府规定的矿难死者赔偿标准刚向社会公布不到一个月,怎么在这次处理花炮厂爆炸事故善后工作时就被有关部门打了折? 难道说,在山西省“煤矿事故死亡赔偿金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之外,还有一个“矿难”标准吗? 心存不解,所以,想替这次在花炮厂爆炸事故中遇难的工人亲属们追问一下,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