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灿昱母亲的控诉状

你也许会因为说了实话,损失了什么;但正因为你说了实话,你得到了别人的信任,而且可能是一辈子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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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

我们是2004年11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东方红镇一起大学生残忍杀害、强奸老师恶性案件中被害人陆灿昱的父母。我们夫妻俩唯一的女儿陆灿昱被凶手敖力残忍杀害,这一从天而降的噩耗击碎了我们所有的希望和寄托。近五个月来,我们天天生活在老来丧子的巨大悲痛之中,实在无法承受所面临的这一残酷现实。特别是2005年3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敖力故意杀人、强奸一案,我们对凶手敖力灭绝人性杀害、强奸我女儿之后,在法庭上藐视法律,企图翻供,百般抵赖罪责,还想钻法律空子,利用投案保命,令我们气愤之极,忍无可忍。每当我们想起女儿被害后伤痕累累,衣不蔽体,脖子上、头顶上十几处血红的刀口,眼睛都没有闭,口还是张开着,双手紧握拳头,好像在诉说着临去时的惊愕、痛苦、仇恨与期盼时,我们的心在滴血!我们时时看到可怜女儿的在天之灵在哭泣!我们时时听到女儿要严惩凶手的呼喊!灭绝人性的恶魔敖力犯下十恶不赦的死罪,神圣的法律绝不会放过他,一切有良知的人绝不会放过他!

一、我女儿陆灿昱为人正派、品行高尚、工作认真,是一位优秀的青年女教师。

1、凡认识我女儿陆灿昱和我们夫妻的人,都知道我们对唯一女儿的培养教育倾注了我们全部心血。我们家教极为严格,使女儿从小就成了品学兼优、清纯美丽、孝顺长辈的好孩子,这是公认的事实。

2、陆灿昱生前的许多同学、朋友、亲人都可证实她是一个活泼可爱、善解人意,积极向上,清高正派,深受大家喜爱的好青年。

3、陆灿昱生前工作单位湖南涉外经济职业学院及老师学生,给予她二年多的工作以极高的评价。学院肯定她是一位“热爱民办教育事业,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品行高尚,工作兢兢业业,教学效果好,所教班组英语过级率名列年级前茅,深受领导、老师、学生一致好评”的优秀青年教师。陆灿昱除认真传授知识外,还十分注意关心和帮助她的每一个学生,平时鼓励学生学习,激励学生上进,帮助学生解决困难(清理她的遗物时,还发现她借给学生帮助学生母亲治病的2000元借条),极具一种亲和力,学生视她为恩师、挚友、姐姐,深受学生爱戴,在学生中树立了良好的教师形象。以上有涉外学院的表现证明以及无数老师学生的材料证实。有她生前好友罗江龙为她所建的《怀念灿昱》网页(http://www.heartfly.com)上许多网友真挚感情的留言证实。

4、我们女儿陆灿昱对爱情是纯真的,对未婚夫张小驹是贞忠不渝的。她对张小驹的感情之深,令许多青年学生老师欣慕不已。特别是2004年元旦春节、五一节、暑假、国庆节两人都在一起度过,几乎两人每天都有手机通话、短信联系(2004年10月陆灿昱发给张小驹的短信平均每天5、7条)。以上有许多朋友、同学、学生作证;有陆灿昱、张小驹近四年往来书信以及手机通讯记录、短讯调单记录为证;有张小驹《关于我和陆灿昱男女朋友关系情况的说明》材料证实;有陆灿昱同事龙奕老师“灿昱是清纯的”材料证实。

可就是这样一个可爱的女儿,一位优秀的青年女教师却被阴险凶残的敖力所杀害,这是何等的凄惨,何等的悲痛!可恶的凶手敖力企图钻法律空子,用所谓“投案”来保命,借我女儿已死无对证编造与她恋爱的谎言,诽谤我女儿的清纯,对我女儿再次荼毒,这是我们绝对不能接受和容忍的。我女儿的优秀,她周围有许多喜爱她的男女青年朋友和学生,这不是她的错,善待每一个学生更不是她的错。敖力恬不知耻,血口喷人,恶意诽谤、侮辱我女儿更是他灵魂丑恶的暴露,是他犯下死罪后的垂死挣扎。这只能使更多善良的人提高对邪恶本性的认识,更激起人们对恶魔敖力的愤恨!

二、敖力犯故意杀人、强奸罪,属恶性暴力犯罪,是国家刑法从严从重打击对象。

1、我国《刑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为更好体现这一基本原则,我国历来把打击暴力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力作为法律的主要任务。

2、《刑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还特别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本不应负刑事责任,但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暴力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是刑法予以严厉惩处的重点。

3、敖力灭绝人性,为施暴残忍地故意杀害、强奸自己的老师属恶性暴力犯罪,是绝对不可饶恕的死罪。否则,法律的尊严和宗旨何在?社会安宁与和谐何在?

三、敖力故意杀人、强奸犯罪是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且知法犯法,按法律有关规定应不属从轻减轻处罚范围。

1、敖力于2004年10月29日(距实施犯罪仅四天),在“中国同学录5460”上三处留言:“明天我即将离开我自己的身体,灵魂开始接受死神的召唤,一个人到恐惧的深处才发觉一个人视野的可见度是多么的重要,深度的恐惧来原于自身内心恐惧的心魔!相信只有人世间真挚的爱情才会使面目狰狞的死神变的象天使般温柔无比,月中芳华,散落月下!”此留言是好心人王先生、刘先生于2005年1月18日、1月27日分别发现,并在网站上公布。2005年2月3日该留言被锁定并呈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此留言完全证明敖力早有预谋计划杀人的动机。否则他绝不会凭白无故地在作案前的同一天共三次留下此留言(懂得网络知识的敖力不得不在法庭承认系他留言)。

3、除此留言外,敖力从未在任何其他地方流露和表述过任何类似“接受死神召唤……”整段整句言词,足以证明他留言是表露他已作好了杀人并“接受死神召唤”的心理准备。

4、此留言证明敖力原本要在2004年10月30日(星期六)实施强奸杀人计划的,但因被害人母亲伍淑珍(中学高级教师)放工作月假(一个月只休一次星期六、日),10月29日与女儿陆灿昱约好,并如期于星期六、日(10月30日、10月31日)到长沙看望女儿。敖力因此不得已调整了实施犯罪计划(有陆灿昱2004年10月手机通话记录详单为证)。11月1日,陆灿昱一天有六节课教学任务,因此敖力没有作案机会。11月2日上午,陆灿昱有一上午的教学任务,而下午没有教学任务,敖力就选择中午把她骗到了出租屋实施了犯罪。从11月1日至11月2日敖力打电话给陆灿昱记录可以查证。

5、敖力在杀人、强奸犯罪后的交待中有实施杀人后准备自杀的供述,足以印证他预谋杀人留言的真实性。而可恶可鄙的敖力准备接受“死神召唤”时,他却因恐惧死神而选择投案保命。

6、结合敖力在作案前的租房(有敖力同班同租房同学和租房房东证实)以及其他活动情况,也不难证实“10月29日”留言是敖力有预谋犯罪的证据。

7、敖力刺杀陆灿昱要害部位仅为喉部和头部(共刺13刀,喉部7刀,头部6刀),胸部、背部、腹部无伤口。绝不是敖力交待中的他所谓被激怒而“狂乱猛刺”,而是按预谋计划先致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后再实施强奸的犯罪。有法医法检报告和敖力交待为证。

8、结合敖力在交待犯罪时,有“发案前购买了白钢柄水果刀(18厘米长)”、“刺杀强奸后对陆灿昱头部捂被子”、“在杀人现场写了1个多小时日记”、“换下血衣、血鞋,擦净血迹后离开现场”等情节的供述,都可以证实敖力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犯罪非常隐秘和冷静,自己得不到也不让别人得到的心态十分明显,是有预谋按计划实施的犯罪。且敖力是学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他知法犯法,更不是从轻减轻处罚的对象。

四、敖力犯故意杀人、强奸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1、敖力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主观恶性十分明显。在对自己的老师单相思不能自控时,有预谋有计划实施犯罪,采取骗、逼、杀、奸、捂等恶劣手段,残忍的剥夺了他人宝贵的生命,毁灭了他人的家庭幸福,给他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带来巨大的悲痛。

2、敖力故意杀害、强奸老师案件已震惊全国,成为云南大学马加爵案件后又一影响恶劣的恶性案件。目前教育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大学生犯罪趋势感到十分震惊。老教师不可理解,年青教师感到茫然,学生家长感到惶恐,使教育这一神圣职业受到严重威胁。对社会秩序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3、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对敖力杀人案件已经引起高度关注。新华社、潇湘晨报等几十家新闻媒体(网络)先后以不同方式对该案进行了报道。湖南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12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有关部门关注此案,严惩凶手。许多海外华侨和民主人士都对此案给予了高度关注。我们女儿生前工作单位湖南涉外经济职业学院出具材料,要求严惩凶手。学院近千名教师学生联名和单独写信给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强烈要求严惩凶手。我们夫妻双方单位共240余名民警、教师职工联名向司法机关写信,以及我们所有的亲人亦联名写信给司法机关,强烈要求判处恶魔敖力死刑立即执行。如不对敖力这样罪恶滔天的恶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社会舆论和一切正义的人都不会答应!

五、敖力认罪态度恶劣,应对他所谓“投案自首”不予认定,更不能成为他逃脱严惩的理由和依据。

1、敖力犯罪后投案主观上并不是悔罪,而是畏惧死神,钻法律空子利用投案保命,企图逃避严惩。

2、敖力在犯罪后投案保命时,并没有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有预谋有计划故意杀人、强奸等重要犯罪事实(如留言、租房等情节)。

3、敖力利用被害人已死无对证编造“恋爱两年多”的谎言,后又在法庭上改口为2004年开始正式恋爱,公开干扰转移司法办案视线,尽量把责任推给被害人,根本无悔罪之意。

4、敖力主观恶性杀人十分清楚,行为目标十分直接,在投案前近7个小时内没有对陆灿昱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反而对陆灿昱用捂被子的手段,促使其加速死亡,又在现场写下了一个多小时的日记,其犯罪心态足以证明敖力没有任何悔罪之意。

5、敖力在3月4日接受审判的法庭上,不但未对预谋等犯罪事实作如实供述,还居然企图翻供,否认犯有强奸罪的事实。并在法庭上竭力狡辨,想把他实施杀人的责任尽量推到我女儿的身上。敖力在法庭上认罪态度之恶劣,行为之卑鄙,足以证明他所谓“投案自首”完全是他主观丝毫没有悔罪、隐瞒犯罪事实、干扰破坏司法办案、逃避法律严惩、公然挑衅法律的继续犯罪,其“投案自首”不应予以认定,更不能成为他减轻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否则将是对神圣法律的极大嘲弄和亵读!

一句话,凶手敖力犯下的是十恶不赦的死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们坚信法律,坚信邪不压正。丑恶不除,怎能和谐?我们痛失爱女已是无法挽回的损失,为了让我们早日把女儿接回岳阳入土为安,为了更多人的幸福与安宁,我们强烈要求人民法院对敖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们强烈恳请社会各界人士给我们以声援!

 

 

 

被害人陆灿昱的父亲:陆建国

                                                  母亲:伍淑珍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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