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劳工与劳资关系通过立法、产业仲裁和工厂劳资合同来调节工作条件。裁决是独立的产业仲裁法庭作出的法律决定,它决定就业的工资和条件。根据宪法规定,联邦议会处理劳资关系的权力只限于调解和仲裁越出州界的劳资纠纷。州议会则有权调节本州范围内的劳资关系。在联邦和各州都没有产业仲裁法庭,但职权不尽相同。近年来,劳资关系制度有了很大改革,目的在于更多地运用企业内部谈判来促进生产。 劳动力 截止到1995年12月的1年,澳大利亚的劳动力人数平均约为890万,占15岁或15岁以上非军事人口的75.6%。约600万人(占所有雇员的75%)是全日制工作。平均失业率为8.9%。1994-95年度,15岁和以上妇女的53%参加到劳动行列中,而男子则占74%。 工会组织 澳大利亚约有250万个雇员(48%)是工会会员。澳大利亚共有工会组织157个。由于合并,工会的数量已大为减少。澳大利亚工会理事会是全国最高的工会组织,所有主要工会都隶属于它。 工资和工作条件 澳大利亚职工中约80%通过裁决或劳资协议来确定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裁决大多规定最低标准,劳资双方可以据此谈判更高的工资标准和条件。他们也可以通过谈判达成自己企业的劳动协议。在联邦系统中,达成这种协议的职工占57%,而且近两年来人数还在明显增加。在澳大利亚,虽然裁决工资标准时不考虑性别,但妇女平均周工资约为男子的67%,部分原因是由于约43%的妇女是部分时间工作,而男性职工中只占11%。澳大利亚多数行业的周标准工时为38小时,但是现在这方面的灵活性很大。几乎所有职工每年都有四个星期的带薪假期。 反歧视法 新的联邦劳资关系法所规定的关于在劳动场所反歧视的内容包括种族、肤色、性别、性爱方式偏好、年龄、智力残疾、婚姻状况、家庭责任、怀孕、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有职工都享有最低工资的保证、同工同酬、新生儿父母双亲总共12个月假期及终止雇佣时的保护措施。在澳大利亚大部分州和地区里也制定了反歧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