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督里合一:我们有宝贝放在瓦器里--经文解析(19)-3
在基督里合一:我们有宝贝放在瓦器里(十九) -- 约翰一书第三章经文解析
经文解析的修订是在圣灵的光照带领下。一切感谢赞美荣耀归给主!
(四)、神的儿女与世人的分别(3:1-24)
一.生命和指望的分别(3:1-3)
本章从几方面比较神儿女与世人的分别。比较1节和3节,可以更清楚的看出这正是本章的中心思想。
圣经中一直注重神儿女跟世人有分别(出11:7;林后6:17)。没有分别就没有见证。但本章所注重讨论的,是从正面提出神儿女所有的特点和应有的表现。一切与我们所特有的指望、地位、生命、爱心相反或不相称的事,就都是我们所不该做的。
1.神儿女尊贵的地位--现在(3:1)
【约壹三1】「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我们也真是他的儿女。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他。」
(文意批注)
这里恳切劝告信徒,需要以自己的地位为重。「你看何等的慈爱。」神已经把我们升高到何等的地位?他使我们成了他自己的儿女。我们怎么还不重视,还不满足而感恩呢?还要争取、夸耀甚么别的属世的地位呢?在此的提醒是因为知道信徒因爱慕、追求或争夺属世的虚荣而失去圣别生活能力之根本原因,是在于未认识神儿女地位之尊贵,不知自重,而甘心与世界同流合污,这种情形跟以扫轻看长子名分有些相似。
「我们也真是他的儿女」这句话不但加强了上文的语气,更指出信徒应该有的本分。我们不是只在地位上「称为神的儿女」,也该在实际生活上「真是神的儿女」。「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神」,他们既不认识神,自然不看重作「神儿女」的地位。但我们决不可因此而去效法或羡慕世人,倒该着重神的恩典和我们的地位,表现出该有的见证。另一方面,世人所以不认识神的慈爱,可能就是因为我们的生活不像神的儿女。
2.神儿女美好的指望--将来(3:2-3)
【约壹三2-3】「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现在是神的儿女,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象他,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凡向他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象他洁净一样。」
(文意批注)
在这里再提出另一样信徒所特有的盼望。就是在主再来的时候,我们必会像主。虽然「将来如何,还未显明」(指林前15:35-41复活之形体),但那不过是像他的荣耀的程度多少还未显明而已!按(林前15:35-41)信徒将来荣耀之身体,其荣光大小各不相同。只要看他本身就马上知道他的荣耀多少,像主的程度如何了!今天在属灵生命里面越像他,将来在天上也越像他的荣耀。因此,我们在世的日子,就像还在炼炉中的时候,用甚么材料,放在甚么铸模上,将来就成了甚么样子。而耶稣基督就是我们的模子。神把耶稣基督的生命放在我们基督徒里面作模子,我们的目标就是要竭力追求在基督里合一,活出基督的生命,成为基督的样式,越来越像他。
在「像他」的许多事上,最重要的是要洁净自己像他。(当时有异端主张:肉身犯罪是不会影响灵性的。)我们若指望见到主并像他,就当洁净自己,过分别为圣的生活,活出基督圣洁的生命,象他一样洁净。
「真体」的原文即是「正如他所是的」。在(约17:18;3:14)均译为「照样」。在这里使徒暗示他还未见过主真正荣耀之「真体」。他虽然曾见肉身的主、复活的主,但未必「正如他所是」的那么荣耀。换言之,将来所要见主的荣耀是比使徒异像中所见的更大。这一点可从古时圣徒见异像时之反应不同得着佐证。如主复活以后显现与门徒相见,门徒都平安无事。但在启示录中,约翰见主时便仆倒地上,一如旧约圣先知们,显然是主的荣耀使他担当不起。可见各次的显现中,主所显现的荣耀有程度上的分别。(可16:12)说主是变了形像向他们显现,可以推想主向门徒复活之显现,并不就是主真正荣耀的程度,而是按照他们所受得住的程度向他们显现罢了(参提前6:14-16)!
二.对罪恶的态度分别(3:4-7)
「凡犯罪的」是一种原则性的讲法,不论是未信主的人、是信徒、是传道人,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并无例外。这句话似乎也针对当时的异端伪智派。他们说人可以一面犯罪,一面依然圣洁。这几节说明信徒在对付罪恶与行义这两件事上与世人有完全不同的步骤、标准,和方法。并且由于罪恶的彻底解决,所以信徒不但成了被算为义的「义人」,且有必须「行义」的本分和义务。在这里论及信徒对罪方面有三点跟世人不同:
1.知罪的标准跟世人不同(3:4)
【约壹三4】「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文意批注)
「违背律法」原文就是不法,无法。这不法当然以圣经的话为标准,但也包括违犯世界政府的律法。违背圣经的话就是违背神的旨意,也就是犯罪。信徒对罪的标准是以圣经为准则--这才是神所承认的标准。世人不但犯罪,而且他们对罪的标准(甚么算是罪),也是神所认为不合格的。
被圣经定罪的标准是:
A.知善而不行的就是罪(雅4:17;2:9),
B.不信耶稣是救主就是罪(约3:18),
C.违背律法就是罪(约1:3:4),
D.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约1:5:17),
E.亏欠神的荣耀是罪(罗3:23),
F.不帮助无辜的人是罪(提后4:16;参利5:1),
G.随从世俗顺从魔鬼是罪(弗2:1-3),
H.各种私欲和不义的事都是罪(可7:21-23;罗1:24-32;加5:19-21)。
总之,基督徒对罪的标准是根据不改变的圣经。但世人对罪的标准是根据人自己所定立的规则,而这些规则随时会改变,或降低标准以迎合人的喜好。信徒不但不可作世人观念中认为是犯罪的事,还要遵守主的教导和圣经上的命令和教训,是更高的律法。
2.除罪的方法跟世人不同(3:5)
【约壹三5】「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并没有罪。」
(文意批注)
如果我们对罪的标准很高,却没有妥善的除罪方法,就比世人更苦了。但我们已经有世人所没有的救法。这救法是借著主的「显现」,为罪受苦而成功的。我们重生得救后,就有基督的生命住在我们里面,我们以前靠自己无法守的律法,现在可以靠着里面的基督来守。
这里仍然是继续第3节的意思,劝勉信徒要洁净自己,不要受异端之诱惑。既然这样,我们:
A.一犯了罪就要立刻求赦罪。有了赦罪的方法,竟不悔改求赦免,真是罪上加罪。
B.不要遮掩罪恶,为自己推诿辩护;要诚实认罪。
C.认罪悔改之后,不要再犯罪(约8:11)。
D.不要因为犯了罪而灰心,自暴自弃。
因主的显现目的正是「要除掉人的罪」。我们应该接受他的除罪之法。「显现」在此指主的首次降世受死。
「在他并没有犯罪」--本句加强说明基督的降世受死不是因自己的过失,而全是因著要除掉人的罪。圣经里面对于基督的无罪和他的受死是为担当人的罪,曾多方面证明,如:
A.主自己的见证(约8:46;18:23),
B.大祭司该亚法的见证(约11:49-52),
C.卖主的犹大的见证(太27:3-6),
D.彼拉多的见证(太27:24-25;路23:22;约19:1-16),
E.彼拉多夫人的见证(太27:19),
F.十架上的强盗的见证(路23:41),
G.使徒彼得的见证(徒2:22-36;彼前3:18),
H.使徒保罗的见证(林后5:21),
I.司提反的见证(徒7:52),
J.使徒约翰的见证(本节),
K.先知的预言的见证(赛53:4-6),
L.施洗约翰的见证(约1:29),
M.神自己的见证(太3:17;可9:7;参林后5:21),
N.百夫长等人的见证(太27:54)。
3.胜罪的途径跟世人不同(3:6-7)
【约壹三6】「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
(文意批注)
本句何赓诗牧师译作「凡长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见何著《约翰书信新译注释》)。
上节只是胜罪的消极方法,而「住在主里」才是胜罪的积极方法。所有失败原因无非由于离开主,与主疏远的原故。要是我们无论作甚么,在事前和事后都把心思回到主那里,或藉祷告、或藉默想,保持与主不断的联系,就叫我们能胜过试探了。我们竭力追求在基督里合一,就是住在主里,就是离弃罪恶了。
「犯罪的」是动词,不是形容词。这些话应指不信的人,是与下句「行义的」对照。前者指不信的人,后者指信徒。「犯罪的」原文是今恒时体,所以不是偶然一次犯罪,而是习惯于犯罪的人。
「看见」是指属灵的看见。意思是说一个惯常犯罪的人,是根本未曾真正看见过主、认识过主的。
认识神的人就会晓得神的公义圣洁,就会晓得敬畏神,遵行神的话而离弃罪恶。
【约壹三7】「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
(文意批注)
「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是指不要被那些让人安于罪中的异端诱惑。有人曲解误解「因信称义」的真理,比如极端的「唯信主义」,鼓吹只要信,即使安于罪中,即使行的仍是老亚当的行为,即使不行善行义,甚至犯罪行恶,也还是义人,这是显然的谬论。地位上的称义,并不一定等于生活实际上的义,只有将这义行出来的才是义人。这里明确指出真理和并对异端诱惑进行批驳提醒: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
「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约壹3:7)
「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约壹3:10)
没有活出救恩实际的,仍然行的是老亚当的行为的,甚至行恶违背律法的,都不是属神的。
「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
「行」字原文是今恒时体,像上节的「犯罪的」一样,指一直行义的人。
行义的才是义人,「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约壹3:10) 行义行善是基督徒的本分,若知道善,而不去行,就是犯罪(雅4:17)。
「正如主是义的一样。」因为主是公义圣洁的:「...耶和华是正直的。他是我的磐石,在他毫无不义。」 (诗92:15) 我们基督徒既有基督公义圣洁的生命在里面,就当靠着里面的基督,竭力追求圣洁、行善行义,这样才是真正认识主,相信主,属于主的人。
三.生命与性情的分别(3:8-12)
1.属魔鬼的与属神的(3:8-10上)
【约壹三8-10上】「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文意批注)
「犯罪的是属魔鬼」,这是指生命方面的归属而说的。信徒在生命上与世人有极大的分别,世人所有的是属魔鬼的犯罪的生命,而信徒却是从神生的,也就是在生命上是属神的,是不犯罪的生命,有分于神圣洁的生命(彼后1:4)。世人以犯罪为乐,信徒犯罪却觉得痛苦。前者倾向恶,后者倾向于善。信主的人若在行事生活方面,继续放任自己犯罪,那就是自欺欺人了;因为这是属魔鬼的儿女的表现。
「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也就是说,它向来就是犯罪的,犯罪从不改变,从起初到如今它在犯罪及引人犯罪,这方面是「老祖宗」。
「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
我们只有倚靠神的儿子「显现」时所成功的救恩,才能胜过它。主的救恩不但叫人脱离罪恶,并且除灭试探人的魔鬼的作为。所有叫人犯罪的事,都是魔鬼的作为。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注意:「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这「道」原文是「种」,不是「话」,与(太13:24;彼前1:23)的「种」同字。在(罗1:3;4:16;来2:16)译作「后裔」。基督徒有基督的圣灵住在里面,基督的生命是不能犯罪的。「不能犯罪」指信徒内在之新生命是不能犯罪的。
「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信徒偶然犯罪是因随从肉体,体贴旧生命的缘故。世人所有的是不能不犯罪的生命,信徒已经有了可以不犯罪之生命,但信徒的自由意志必须选择顺服这新生命,若选择顺服情欲,则仍会犯罪。是属神还是属魔鬼,可以从行事为人来判别:行义的,爱弟兄的,是属神的,是神的儿女;不行义的,不爱弟兄的,是不属神的,是属魔鬼的儿女。
2.恨弟兄的与爱弟兄的--仇恨的与相爱的(3:10下-12)
【约壹三11-12】「我们应当彼此相爱。这就是你们从起初所听见的命令。不可象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
(文意批注)
信徒间彼此相爱,乃是信徒们与世人的最大分别,也是从起初听见的主的命令(约13:34)。
这里举出「该隐」的例子作为警告,说明恨弟兄就是行恶而属魔鬼,爱弟兄就是行善而属神。爱是神的性情,恨是魔鬼的性情。既有神的生命,就不该表现像魔鬼的行为。因为生命、性情、行为是密切相关的。我们既是神的儿女,有神永生的生命在我们里面,就该活出神儿女的样式。
这里论世人--魔鬼的儿女,不如神的儿女的共八点:
A.不知罪,
B.不除罪,
C.不认主,
D.不行义(只会用口讲论义),
E.属魔鬼,
F.不能不犯罪,
G.恨弟兄(信徒),
H.不接受光照。
四.爱心生活的分别(3:13-24)
1.为甚么要相爱(3:13-16)
信徒与世人第三类的分别是在群众性的爱心生活中显明出来。上文既以该隐为例,证明世人心中常存嫉恨,在这里即劝勉信徒活出主的爱来,以见证神儿女与世人的分别。
A.爱与恨是信徒跟世人的分别(3:13-15)
【约壹三13】「弟兄们,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
(文意批注)
信徒被世人憎恨不足为怪。这句话是安慰当时的信徒,若被世人所恨不要奇怪,似乎是遭受意外的不幸,倒当看作是分内的事(参彼前4:12)。
「弟兄们,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许多信徒所以不觉得弟兄相爱的需要,是因为行事、生活在世人中不发光,不拒绝罪,不荣耀主因此他自然不为世人所「恨」。他走世界的路十分通顺,当然不感到主爱的甘美。所以这里说「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反之,世人若不恨你们,倒要希奇,因为恐怕是因你已经与世界同流合污了(提后3:12)。所以世人的「恨」也是帮助我们更加相爱的原因之一。
【约壹三14】「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
(文意批注)
「爱弟兄」是已经出死入生的凭据。「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有爱弟兄的心是证明已经「出死入生」,是有生命的凭据之一。许多人才信主的时候,特别觉得弟兄之间可亲热。
「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这「死」当然不是指肉身之死,乃是指灵性的死。没有爱心的人就是灵性死的世人。信徒必有爱心,否则仍未离开他旧日的「死行」(来6:1),好象复活的拉撒路,尚未离开坟墓和裹头巾的时候,虽有活人的生命,却没有活人的生活。
按圣经所记的「死」有几种意思:
身死:身体死,地上的帐棚毁坏(林后5:1-8)。
灵死:与神隔绝(弗2:1)的人,主称他为死人(路9:60;弗4:18)。
永死:最后永远的沉沦(启21:8)。
同死:指属肉体的一切与主同死,如世界、肉体、老我等(参加6:14;5:24;2:20)。
这一节里的「死」是灵死。
【约壹三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文意批注)
「恨人」与「杀人」相同,怀恨的人没有永生。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本节同(太5:21-26)主耶稣基督的教训是一样的,对于杀人的罪,给世人一项完全新的解释。在这里是从「恨」与「杀」的动机方面来说。杀人的起因是根源于「恨」。「恨」是「杀」的起点,「杀」是「恨」的极点。在人的眼光中,「恨」与「杀」有显著的不同,因「恨」是藏在内心的意念,「杀」是表现在行为上的动作。但在全知的神看来,恨人而没有杀人只是畏惧法律的制裁,别人的报复,或没有机会下手而已。但人若任由「恨」的罪继续滋长,不立即消除,他就是走向杀人的罪上去。「恨」与「杀」只是同一条路的不同阶段罢了。
按上下文说来,本节是由该隐杀亚伯的事所推论的道理,作为信徒的警戒。该隐所以会杀亚伯,就是「恨」的极端的表现。魔鬼引诱人犯罪,不论那一种罪,都是先从人的心意和情感上作好「准备」,然后在行动上给人犯罪的胆量。该隐恨亚伯是心意上的罪,杀亚伯是行动上的罪。该隐让有原罪的违背神的「己」的自私自爱的心膨胀起来,让「恨」膨胀起来,就犯了杀人罪。所以「恨」是没有得救的不属神的人最明显的表记,而「爱」却是信徒最特出的表记。怀恨的人不属神,也没有永生。
B.主已为我们舍命,所以要彼此相爱(3:16)
【约壹三16】「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
(文意批注)
这意思就是我们以前虽然也曾爱过人,但根本未明白爱的真意,直到我们认识「主为我们舍命」之后,才知道何为爱。也惟有因主爱的激励,我们才会真正彼此相爱。也只有因主爱的激励而发出的爱,才是真爱:
「你们要彼此相爱,象我爱你们一样;这就是我的命令。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心没有比这个大的。」(太15:12-13)
「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他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约壹4:10)
「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 (罗5:7-8)
甚么是「爱」?爱是:
1. 神赐下他儿子,基督为我们舍命。
2. 是神把他儿子赐给我们作了挽回祭。
3.且是在我们还做罪人的时候,为我们舍命。
唯有基督在十字架受死所显明的爱,才足够解释甚么是最大的爱,才是爱的真谛 -- 舍己的爱。
2.应该怎样彼此相爱(3:16下-18)
爱既是神儿女与世人不同的特点,这样,我们应当怎样地实行相爱?这里就告诉一些关于实行彼此相爱的法则:
A.以基督为相爱的榜样(3:16下)
「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
注意:本节末句的「也当」是一个重要的字眼。在原文只一个字,而字根是必须,理当之意。按A & G新约希英字汇,这字的最初原意是用于欠债的理当偿还方面。表示我们既领受了主这样的大爱,理当同样爱弟兄,我们有责任照著主的爱而彼此相爱。以基督的爱作为我们的相爱榜样,这是我们彼此相爱的重要法则。主怎样爱我们,「为我们舍命」,这是爱的爱最高表现。「舍命」,是主为我们舍弃了一切天上的荣耀之后,最后所舍弃的。所以主为我们死这件事,是表明主为爱我们,所舍弃的是毫不保留的,愿意尽所有为我们舍掉的,并且是毫无条件的,完全不记念我们的罪恶;在人看来是太不值得的,但主却为我们舍了。
在这里劝告我们也常以主为我们舍命的爱,去彼此相爱。人为别人所能舍的,舍到最后就是自己的生命。若我们愿意为弟兄舍命,当然就没有什么不肯为弟兄舍的了。但许多时候,我们不但没有肯为人舍命的爱,甚至不肯为人舍弃一小时的时间,一些财物,一点利益,所以就不能彼此相爱。
B.不要塞住怜恤的心(3:17)
【约壹三17】「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
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 」
(文意批注)
上节注重效法主的榜样而爱弟兄。这节进一步指出怎样才算是照主的爱而爱人,怎样就不算得是效法主的爱而爱人。圣经在这里不但指出积极方面我们应当如何实行,也指出消极方面我们不应当行的。这样,可以使那些没有实行主的爱的人,更无可遁形,无法闪避自己的错失。有时我们若只说明圣经真理的积极方面应当行,还不够使人觉悟他们自己的缺少。但如果我们在指出应当怎样才对之后,又说明真理的消极方面怎样行就是错,就更容易使人看见他自己的实际情形了。在这里正是用这样方法讲论相爱的真理。
「凡有世上财物的」--这句话不是专指世上富足的信徒。因为这里说「凡有」,不是说「富有」。这句话是和下句「看见弟兄穷乏」是互相比较的。这意思是凡是自己有财物,而看见比自己穷乏的弟兄--比自己更没有的弟兄,却塞住怜恤的心,就不算是爱弟兄了。因为爱是牺牲的。「爱」有多少,「牺牲」就有多少。如果我们自以为有主那样愿意为人舍命的爱,却不怜恤弟兄的需要,就完全是自欺。
「却塞住怜恤的心」的「塞住」原文是和(太6:6及太25:10)的「关上」和「关了」同字。英文译作closes,跟和合本的意思相同。弟兄的缺乏,原应引起我们的同情,给我们表现爱心的机会。但我们关了怜恤的心的结果,不但使穷乏的弟兄继续受穷乏的痛苦,也关了自己在爱心上长进的机会。
「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注意这里是说「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不是说「爱人」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按上面的两句话都是论到爱人方面的事,照理这句话似乎应说「爱人的心怎能看在他里面泥」才适合。但这里却说「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这样说就显明使徒认为不爱人的结果,使我们也不能爱神。我们若塞住爱人的心,也就失落爱神的心。属神的爱心的特点是要让它流动出去才会增进,若把它塞住,关住,结果就会渐渐减少以致于失落了。许多人常常只觉得自己有所缺乏,而未留心别人的穷乏;但神许多时候把那些比我们更缺乏的人明明摆在我们面前,以教导我们如何流出我们的爱心来。但我们却塞住怜恤的心,这样爱神的心当然就不能存在我们里面了。反之,这句话也告诉我们,要增加爱神的心的方法,就是爱弟兄;怜恤穷乏的弟兄,就能激发自己爱神的心。参(雅2:14-16)的具体例子,也是很好的说明。
(雅4:17)「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
「爱神的心」原文即「神的爱」。神的爱心的特性就是主动的去爱人。我们绝不能把神的爱关闭在里面,不让它爱及于人。所以说人若见弟兄穷乏而塞住怜恤的心(爱心),就是窒息那在他里面的「神的爱」。
C.要有实际表现(3:18)
【约壹三18】「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
(文意批注)
这一节论到相爱的四种情形:
只有口头上的相爱:
「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说我们不可以在言语和舌头上表现我们的爱心;例如:用言语扶助、安慰穷乏痛苦的人。而是说不可「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有口无心的表同情,完全是虚伪的爱,是属世界的爱。信徒的相爱,却不可只在口头上,这种口头上的「爱心」,实际上不过是一个没有爱心的人,既不肯为弟兄舍财物,又想利用言语上的表同情,以掩饰自己缺少爱的情形而已。这种「相爱」的结果,不但不能互相激励爱心,反而必定互相熄灭爱火,使人对于在基督里珍贵的爱,误以为与属世虚伪的爱并无分别。
行为上的相爱:
「总要在行为上」意即总要表现在行为上。把自己所拥有的财物拿出帮助弟兄,才是真正的爱心。再看(雅各书2:15,16)的例子--「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体,又缺了日用的饮食,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的去罢,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甚么益处呢?」都是说明我们一切属灵的德行,都应当有实际的表现才是可靠的。
诚实上的相爱:
「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有了行为上的相爱,还要加上诚实的心。虽然真爱心必然表现于行为,但「行为」本身往往也可能是虚伪的。所以爱心不但要有行为的表现,而且所表现的行为,必须是诚实的「行为」才是真爱心的明证。若我们的相爱已经表现于行为上;如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已经实际地舍弃了自己的利益,帮助了弟兄;但如果我们这样作的时候,却另存私心,想借著自己所给对方的好处,而要利用对方成就自己的私愿,博取人的称誉或其它方面的利益,这种「行为的相爱」,就不算诚实的相爱,或者可以说根本就不是相爱。(林前13:3)也论到一种很像是「爱」的行为--「将所有的周济穷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烧」,但圣经并不算这种行为就是「爱」,因为这种行为若不是发自诚实的爱心,就算不得甚么。所以我们相爱,不但要在行为上,且要出于完全因爱主的缘故而爱弟兄的诚实心中,才合神的要求。
真理上的相爱:
「诚实」原文其字根在杨氏经文汇编列出新约共享廿五次,其中有廿三次译作true,一次译作truth,另一次则译作truly,在中文和合本圣经除了译作「真」之外(约1:2:8,27),有时译作「诚责」(弗5:9);但也有许多次译作「真理」(如约1:14,17;8:44;罗1:18;林前13:6;约3:12)。所以这里也可以译作「总要在行为和真理上」,英文也译作truth(真理)。
我们的相爱不但要出于真诚,也要合乎真理的原则。我们的热心要以真理的知识为范围,才能有良好的效果;使神得荣耀,人得益处。所谓在真理上相爱的意思就是:
A. 在我们所有的善行上不该有虚假作伪的事,或违背真理的事。例如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方法或不义的财物去帮助弟兄,或是在别人的罪上有分(提前5:22)。「作恶以成善」这类的「相爱」绝不是出于真理,而是出于肉体。
B. 不要单顾身体方面的好处。必须也顾到灵性的益处。若我们的爱心只叫对方得着物质的益处,灵性却更坠落,或更加引起别人的贪心、懒惰或放纵,这样的爱心也不是在真理上(帖后3:10-13)。
C. 要留心作光明的事(林后8:21),使我们的善行不致招受不应有的毁谤,或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疑惑。
3.神儿女相爱的益处(3:19-24)
A.知道自己是属真理的(3:19)
【约壹三19】「从此,就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并且我们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稳。」
(文意批注)
爱弟兄既是合乎真理的事,而我们若在行为和真理上相爱,这样就证明我们是属真理的了。既然这样,我们的心在神面前就可以安稳。但这节圣经除了字面的意思之外,还暗示我们不要以为照著真理而爱弟兄的结果,就必然会得着人的感激或称誉。反之,倒可能得相反的结果,被人所误解批评或魔鬼差役的攻击,以致我们内心感到不平安。但我们行事最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所行的是否属乎真理。既属乎真理,则所行的结果,不论受人的毁誉,都可以在神面前安心了。
B.良心向神坦然无惧(3:20-21)
【约壹三20-21】「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一切事没有不知道的。
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
(文意批注)
本节指上文已实行相爱的人,若良心受责备,就该知道,神比我们的心大。因神刻律法在我们心上:
(弗 4:6 ) 一神,就是众人的父,超乎众人之上,贯乎众人之中,也住在众人之内。
(罗 2:14-15)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
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
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耶 31:33 )耶和华说:“...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
且信徒有基督的圣灵在心里,良心更敏锐。「倘若我们的心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在神面前坦然无惧了。」这种坦然无惧的心,是我们最高尚的安息和喜乐。当然这些话不是对那些经常犯罪以致良心麻木的人说的,而是对那些敬虔爱主,心中有圣灵的信徒说的。
C.一切所求的,就从他得着(3:22-23)
【约壹三22】「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他得着,因为我们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悦的事。」
(文意批注)
「并且」表示这是连续上文所说的另一样好处。我们的良心既不责备我们,而向神坦然无惧,则信心自然刚强。这样,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他得着。
通常如果我们犯罪,良心便会控告我们。在这种情形下祈求,就无法有信心相信神会应允所求。这样的祈求当然得不着应允。
「因为我们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悦的事。」--这句解释上一句「一切所求的就从他得着」的理由。显示这里「一切」并非没有范围的,乃是在「他所喜悦的事」内的「一切」(参约14:13-14;15:7,16;16:23-24)。
【约壹三23】「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他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
(文意批注)
上节既说我们所求于他的就能得着,因为「我们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悦的事。」本节使徒就很简单地说出神的命令是甚么,就是:
「信他儿子耶稣基督的名」:
这是普世人应该遵守的命令。遵守这命令的就在光明中,成为光明之子。这命令也说明了应信的是甚么,就是「他儿子耶稣基督的名」。
「且照他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
这是特别对信徒而发的命有。信徒应当彼此相爱,这不只是一项劝告,更是元首的一项命令。
注意本节第一句「神的命令就是」那「命令」是单数的,但下文「命令」中所包括的内容,却有两个重要部分,就是:
1. 信他儿子耶稣,和
2. 照他的命令彼此相爱。
这两部分是包括在一个整体里面,属于一个命令。换句话说,我们若只照神的命令信他见子耶稣基督,只不过遵守了他这命令的一半,我们还必须照他的命令彼此相爱。
D.住在神里面 -- 在基督里合一(3:24)
【约壹三24】「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我们所以知道神住在我们里面,是因他所赐给我们的圣灵。 」
(文意批注)
神儿女相爱的第四项益处,就是住在神里面。「住」的原文字根是「长住」,继续住下去的意思,何赓诗译本作「就长住在神里面」。
本节首句「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直接解释上节所说「遵守神的命令,就是信他见子且彼此相爱」。这样,就住在神里面,而神也住在他里面。就是在基督里的合一。
怎么知道我们信的人与神有这样的联合?是借著住在我们里面的圣灵。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罗8:9,16)。主耶稣应许给信的人有圣灵永远同在(约14:16)。这圣灵又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罗5:5),使我们能以彼此相爱。
另一方面,信徒既有圣灵住在我们心中作为我们属神的凭据,圣灵既住在我们心里,不就是基督住在我们里面了吗?这不就是证明我们已经在生命上与神联合了吗?这些话,对于当时智慧派的异端,以为神人不可能接近的谬论,是最有力的反驳,并且使徒是根据真理和信徒本身的实际经历来反驳的。
── 参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的经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