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隆、女助理樓梯激情判通姦 2005-12-29 00:22:38 轉寄 列印 Click Me!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台聯前立委林志隆,遭陳姓女國會助理控告性侵害風波,林獲不起訴處分,不過,事後林妻對陳女提出妨害家庭告訴,台北地院審理發現,林志隆與陳女,除在國會委員辦公室相姦外,並在內湖「雙聖餐廳」頂樓的樓梯間也激情作愛,因此,依通姦罪將陳女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前立委林志隆被控強暴女助理事件,一度鬧得滿城風雨,後來,陳姓女助理還對林志隆提出強制性交告訴,不過,台北地院調查發現,陳女提控後,仍與林志隆共同消費購物,地點包括燦坤3C東湖店、德安百貨、愛絲河娜寢具東湖店等地,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的反應明顯不同,認定陳女是林志隆的婚外情對象。 根據林志隆妻子提控指稱,在丈夫林志隆擔任立法委員期間,28歲的陳女擔任林的國會助理,陳女明知林志隆為有婦之夫,從民國91年4月間起,連續在北市大安森林公園旁的「麗都大飯店」、長春路的「友友飯店」、京華城旁的「蒲園飯店」、士林的「星美飯店」、澎湖的「和田飯店」,乃至立委辦公室、內湖「雙聖餐廳」所在大樓的頂樓樓梯間,與林志隆相姦多次。 直到92年8月間,因林志隆妻子要求辭退陳姓女助理,引發陳女不悅,因而對林志隆提出強制性交告訴,經林妻向林志隆求證,始知悉上訴。 法院審理時,陳女僅坦承在國會辦公室與林志隆發生性關係,但強調遭強暴脅迫,至於其他的通姦地點,陳女則全部否認。 法院審理發現,林志隆對於通姦地點的陳述,曾經調查局測謊鑑定,沒有說謊反應。法官詢問陳女,為何在控告林志隆性侵犯後,仍與委員一同購物消費,陳女表示,一起買東西,並不代表他們之間有婚外情。 法官審結認定,陳女與林志隆連續相姦,犯後還飾詞圖卸,毫無悔意,審酌陳女的犯罪目的、動機,判她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在一般的妨害家庭判決中,陳女的刑度算是較重的。林志隆現年46歲,目前是總統府顧問,台聯中執委。 【2005/12/29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