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中国新闻制度重大改革(ZT)

不再要求外国记者到各级政府外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不再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报道进行审查。这是我国新闻制度的划时代改革,它犹如一声春雷,震动了整个中国新闻界。()

今年11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77号国务院令,发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这部历史最短的行政法规,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不再审查新闻报道()

这部行政法规第6条明确规定,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须徵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不再要求外国记者到各级政府外事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不再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报道进行审查。这是中国新闻制度的划时代改革,它犹如一声春雷,震动了整个中国新闻界。()

中国的宪法与其他国家的宪法一样,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任何国家,言论自由都存在权利的边界。如果说新闻报道权是言论自由的外在表现之一,那么言论自由则是新闻报道权的核心价值。为了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权得以实现,各个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从动态的角度平衡公权力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在这些法律规范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行政事先审查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事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公民和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时候,必须报请行政机关事先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布消息。这种事先审查制度体现在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未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新闻记者不得擅自进行采访报道。不仅如此,我国没有充分意识到新闻报道权的特殊价值,在民事侵权诉讼中,援引一般的民事侵权规则,对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行为作出合法性判断。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动辄得咎,正常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经常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新闻记者权利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

内地媒体应同样待遇()

现在,外国记者在中国采访,只须徵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这就意味着中国彻底取消了行政事先审查制度。按照平衡原则,今后中国的新闻媒体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也不需要报请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批,只须徵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即可。按照国际法上的对等原则,今后中国的新闻媒体记者在其他国家采访,理应享有同样的待遇。()

如果这一制度能够贯彻落实,那么今后任何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借口必须徵得上级部门的批准而拒绝采访,也不得要求新闻记者在采访之前,获得采访对象上级机关的批准。中国境内沿用数十年的行政事先审查制度将寿终正寝。()

捍卫知情权表达权()

然而,正如人们所担心的那样,制度的颁布将为中国新闻报道开辟广阔的天地,但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不会利用内部的规定或者行为守则替代或者消解国家的行政法规呢?从逻辑上来看,今后新闻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不再需要徵求行政主管单位或者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同意,但是,被采访对象很可能通过内部请示的方式,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新闻记者的正当采访要求。换句话说,今后国家行政机关不再强制要求新闻记者必须事先提出采访申请,也不再要求新闻记者将新闻作品报送有关部门审查,但是,由于加强了内部纪律性约束,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很可能主动要求行政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进行事先审批,或者对采访提纲、采访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样,制度化的审查制度就会演变成为个人化的主动审查制度。()

所以,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普遍共识,没有对出版自由的科学认识,那么即使取消了有关行政审批或者审查的规定,这项制度也很难贯彻落实,新闻记者今后在采访活动中,可能还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此,我们必须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起点,采取积极而有效的配套制度措施,让这个充满希望的新闻制度生根发芽,让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开花结果。()

尊重并且保护新闻报道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捍卫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如果没有全面的新闻报道,我们将生活在黑暗的隧道之中;如果没有自由的新闻表达,我们将处在噤若寒蝉的时代。所以,我们要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作为改善中国新闻环境的重要历史契机,全面领会这项行政法规所体现的现代价值理念,将维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政法规所包含的精神,尽快转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为新闻报道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今后新闻媒体也应当改变传统的思维观念,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指引的方向,不断拓展新闻的报道空间,从而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基本权利。()

作者为大学教授()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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