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Mr. Teo 的判决所想到的

今天看了海峡时报上关于旅居美国新加坡人MS TAN 被谋杀的案件,不得以又产生了对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些共鸣。首先强调本人不是法律专家,甚至连菜鸟也不是。但凭着不太低的智商和逻辑,来说说我的想法。
中国的俗话“人命关天” ,但其反映在国内命案的处理中,往往是司法替被害者的复仇,而对于杀人者动辄的死刑判决则可能是过度惩罚,甚至有时就是错杀无辜。
美国很多州没有死刑,有死刑的州一年也死不了一两个,尽量少杀人是现阶段西方文化对生命重视的一种体现。对与命案的调查往往极其详细而冗长,甚至对罪大恶极死刑犯的判决要等上十几年,不公平吗?不,这是最大可能的不错杀好人。另外,对于“罪大恶极” 的理解美国也与国内有重大差别。对于杀人案,美国有相对较为科学的判断方式,有预谋,有计划的剥夺他人的生命一般定为一级谋杀案,临时起意杀人则是二级谋杀。举个例子,老公回家发现老婆与人通奸,一时火起,劈死奸夫,此一般会定为为二级谋杀,在美国很难被判死刑。如果是老公得知老婆与人有一腿,咽不下这口气,定好计划,买好凶器,确定时间地点找到奸夫并将其杀死,这性质就炯异了,很有可能就是一级谋杀。
Mr. Teo的情况经司法机关的调查被定位是二级谋杀,尽管他是上门杀人,手段也较残忍,但上门之前并无杀人动机。因此尽管新则西州有死刑,Mr. Teo只是被判监禁,不过44年的黑暗刑期,出狱时88岁高龄的前景足以让任何人受到巨大的心理煎熬而为他所犯下的罪行而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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