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9 中國時報
有轉型無正義,何來民主?
汪平雲
最近關於總統制與內閣制的辯論中,李帕特(Lijphart)所提出的「共識決民主」的概念,常用來說明台灣應該改採多黨式內閣制的理由。筆者認為不先思考與處理「轉型正義」的問題,「共識民主」只是空中樓閣。
若僅從抽象概念層次來看,「共識決民主」是一個很誘人的詞彙,因為「共識決民主」是指政治體制能回應社群中絕大多數人的要求,而不只是簡單多數決下的「多數人」,這看起來彷彿更符合「民主」的精神。可是問題在於,每一個社會面對的政治分歧,與具體的政黨體系與性質都有所不同。在多黨式聯合內閣下,是真的經過妥協、包容形成的「共識」,還是「政治利益的聯合分贓」?是「關鍵少數挾持多數」的反民主,還是儘量反映容納多數人利益的真民主?
特別是像台灣這樣一個歷經威權轉型的新興民主國家,必須先實現「轉型正義」,在「真相-和解-重建」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建立真正的民主共識。
筆者認為台灣迄今為止,歷經的是「有轉型而無正義」的民主化。台灣的民主轉型,在狹隘的選舉思惟下,被簡單的理解為「政黨輪替」,原有體制的不正義,沒有經過真正的檢討和矯正,民進黨也在「政黨輪替」的光暈中,忘記了追求「轉型正義」的決心。
「轉型正義」最戲劇的表現形式,就在於對舊政權的暴行進行公開的刑事審判。例如匈牙利的國會,在一九九一年政治變革後通過一項法律,允許起訴前政權在前蘇聯支持下鎮壓一九五六年反抗邉訒r所犯下的罪行,或是德國起訴前東德柏林圍牆邊界警察射殺企圖翻越圍牆人民的罪行。許多學者認為,轉型期的起訴、審判及處罰,可有效劃分前、後政權,透過公開宣示前政權非法行為的過程,有助於建立民主政權新的價值目標與正當性。例如哈佛大學著名政治學者茱蒂思.史卡勒(Judith Shklar)認為,審判實際上具有促進自由的作用,審判提供了一個方式,可以公開譴責過去的暴力與不義,以及正當化新的法治與憲政,成為民主鞏固的重要過程。
然而,台灣不論是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政治審判、林宅血案、陳文成博士命案、美麗島事件軍法大審…等等,都成了有「被害人」,但無「加害人」的暴行,不論是「個人」或是「政權」,都似乎不用負擔任何責任。至於國民黨「國庫通黨庫」的黨產問題,由於被害人是「全民」,沒有明顯個別的受害者,「轉型正義」的問題就更加隱晦難見。國民黨搖身一變,成為民主公平競爭下的政黨,儘管它仍不願意割捨龐大的黨產,而將黨產躲到「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傘下。
其實,轉型正義並不等於「報復」和「清算」,而是在對歷史進行真實的反省下,建立新的正義共識。例如前述匈牙利通過允許起訴前政權鎮壓一九五六年反抗邉拥姆?桑?恍傺览麘椃ǚㄔ盒?孢`憲,憲法法院一方面認為這些行為具有「犯罪」的性質,行為人本應具有「罪責」,但是同時宣佈新的匈牙利是建立在法治國原則之下,不應避開刑罰追訴權時效的限制,用溯及既往的法律去追訴個人的犯罪。在這裡,我們一方面看到舊有的不義遭受法治的譴責,一方面又為維護新的法治原則奠定基石。
然而在台灣,國民黨雖然承認過去「黨國一體、便宜行事」,卻又不敢效法匈牙利共產黨主動舉辦公投,將黨產歸給國家。而民進黨要一面打著「轉型正義」的旗號追討國民黨黨產,一方面倡議「共識型民主」,推動多黨聯合內閣制,與國民黨共組聯合內閣嗎?這真是只重短期政治利益的有趣戲碼啊!
(作者為蒙藏委員會委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