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真相
说到增值税,也许有人说,我不是企业老板,不做会计,也不是税务人员,更不是研究税收的专家,增值税与我没有关系!其实不然,增值税不仅为企业及相关专业人士所关注,更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你可能会说,我并没有缴过增值税啊?不错,多数人都没有直接向税务局缴过增值税。可是你是否想过,我们每一个人,可能每天都在缴增值税,而且缴了本不该缴的增值税!各位看官如若不信,且听俺给您娓娓道来。
一、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顾名思义,是一国政府对商品和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发生的增值额征收的税,其最大特点在于它可以避免对商品或劳务重复征税。在现代商品生产和流通体系中,商品从创意设计到由消费者享用,需要经过多个生产环节和流通渠道,如果直接对商品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每个环节都征收流转税,则商品价值的实现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不断被重复征税的过程。而增值税仅对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就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正因为增值税有这样的优点,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由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后,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征收制度。
二、增值税如何征税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但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其增值额是一个难以计算的数据,所以各国普遍采用间接计算办法来征收增值税,即从事货物销售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再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其核心公式可以表示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这里的销售额是指不含税的销售净收入,我们看到的商品销售中所标明的价格都是含税价格,也就是:
商品价格=销售净收入+销项税额
一般的称17%的增值税率,是指销项税额占销售净收入的比率为17%。
对于进项税,也就是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的部份,从理论上讲,应当包括直接的外购原材物料中所含的已纳税款,也应当包括间接的机器设备甚至厂房价值中所含的已纳税款。针对是否扣除外购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大体有三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不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这种方式存在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的问题,理论界把它叫做生产型增值税;另一种是只扣除转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所分摊的税金,叫做收入型增值税;再一种是扣除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全部已纳税金,叫做消费型增值税。与前两种类型相比,消费型增值税具有扣除项目完全的特点,又能刺激投资,所以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20世纪40年代末期,法国政府为解决原实行的营业税存在的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于1948年进行了商品征税制度的改革,到1954年便实行了现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
三、谁为增值税埋单?
由于社会生产过程是一个个错综复杂的链条所形成的网状结构体系,实行增值税,就必须包括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形成一个个完整的抵扣链条,任何一个环节脱离了这个体系,都将造成下一环节的税负增加。法国的增值税起始于生产领域,1966年将其征收范围扩大到商品零售环节和农业,1978年又进一步扩大到自由职业者。发展至今,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农业、商业、工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即法国境内所有有偿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都应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称法国的增值税为一种"全面的增值税"。
确定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也就确定了纳税人,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包括从事应税货物销售和提供有偿劳务的机构或个人。
由于纳税人并不是或不一定是货物或劳务的最终消费者,因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享用,所以,增值税是通过销售价格转移给了最终消费者。比如我们日常衣、食、住、行等所用的商品或服务中的价格基本上都是包含了增值税的,所以说我们“可能每天都在交增值税”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政府的增值税
1.政府增值税的起因
我们知道,法国等国家实施增值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而政府起始于1994年的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税制改革则是因为其中央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由1985年占GDP的25.5%降到了1993年的13.7%,这一现实让政府政权坐立不安。财政收入比例下降的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也从85年的38.5%降到了92年的28%。与此同时,从80年开始的财税政策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固定资产投资过热、高达20%的通货膨胀率等都对政府财政形成严重的威协。
2.中政府增值税的类型
政府为解决上述问题,于1993年12月13日公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条例》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为“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工业、商业流通、修理修配行业及进口业务,而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重要行业排除在外(条例规定,运输发票可以按10%的比例抵扣,后又改为7%),同时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增值税类型的划分理论,政府所实行的增值税应为生产型的增值税。表面看来,政府在增值税这个单一税种上已与国际接轨,但实质上,内容相差甚远。由于将几个重要的经济部门排除在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外,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多处中断,把它叫做生产流通领域的生产型增值税更为确切。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已经很少,在实行增值税的一百多个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目前只有中国、巴基斯坦、巴西、塔吉克、土库曼、多米尼加和海地等7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3.政府增值额中的陷阱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政府现行增值税的“增值额”中包含的内容为:1利润、2薪资及福利费(为薪资的14%)、3企业为员工上交的劳动保险费(为薪资部份的20%)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这两项为工资的2%和6%),4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机器、厂房等)、5招待等应酬费用、6有普通发票但不能抵扣税款的其他费用支出(《增值税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用的材料及费用必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销项税)、7其他费用(如广告费、保险费、专利费,这几项在有的企业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从上述“增值额”中可以看出,政府的增值税中的“增值额”已远远超出了真正意义上的“增值额”范畴,所以政府称其为“宽税基”。其中第4项是投资者为生产经营而先期投入的劳动资料,它虽然不直接构成产品价值,但是机器设备和厂房为生产经营所必须,它是投资者的初始投资,随着生产过程的不断进行或新的技术的出现,其内在价值也在不断损耗,所以要逐步从生产经营的商品价值中将其补偿回来,因此,它并不构成商品的增值额。而现行的《增值税条例》却把它纳入增值额进行征税,使企业增加了税收负担,最后的承担者却是每一个消费者。比如家用电器中的电冰箱,消费者不但要承担电冰箱厂固定资产折旧中的增值税(一般是摊到每台冰箱中的折旧额×17%),还要承担所有前道生产环节原料、配件等生产厂商折旧中的增值税,一直追溯到最原始的原料生产环节,如采矿、石油开采等,越是资本密集型的生产过程,单位产品中所含的折旧额越多,由此而多交的增值税也越多。如果加上保险费、广告费、专利费等不能抵扣的其他费用,这个数字就更加可观。这个累积过程造成了严重的价格扭曲,这也是中国物价总水平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此说来,说我们“缴了本不该缴的增值税”也是不难理解的了。
也许有人说,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偏低,并没有让消费者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需要与国外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比较,只要看一下政府体制内有关专家的论述也就明白了:“即便只着眼于5000亿元的税收收入目标,在只有50%税收实际征收率的条件下,也需事先建构一个可征收10000亿元的税制架子。 也就是说,中国的现行税制在其出生之时,预留了很大的拓展空间”(高培勇:税收持续高增长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 “在十三年后税收征收率已经获得较大提升的今天,企业和居民承受的实际税负绝对不在适当的税负水平之列”(高培勇:应重新审视“宽打窄用”的现行税制)。而“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发表的2005年度“税负痛苦指数”调查报告称,2005年,在全球52个国家及地区中,中国内地税收痛苦指数位居第二”(孔善广:税收增速高于GDP,需要解释多少年?),由此可见,中国目前的增值税率是高是低还需要作更多的解释吗?
五、艰难的增值税转型
按照政府有关专家的说法,“1994年的税制改革之所以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是基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防止财政收入下滑;二是当时正处于投资膨胀、经济过热的宏观经济背景下,而生产型增值税相对消费型增值税来说,对投资膨胀、经济过热有紧缩效应。”(财税专家安体富:减税是国税制新政核心)
从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的情况来看, 1996年底中国经济实现所谓“软着陆”, 1994-2001年,中国GDP翻了一番多,年均增长率达到13.6%,而同期财政收入总量则增加了两倍多,年均增长率高达18%。 2001年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17.1%,比1993年提高了4.5个百分点。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0%左右的水平,2001年为52.38%。在促进财政收入增长的各种因素中,除了经济增长因素、税收征管因素外,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的政策因素是一个重要原因。 从1998年开始,大部份商品由供不应求转变为供过于求,商品供给过剩,物价持续走低,企业投资不振,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中国加入WTO以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迫切要求减轻税负。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世界性减税浪潮愈演愈烈,减税成为各国增强本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面对严峻的国内经济形势和激烈的国际竞争,政府政权做出了扩大内需的所谓战略举措,采取所谓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实施西部开发,力图通过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来拉动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固有的缺陷越发明显。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这就是所谓的“东北地区三省一市八个行业进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从上述《办法》可见,第一,征收范围缩小为只有几个重点工业生产领域,而把商业流通领域排除在外,第二,实行“增量扣除法”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即当年有比上年增加的增值税才允许抵扣,没有增加则只能留待下年。由于市场竞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即使投入固定资产,也未必能保证增值税的增长,所以有人戏称这个试点只是画饼充饥,企业不一定能得到实际的好处。
回想1994年政府的税制改革,增值税、消费税等一下在全国全面铺开,也没有考虑在那里搞什么试点,而现在要转型了,却要搞起试点了,原因何在?其实,政府搞这个试点的目的无非是担心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而造成财政收入减少,试图通过此次试点测试一下其税改的“负面影响”或者说“成本”到底有多大,并且通过所谓的“试点”,可以拖延在全国实行转型的时间,再则,有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大背景,在东北试点也算是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了。
按常理,试点期限一年或者一年半,顶多两年,所有数据基本可以模个差不多,试点工作可以宣布“取得丰硕成果并胜利结束”,接下来就可以在全国推广了。遗憾的是,这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时至今日,试点已迈入第四个年头,政府一没有宣布试点到底何日结束,二没有宣布在全国推广的时间表,却在今年五月十一日出台所谓《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称要在中部地区六省份二十六个城市的八个行业,开始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其举动颇令人玩味。
对此,国内多位经济专家提出置疑: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高培勇撰文指出:“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名义而实施的操作,究竟是试点还是税收优惠?”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陈共认为,增值税是一环套一环,各环节相互制约。增值税转型应该在全国推开,以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目前的做法人为割裂了增值税链条,也加大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成本。“税收优惠可以用所得税政策,哪有用增值税做优惠政策的?”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汤贡亮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增值税是流转税,也是中国的主体税种和基本税收制度,不应长期作为税收优惠政策来使用。东北试点已进行两年多,继续在东北试点已造成了市场不公,而下一步若只推向中部,将进一步导致市场割裂,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税制改革的目标。
局外人士可能要问,进行中部继续“试点”,是因为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没有取得可靠数据吗?不是。据有关信息报导,“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期间,东北地区因转型试点每年所减少的税收平均约为40亿元,而东北三省的设备采购额每年占全国的比例约为1/10~1/12,照此计算,即使未来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其每年造成的财政减收也将会控制在500亿元左右”(也有说是1000亿元或1500亿元)。是政府的财政负担不起这500亿元吗?也不是。据政府上年税收数据显示,2006年全年税收总额为37636亿元,比2005年增幅达6770亿元之多,500亿元仅占其总额的1.3%,占其增收额也不过7.38%,今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达24947亿元,比同期增长达29%,今年预计税收收入可达到48500亿元,比上年增幅达1万亿元,500亿元在这个增幅中更是九牛一毛。是政府担心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带来新一轮的经济过热吗?也不是,东北增值税转型政策出台对许多方面作了具体的界定,所以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投资是有限制的。比如,在冶金行业,规定普通钢只有达到200万吨的投资规模才能抵扣,特钢达到50万吨才能抵扣,而电解铝完全不实行抵扣,所以不会造成冶金及其他行业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结语:
一、政府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从一出笼就与增值税原理相违背,它出台的目的不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而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二、政府的增值税政策缩小征收行业,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多处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 造成下道生产流通环节无法正常抵扣上道环节的已纳税金,增加了企业和消费者的税负。
三、政府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把本应从销售额中扣除并且比“增值额”大的多的项目纳入“增值额”,按政府理论界的说法就是在税制设计时就“渗入了增收因子”,也就是所谓“宽税基”,正是这个“宽税基”,在国民生产总值(GDP)高速增长时,造成了税收收入以比GDP快得多的速度增长。从2003年到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连续几年比上年增长超过20%,而同期GDP增长率基本都保持在10%左右,税收增长率大约是GDP增长率的两倍。对此,国内专家学者提出了三因素和六因素论来解释,而“不论是过去的三因素,还是现在的多因素,均系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般因素……,它们在其他国家并未引至类似中国这样的税收收入持续高增长的轨迹……。而是另有隐情。”(高培勇:应重新审视“宽打窄用”的现行税制),而这个“宽税基”正是“另有隐情”的关键因素之一。
四、东北的所谓增值税转型试点采取“增量扣除法”本身就是一个骗局,却把本来就应该抵扣的机器设备进项税作为一项优惠政策送给“东北老工业基地”,时隔三年之后中,又故伎重演,易地中部地区再以试点之名行欺骗和拖延转型之实,而可怜的中部地区26个城市却以为有了这个所谓优惠政策,中部地区从此就可以“崛起”了,殊不知,这个大大缩水的政策本来就是应该正常享受的。
五、政府国内增值税收入从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965亿元,窜升至2006年的12894亿元,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34%(1994年曾占到45%以上),十三年间增长了13.36倍,成为其邪恶政权统治和奴役百姓的重要经济支柱。而从1978年到2004年,财政支出总额增加25倍多,但是,仅仅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却增加超过100倍,而对普通百姓生活影响最大的社会文教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从1992年至2004年却基本不变,只维持在26-28%之间[孔善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的数据并计算]。2006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比1994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3179元只增长了3.7倍,而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220元增加到3587元,只增长了2.9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