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检方主张陈水扁核定机要费卷证永久保密属违法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9时30将分将再度开庭审理“公务机要费案”。陈水扁日前将该案当初争执的三宗卷宗资料,全部核定为“应永久保密的绝对机密”。对此,台检方公诉检察官从核定程序、核定时间、核定内容、核定权责人等四方面出发,庭讯中将主张陈水扁核定违法。

  “公务机要费案”本月7日开庭前,台当局“总统府秘书长”叶菊兰具名向承审合议庭发出公函,指称该案相关侦查卷宗,陈水扁已依“机密保护法”第7条、12条,重新核定为“绝对机密”,“并应永久保密”。

  受此公函的影响,审判长7日开庭中,谕知检辩双方要在14日上午开庭前,以书状表示意见。检方已在开庭前陈送意见状,强烈主张陈水扁核定三宗卷宗的程序违法,所持理由包括:

  一、核定程序:依“机密保护法”第5条规定,核定机密,不能为掩饰特定人的不名誉行为。本案被告吴淑珍、林德训、马永成和陈镇慧的行为,涉及犯罪。陈水扁将相关卷宗资料核定为机密,明显违反“机密保护法”的规定。

  二、核定时间点:依“机密保护法”第6条规定,有核定权责人员,须在接获机密项目报请后,30日内核定,陈水扁重新核定的时间点是在审判中,并非当初接获报请后30日内。

  三、核定权责人:依“机密保护法”第7条,本案绝对机密核定权责人,应该是陈水扁,从台当局“总统府”发出的公函,是“秘书长”叶菊兰奉示核定,非陈水扁核定,违反“机密保护法”规定。

  四、核定内容违法:非机密事项,也核定为绝对机密。如“台湾礼敬”工作事项,吕秀莲表明不是秘密,其他还有三件也不是机密工作,竟也全部核定绝对机密,程序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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