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维纳状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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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Wiener v. United States (1958)

1948年,战后美国作为战胜国,得到战争赔款。国会通过法案成立了《战争赔偿委员会》,将这笔战争赔款分给因为战争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人。1950年,杜鲁门总统任命维纳位赔委主任。1953年,艾森豪维尔总统要求维纳辞职,遭到维纳拒绝。艾森豪维尔遂罢免了维纳的主任职务,并将新主任候选人名单送到参议院待国会认可。可是,国会还没来到及处理主任候选名单,《战争赔款委员会》就解散了。195471日,维纳到人民法庭起诉,要求政府补发他被罢免后到委员会解散之间这段时间的工资。人民法院判维纳败诉。维纳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维纳胜诉。

 

二、理由

这与《梅厄斯状告美国》和《韩富雷的遗嘱执行人状告美国》两案一样,就是总统是否可以罢免无过失错误的官员。而总统是否有这个权力的判断,就在于这个官员所负责的机构是否属行政机构。

 

战争赔偿,是法院裁决,属司法权力。因此,《战争赔偿委员会》的工作是司法性质,不是行政机构。所以,总统无权任意罢免维纳的职务。

 

三、讨论

此案与《梅厄斯状告美国》和《韩富雷的遗嘱执行人状告美国》两案一道,界定了三权分立下总统任免权力所受到的限制。《梅厄斯状告美国》中邮局是纯行政机构,《韩富雷的遗嘱执行人状告美国》一案中商委是立法机构,而此案中赔委是司法机构。人权与事权对称,非行政机构官员的罢免权不专属总统。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57&invol=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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