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罕默诉达均哈特(童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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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Hammer v. Dagenhart (1918)

1916年,国会通过法案禁止跨州运输童工生产的商品。达均哈特是北卡一个棉纺厂里两个童工的父亲,他在联邦区域法庭起诉检察官罕默,要求法庭阻止罕默实施国会的童工产品法案,结果胜诉。检察官罕默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二、理由

司法评论解释道,《吉本斯诉奥格登》一案中,马歇尔解释了宪法第一章国会规范跨州商业条文,确立了国会规范跨州商业的权力。但是,1916年的童工产品法案旨在限制童工,也就是规范制造业。规范制造业不是国会的宪法权力。所以1916年的童工产品法案违宪。

 

宪法第十修正案说,宪法没有给国会的权力就是留给各州的权力,就规范制造业是州的权力,而不是联邦的权力。

 

三、讨论

此案和《美国诉骑士公司》案一样,是限制国会的权力,不许国会借其规范商业的权力来侵犯州的规范制造业的权力。是三权相互监督制衡的案例。

 

由于宪法赋予国会规范商业的权力,但没有规范制造业的权力,这也是为什么国会要童工童工宪法修正案来限制童工的原因。这点可以在《可乐门状告米勒》一案中看到。即便今天,规范童工是各州各法,没有统一的联邦法。

 

但是,此案判的法理并非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天经地义的,《肯塔基马具公司诉伊利诺斯中央铁路》一案就肯定了国会的这个维护道德的权力,而不是此案司法评论这样限制国会的这个权力。此案是限制国会的权力,马具案是扩大国会的权力。三权权限,此消彼长,因时而异。

 

由此案和《肯塔基马具公司诉伊利诺斯中央铁路》一案可以看出宪法的变化,也可以体会出道德判决的一些相对性和随意性。美国1916年的童工产品法案实际上是相当理性的,规定禁止的童工产品,是十四岁以下的童工产品,或者是十四岁到十六岁的童工每天时间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州工作超过六天,或者早晨7点前或晚上6点钟后工作的产品。

 

此案司法评论中,有各别法官持反对意见。此案判于1918年,《肯塔基马具公司诉伊利诺斯中央铁路》一案判于1937年,时间相隔19年。19年历史很短,价值观念变化相当快,但无论变化多快,19年接近一代人的时间,观念变化要有一个时间过程。由这两个案例,看官可以体会到价值观念的变化如何反映到宪法解释中,如何反映到权力斗争中。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47&invol=251

http://www.pbs.org/wnet/supremecourt/antebellum/majority2.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Hammer_v._Dagenhart

http://tourolaw.edu/PATCH/Ha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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