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格雷夫斯诉奥基夫

版权说明:欢迎非商业赢利目的转载转贴我的文章。转载转贴时请注明唵啊吽笔名和博客链接。
打印 被阅读次数

一、故事 Graves v. N.Y. ex rel. O’Keefe (1939)

【房主信贷公司】是联邦政府机构。奥基夫是这个机构的雇员,并且住在纽约。格雷夫斯是纽约州税务所的官员。 奥基夫认为他的工资是联邦发的,享有税务豁免,纽约州不得征他工资的税。纽约州两个法庭都认可奥基夫的观点,认为州不能征他工资的税。格雷夫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可以对奥基夫的工资征税,结果胜诉。

 

二、理由

奥基夫的论点是政府之间不能相互干预,不能相互征税。即联邦政府不能征州政府的税,州政府不能征联邦政府的税,各州政府之间不能征他州的税。《(10)麦库洛克状告马里兰州》一案中就应用了税收豁免教义,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州不能征联邦机构的税。

 

但是,奥基夫为联邦机构工作,联邦机构发工资给他,这个工资收入已经是奥基夫的了。纽约州按收入征税,没有歧视,不论收入来源,对奥基夫工资征税不违宪,也不违反税收豁免教义。

 

三、讨论

这当然是州的权力问题,是联邦制度的问题。但是,整个案子根据的税收豁免教义是没有宪法明文规定的。尽管司法评论多处提到违宪和不违宪,但没有一处指证违反宪法那条。这对研究美国宪法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美国宪法中还有不成文法。

 

据说现在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资还是免税的,这和此案工资收入不论来源似乎有冲突。虽然这些工作人员住在纽约市,但国籍各异,估计其收入会在本国缴纳。对联合国工作人员不收税大概是为了避免双重收税。如《(39)亨尼富德诉梅森公司》一案中华盛顿州的使用税就避免了双重税收,即外州购买时已经付税了(虽然不是付给华盛顿州的),就不必再缴税了。此时不是税收豁免问题,也不是按税收源问题,而是双重税收问题。

 

不收双重税,还与税收义务和社会保障权利对应,是各国政府间税收协议的基本原则。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专业人士可以在各国直接流到,税收不能双重,养老金也得按税收比例各国分摊。

 

 

四、资料

案宗题目中的“ex rel. 是拉丁语,即“与……相关”的意思。由于奥基夫的职位和政府利益的关系,奥基夫本人不过堂,而由美国检察院代其应诉。这是法庭程序问题。

 

五、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06&invol=466

http://supreme.justia.com/us/306/466/case.html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