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爱德华诉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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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Edwards v. California (1941)

1939年,加州居民爱德华驱车到德州,去将小舅子邓肯从德州接到加州。见到邓肯后,爱德华才得知邓肯是享受联邦扶贫计划的穷人。邓肯跟着爱德华离开德州的时候身上只有20块钱,到达加州时20块钱就化光了。邓肯在爱德华家里住了十多天,申请到了加州农业保障局的救济。

 

不久,爱德华就被起诉违反了加州福利保障法规中之一条,该条规定,禁止将外州穷人带入加州。爱德华因此被判六个月的牢期。爱德华上诉到尤巴县高级法院,败诉。爱德华再次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胜诉。

 

二、理由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携带穷人过州境属跨州商业行为,按照宪法第一章第8条,国会节制州际商业。联邦扶贫计划没有州际歧视,各州也有区域扶贫的义务。所以,加州禁止携带外州穷人的法律违宪。

 

三、讨论

这个宪法解释牵强附会,推理逻辑昏乱。法官杰克逊附和多数的判决,但反对这套糊涂推理。杰克逊认为,此案应该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条文,美国公民住到哪州,就是哪州居民。

 

按照今天的民权概念来解释,就是公民有追求自由和移居的权利。

 

一个社会的价值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建立起来的,美国今天的公民自由的价值,在1941年联最高法院都得不到大多数法官的认识。如今有些人把美国今天的自由社会,看成是宪法两百年前就设计好的,是一种非历史的观点。将这个观点再强加给其它国家,不给这些国家一个社会变化的转变时期,难免造成许多灾难。

 

四、链接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edwardsvcali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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