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是民运维权合作的大理由
张三一言
甚麽是合作?字典告诉我们∶合作∶为共同目标的需要, 两人或多人去共同工作、完成一项任务 ,以达到目的。根据这一界定,合作可分为组成规范团体内部成员间的合作和团体与团体之间以单个项目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其实两者逻辑上是相同的,其区别仅在前者以个人为单位组成一个组织,後者以团体为单位组成团体间的组合关系而已。在特殊条件下,後者会演变为团体领袖个人之间的合作,这就与前者差别更少了。还可分为永久性合作(如两国合并为一国、结婚等等)阶段性的合作(例如军事贸易联盟、协议等),即时性的合作(例如做一单买卖、到饭店吃一餐饭、请医生看一次病等等)。这些全都是合作。
从这些合作中可以看到合作的第一要素是∶需要。没有需要,就无需找麻烦去合作。第二要素是∶意愿。没有意愿,即使有需要合作也无可能。只是合作必须在对方也愿意条件下才能成事。不合作则是无需理会对方,可自行决定。合作或不合作是个人选择的权利。但是,你必须有条件(或愿付出代价)才能实现不合作的权利。例如,你完全有不拿出自己荷包的钱买食物和生活用品(与有食物又想赚钱的人合作)的权利;问题是你有没独自个人自给自足或偷或抢的能力、有没有饿不死的条件,或愿不愿付出饿死的代价。合作不合作是权利,这是理论上的。因为生活就必然有需要,有需要就非合作不可,所以现实生活中事实上没有多少人可以不合作。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这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在选择合作对象方面。
民运为甚麽要合作?
民运要合作的最大理由也是因为有需要──结束一党专政实现民主!所以就要合作。又因为这个需要是重大的、艰巨的、迫切的,所以合作非常重要、非要不可!
有关民运合作,有几个问题及间的关系需要厘清。
其一,自愿不全等同愿意,自愿不是合作的必要条件
有人说,合作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自愿。这是错的。几个人都自愿到凤凰山郊游野餐,合作组成一个郊游小组,当然是一件美乐事。但是,现实中有极大一部分的合作并非基於自愿。兵临城下的签约、恶意收购的合同、感情破裂又不能分离的夫妻生活┅都是现实中的合作。可这合作并不存在自愿的成分,但是都存在愿意的成分;败方当然不自愿,但是,敢不愿意?可见,自愿并不等同於愿意;自愿是合作的有利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民运组织中有小不同道者,他们之间虽不自愿合作,但是在实现中国民主这一大同之道下,应该愿意合作。可见,民运政党和郊游小组毕竟不是同一回事,其中的合作并非同一道理。有一些人表明自己非民主、声明反民运的人,把自由权利和个人独立极端化,主张纯以个人兴趣和意愿作决定合作或不合作者,把郊游小组的道理搬到民运组织、政党中去,鼓吹民运组织无限制地按照自愿原则分裂下去,至到原子状态──近二十年来的逻辑和事实效果正是如此∶分裂持继下去的海外民运已经被消解,不成其为民运。比照民运内斗的历史经验,检查目前民运现状,再观察这一理论还有不少信者,值得人们深思。
其二,合作就必须尽义务,善意不是合作的必要条件
善意和自愿一样有利於合作,但是,也一样并非合作的必要条件。没有善意也没有恶意的合作是多数;没有善意,甚至充满恶意的合作也不少。可见有人提出善意是合作必要条件是不符合事实的。除非你不合作,否则不管你是善意还是恶意合作,一合作就必须尽义务。最简单的,你要买个馒头就得尽付出相应价格(钱)的义务;这个义务是与你取得馒头这一需要相匹配的。参与民运组织者有善意 固然是美乐事,但是,参与民运可以是善意的(为国人尊严和福祉),也可以是非善非恶的(为个人权利),也可以是恶意的(为了复仇),可见善意并非民运合作的必要条件。参与民运的必要条件是取得实现中国民主化(需要),为此,参与者就必须作出承担和奉献(义务)。这个需要和义务相匹配。为了取得实现自己中国民主化的愿望、理想(需要),民运中人就必须付出与组织内意见相异的成员、其他所有民运山头、所有组织派别、个人和国际方面以致共产党内的某些力量间协调的代价(尽义务)。现在很多人远离,甚至鄙弃民运,当然原因多多,但是那些民运大老没有承担,只要权利不愿尽义务,只要利益不要责任的不道义的表现是很重要的原因。
诸如郊游团、读书会、到一个论坛当版主等等,作为一个参与者当然可以以独立个人为基础进行合作,纯由个人意愿和看对方是否有善意等等来决定∶只做自己愿意做的事,不做不愿意的事。在这里可以说∶只要我不愿意,那就是不合作的充足理由。但是,即使是这样的组织,你加入後也必须尽相应的义务。我想,世界上大概没有不用尽义务的合作的。但是,你若立志变革社会制度,参与诸如今天国的民运政治组织,你就不能不压抑个人意愿使之与国运相适应了。
这里涉及一个极具原则性问题∶在诸如民运等的合作中,到底是以独立个人为基础还是群体利益、理念为基础?
我认为所谓群体利益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身上,群体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排除这个理念,把群体制益抽象他、虚无化,抽离个人权利这个核心的群体利益必须拒绝。我认为每个人应该在自由民主理念为指导下,以独立个人为基础要参与组织。其中一个关键是∶组织不得侵犯个人权利,个人也不可损害群体利益;在两者冲突时,兼顾和均衡个人权利和团体利益 。很多道理一旦任意夸大、极化,就会给成谬误;个人权利组织利益也如此。把集体利益摆到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其破坏性由中共给我们作出了可怕的示范;把个人意愿和个人权利摆到绝对化地步,虽则不会造成诸如中共的史无前例民族大灾难,但是,在民运中内斗,把民运搞到如原子般一盘散沙则是摆在眼前的事实。一个组织能否维持和健康发展,端视这个人权利和组织的集团利益关系处理好坏而定。试举策划一个示威游行为例。几个政党或个人合作搞示威游行运动,个普通外人或其中某党的一个普通成员参加不参加,完全由个人决定,无需给出甚麽理由。指责这些人不参加,实在是无理也无意义的。但是,一个发起人、主持者把个人意志和权利极化,一事不合就采取我愿合作就参加不愿合作就不参加的态度,就不合理。因为出现在游行示威行列中是这个人应尽的义务,不尽义务就理应被人谴责。
其三,合作应排除控制别人的欲望,也应该消除必然被别人控制的心理
有人向往高度的个人自由权利,不参与任何团体以保存自己特立独行的能力;我认为应该尊重人们这样的选择(我本人就是如此,至今为止不参与任何社团、党派)。这些人对民运团体采取我愿意就与你合作,不愿意就不和你合作是正当的;尤其是那些持炮打民主否定民运的人不与民运合作对他们自己、对民运都是有利无害的事(这些人根本就没有民主的需要,为甚麽义务要和民运合作?)。但是,有些人认为只在自己能控制局面的情况下才合作,若参与团体被人控制、被团体控制、被不明力量的魔鬼控制就不和这团体合作。这是他们的权利,应尊重。我认为还应该鼓励和支持。
不过,把参与团体视作一种控制别人或被别人控制的关系就以偏概全了。无疑,参加一个团体有控制别人或被别人控制的可能 ;例如被道相异或相反者强迫加入某一组织,这很明显是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恶性合作,又例如错上贼船等等。但是,更多的可能是另一方面的。前面略为提过,有道相同相为谋的良性合作,这种合作一般不存在控制或被控制参与者问题;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互相控制(制衡、影响)或互相利用的;不过这些都是良性的。政治上、社会上、个人生活上绝大部分都是这一类的合作。可见, 合作与控制的关系是这样的∶参与一个团体会导致恶性控制(或被控制於)局面(或别人)是一种可能。更大多数的是互不相控制;良性 制衡、影响、互动、互利这一类的可能。不管控制或被控制情况如何,最终受控於程式、法规;所以,制定和遵守程式、规则至关重要。
对此我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振作自强,消除参与团体必被人控制的自卑心态。二是,控制欲强烈者自行组织一个控制他人的组织过过瘾,做不到就与任何他人的组织远隔千里;有自信或相信有可能良性互动者大可参与自己认可的组织。三是,若有意与人合作者,最好排 除控制别人的独裁者霸权欲望,也应该排除必然被别人控制的自卑心理。总之,各行其是,各得其所就是了。
民运的得其所是中国大陆实现民主,要实现民主就得合作。
民运中人不会否认以上道理,只是觉得向他们说这些老生常谈的浅理者太不自量力了。是的,可惜,你们有依浅理起而行之乎?
200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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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议报》第332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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