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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麦芤纶诉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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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Illinois ex rel. McCollum v. Board of Education (1948)

1940年,一些犹太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自愿组织了一个『宗教宣传教育团』,他们得到教育局的许可在在公立学校内每周对四年级到九年级的学生进行3045分钟的宗教教育。他们征得学生家长签名许可后才把学生编入相应的宗教教育组。在宗教教育时间内,没有编入宗教教育组的学生并不能离开学校,而是到其它教室学习非宗教的课程。接受宗教教育的学生则不得缺席宗教课程。学校不发工资给宗教教育的牧师或神父。

 

麦芤纶的孩子参加了这种宗教教育。麦芤纶到法庭起诉,要求法庭禁止『宗教宣传教育团』在学校的活动,败诉。她又上诉到伊利诺斯州最高法庭,又败诉。她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胜诉。

 

二、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多数人意见认为,教育局允许『宗教宣传教育团』使用政府公共设施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政教分离的条文,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三、讨论

与前边几个案例讨论一样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必须通过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才能限制州政府的权力。

 

按照这个故事,麦芤纶是教徒,她签了字允许她的子女接受宗教宣传教育。那么,她为什么又要法院发禁令取缔公立学校中的宗教宣传教育呢?为什么宗教信仰是私人事务呢?

 

新教与天主教不同的地方之一,就在于新教肯定个人可以直接和上帝沟通,而天主教则认为个人只有通过圣徒才能和上帝沟通。美国建国初期大部分是新教徒,他们对政教合一产生的宗教迫害记忆犹新。他们认为,政府是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而信仰是私人事务,政教分离才能公私分明。麦迪逊是美国建国时期对政教分离最强的支持者。他认为信仰不能强制,强制信仰导致宗教衰亡。

 

麦芤纶反对『宗教宣传教育团』不等于她反对宗教,恰恰相反,她可能和麦迪逊一样认为强制教育有碍宗教的发展。因为学校中参加了宗教教育团的课,就得按照学校纪律上课。

 

新教和天主教的不同,类似于禅宗和密宗的区别。禅宗可以自悟,密宗讲究大师灌顶。新教由于肯定个人可以与上帝直接沟通倾向于政教分离,而天主教需要圣徒为上帝的使臣而倾向于政教合一。我想,这可能就是西藏密宗容易在西藏形成政教合一的原因之一。

 

建国前共产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而建国后共产主义在中国逐渐消亡,这验证了麦迪逊强制信仰使得宗教信仰消亡的论说。两百年前新教徒们创制了美国,掌握了国家机器(垄断暴力的机器),当时也有人主张按照圣经立国的,这些新教徒们最终选择了政教分离,使得基督教至今在美国盛传不衰。中国建国前共产党没有国家政权,共产主义信仰的传播不依靠国家机器强制,所以得到广泛传播;建国后共产主义信仰靠国家机器强制,结果使得共产主义思想逐渐消亡。建国后历次运动的政治迫害,和欧洲宗教迫害非常类似,那就是以言论和思想定罪。学校马列课是必修课,高考必考,政治辅导员有薪金按正常工作时间上班,这些都是政教合一的特征,即政府豢养牧师,以宗教宣誓检验政府官员任免。(为什么把共产党视为宗教呢?请参考【宗教共产主义】一文)

 

美国社会组织的层次为:个人、家庭、教会、各种组织包括公司、政府。

中国改革开放前社会组织的层次是:个人、家庭、单位或居委会、政府。

 

所以,以往中国的单位和美国的教会是一个层次的社会组织。美国人有思想问题了,牧师就会和他谈心。中国人有思想问题了,团委党委或政治教导员就会和他谈心。美国人家庭和个人有问题了,教会就会帮助;中国人家庭和个人有问题了,单位工会就会出面解决。这个层次的社会起了一个把约百家家庭组织起来的社会安全网(经济互助)和道德纽带(社会压力和舆论压力,如流言蜚语等)。

 

改革开放后,企业私有化,单位的社会功能解体,这个变化相当于把美国教堂都解散一样,是社会道德缺失的原因之一,也是社会安全系数降低的原因之一。

 

中国当今社会不稳定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于教会这一层次的社会组织的缺失,这个缺失,是市场经济过程将人民居住的地点和生产的地点分开了,使得原来单位和生产队中的道德和经济互助的组织解体,同乡会也在工业化的都市化进程中解体。

 

无神论的人本主义信仰依然是中国人的主要信仰。如果共产党实行政教分离,改变与行政组织结构平行的组织,把按照工作地点划分的组织变为按照生活地点划分的组织,在社区中以义务工作重组比家庭高一层次的以道德信仰为纽带的社会组织,就有可能重新传播共产主义信仰,同时弥补工业化市场化造成的社会组织的缺失,建设和谐稳定道德的社会。

 

四、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33_0203_ZS.html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33&invol=203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id=1453

http://members.tripod.com/~candst/tnppage/quote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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