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1919)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对德国宣战,在国内招兵。美国社会党总书记辛克和另一位党员对这些被招兵的人散发了一万五千张传单,传单中号召美国人抵制兵役。他们俩因此被联邦法庭判处谋反罪。辛克上诉到美国最高法庭,说他们散发传单是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结果败诉。
二、理由『霍姆斯(Holmes)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辛克违反了美国1917年通过的间谍法,该法禁止妨碍政府征兵。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但是,如果这些言论产生明显和现实的危险,那么国会有权禁止这些言论。
三、讨论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许国会通过任何法律侵犯公民言论、新闻、结社等自由。第一修正案于1789经过国会通过,1791年生效。此案是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个重要案例。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霍姆斯法官界定这个界线,用是否“产生明显和现实的危险”为判据。这个判据在此案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很少使用,直至1937年以后这个判据才逐渐成为法院判言论罪的主要依据。至今各别学者对此也有争议。估计是这个判据依靠主观成分太大,如什么是“明显”?什么是“危险”?这些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如果按照此判据,今天美国许多反战的示威游行都不允许。如果那些传单劝阻了一些人入伍,那么今天反战的言论使得许多美国人不愿意去伊拉克打仗,效果是一样的,都是“明显”和“现实”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没有打到美国本土,911事件发生在美国本土,比较之下今天的反对伊拉克战争的言论比辛克反对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言论更危险。
也就是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生效一百三十年后,美国的言论自由还是远远比不上美国今天的言论自由程度。这表明,从一个法律的制定到社会接受这个法律可能要经过一个漫长的时间,即便这个法律是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或者说是人们对同样的文字,理解和解释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了变化。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49&invol=47